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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主导地位
被引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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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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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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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27-38,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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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9年度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9CSPJ2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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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立足刑事诉讼多元化繁简分流体系,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主导地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全部案件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后者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具有实质影响乃至决定案件结果的特定权力。借鉴描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检察权扩张现象的“检察权裁判”理论,狭义的检察机关主导地位才是未来合作式诉讼中检察职权演进的应有之义。审视体现我国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地位的认罪认罚具结、量刑建议和酌定不起诉三个维度,可以发现,目前确立狭义的检察机关主导地位,尚缺乏足够的理念基础与制度支持。未来,随着合作性司法理念渗透至我国刑事诉讼主要领域,立法机关可以前瞻性地从辨析检察权时代内涵、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推进具结准诉讼化改造以及提升内外部监督质量和效果等方面出发,推动狭义的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地位的巩固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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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察机关主导地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检察权裁判
量刑建议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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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Procuratorate's Dominant Status
the System of Leniency based on the Admission of Guilt and Acceptance of Punishment Prosecutorial Adjudication
th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
Nonprosec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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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714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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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的域外镜鉴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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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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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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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17期41-4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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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通过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国检察机关将会进一步巩固主导地位、承担主导责任.两大法系均出现了“检察权裁判”现象,实质上揭示了检察裁量权扩张的客观变化,表明检察官在认罪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中的主导角色.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我国检察机关主导责任制的形成,符合世界刑事司法的共同趋势.未来一段时期,着眼于提升承担主导责任的质效,检察机关可以遵循以下改革方案,包括推进审前具结准司法化改造、明确量刑建议法律效力、丰富主导形式、健全监督规则、确立配套机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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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察机关主导责任
检察权裁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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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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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量刑建议“检察主导”的逻辑解构与制度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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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全成浩
闾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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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公安法制研究中心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侦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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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31-43,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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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协商性公力合作’模式下环境犯罪证据规则研究”(2018SJA0579)
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犯罪风险治理视角下的预防性侦查”(21FXD003)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校级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RWYB2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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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针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制度采用“检察主导”模式。“检察权决定”和“检察权裁判”分别主导量刑建议的生成与采纳。“检察主导”的形成既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质属性与功能定位有关,也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行使原则和角色定位相关。“检察主导”不仅契合我国刑事诉讼职权主义传统和“层控式”结构,而且可以保证控辩合意的兑现、激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以及提升诉讼效率。但是,当前“检察主导”也存在无法切实保障被追诉人对量刑建议的“有效同意”、容易僭越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等弊端。对此,检察机关应通过开示主要证据、实行有限抗诉、强化释法说理等,重塑“检察主导”下的控辩、控审关系,避免“检察主导”的失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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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量刑建议制度
检察主导
“检察权决定”
“检察权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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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 system
prosecutorialleadership
prosecutorialdecision
prosecutorial adjud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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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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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德国检察官在刑事协商中的作用: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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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劳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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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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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97-108,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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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课题“检察官的分类管理与任职保障比较研究”(GJ2020BJA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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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德国刑事协商被塑造为“辩审之间的协商”。在以被告人认罪为标的的协商中,法官是程序适用的主导者,而检察官则“退至幕后”,成为量刑协商的监督者与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德国检察官在刑事协商中的谦抑与我国检察官主导认罪认罚形成反差,究其原因,既有两国刑事诉讼构造间的差异,又有检察权定位与协商性司法构建目标的不同。正视检察官在协商中的主导、强调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和监督保障职能、强化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是我国借鉴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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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察官作用
刑事协商
德国
检察权裁判
认罪认罚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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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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