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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物数卖——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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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轶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4期55-61,共7页
一物数卖 ,即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 ,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文章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 ,运用法律的比较分析方法 ,着重讨论了一物数卖时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标的物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以及特定物债权的债权人的... 一物数卖 ,即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 ,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文章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 ,运用法律的比较分析方法 ,着重讨论了一物数卖时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标的物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以及特定物债权的债权人的撤销权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卖行为 合同法 民法 债权人 撤销权 比较分析法 买卖合同 法律效力 标的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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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消费信贷法规中的关联合同制度——兼论《德国民法典》第358条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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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迟颖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63-72,共10页
关键词 《德国民法典》 消费信贷 合同制度 法规 分期付款买卖 消费者保护 20世纪20年代 关联 标的物所有权 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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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买卖中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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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文忠 刁其怀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73-75,共3页
作者以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选择为背景比较分析了双重买卖中的合同效力、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特 定物债权的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等几个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买卖 标的物所有权 合同效力 比较分析 模式选择 权变动 撤销权 债权人 特定 归属 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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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交易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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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凤武 贾宏斌 《人民司法》 2012年第17期35-37,共3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第3条的规定确认:在债权形式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下,物权变动的合同和物权变动本身是两个法律事实。无权处分行为在实践中仅影响债权合同的履行,可能导致物权变动不能顺利实现,但与债权合同的效力无关。笔者认为,为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兼顾财产静的安全和交易安全,无权处分合同在符合合同一般生效要件的前提下,应认定为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的效力 不动产交易 买卖合同 司法解释 标的物所有权 权变动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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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性质的房产交易不能阻却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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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伟伟 《特区法坛》 2017年第8期61-63,共3页
【裁判要旨】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只有同时具备与被执行人签订以变动执行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已经履行买卖合同的全部价款支付义务、对执行标的物的物权期待权已经以一定的方式对外公示、物权没有变更登记的原... 【裁判要旨】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只有同时具备与被执行人签订以变动执行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已经履行买卖合同的全部价款支付义务、对执行标的物的物权期待权已经以一定的方式对外公示、物权没有变更登记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案外人等四个条件才能排除强制执行。案外人从事居间性质的房产交易的目的并非是获取房产所有权,而是为了转卖房产赚取差价,故其不符合上述第一个条件,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执行 房产交易 性质 居间 执行标的物 执行异议之诉 标的物所有权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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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性质的房产交易不能阻却强制执行
6
作者 汪忠学 夏伟伟 《人民司法》 2017年第35期100-101,105,共3页
【裁判要旨】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只有同时具备与被执行人签订以变动执行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已经履行买卖合同的全部价款支付义务、对执行标的物的物权期待权已经以一定的方式对外公示、物权没有变更登记的原... 【裁判要旨】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只有同时具备与被执行人签订以变动执行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已经履行买卖合同的全部价款支付义务、对执行标的物的物权期待权已经以一定的方式对外公示、物权没有变更登记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案外人等四个条件才能排除强制执行。案外人从事居间性质的房产交易的目的并非是获取房产所有权,而是为了转卖房产赚取差价,故其不符合上述第一个条件,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执行 房产交易 性质 居间 执行标的物 执行异议之诉 标的物所有权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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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拍卖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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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邬砚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38-39,共2页
拍卖是强制执行过程中经常采取的变价手段之一,在执行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却鲜有针对执行拍卖制定的具体规定,对执行拍卖工作的开展带来诸多不便,基于此,本文拟对执行拍卖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略陈管见,以... 拍卖是强制执行过程中经常采取的变价手段之一,在执行程序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却鲜有针对执行拍卖制定的具体规定,对执行拍卖工作的开展带来诸多不便,基于此,本文拟对执行拍卖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略陈管见,以期能对执行拍卖工作以及正在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拍卖 执行工作 执行程序 执行拍卖行为 法律性质 出卖人 标的物所有权 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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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性买卖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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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冰 《人民司法》 2018年第19期91-97,共7页
担保性买卖是一种未被法律确认的担保方式,其中包含一个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和一个真实的担保约定。本文通过对担保权利属性、买卖合同效力、担保约定的效力三个层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述,得出结论性意见:担保权利具有债权性质,买卖合同构成... 担保性买卖是一种未被法律确认的担保方式,其中包含一个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和一个真实的担保约定。本文通过对担保权利属性、买卖合同效力、担保约定的效力三个层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述,得出结论性意见:担保权利具有债权性质,买卖合同构成通谋虚伪表示而无效,担保约定对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具有真实的效果意思,会引发物权法禁止流质、流押规定的适用。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的内涵进行合理解释,对于理论基础进行填充,并对统一裁判方式提出了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合同 担保性 理论与实践 标的物所有权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效力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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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权与所有权分离情形下出卖人交房义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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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瑞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3期87-90,共4页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物权的变动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来完成,动产由于一般体积较小,转移占有即具有较强的公示性,所以在动产买卖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的同时.就完成了转移... 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物权的变动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来完成,动产由于一般体积较小,转移占有即具有较强的公示性,所以在动产买卖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的同时.就完成了转移所有权的义务。而转移占有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公示性较弱,所以物权法规定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的物所有权 出卖人 义务 不动产权变动 有权 分离 买卖合同 转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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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商品房买卖协议转让有效
10
作者 陈莉 《人民司法》 2014年第8期56-58,共3页
【裁判要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商品房预购人再行转让进行禁止性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论,应当认定预购人和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有效。尽管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是规定房地产... 【裁判要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商品房预购人再行转让进行禁止性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论,应当认定预购人和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有效。尽管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是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未竣工但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建商品房可以预售。而且,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问题另行作出规定,可以解读为立法机关对这一行为的认可与支持。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致使标的物不能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房买卖 协议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标的物所有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 预售商品房 合同履行期限 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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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中债权人经清算方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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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冬 陈林 《人民司法》 2015年第4期107-109,共3页
【案情】原告:杨某。被告:沈阳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杨某与金利公司于2005年11月9日、2005年12月26日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72份,每一份合同对房屋的面积、房屋价款、价款给付时间、交房时间,逾期交房违约... 【案情】原告:杨某。被告:沈阳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杨某与金利公司于2005年11月9日、2005年12月26日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72份,每一份合同对房屋的面积、房屋价款、价款给付时间、交房时间,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等条款均有约定。房屋总面积为11670平方米,总价款为4000万元。签订合同后,杨某向金利公司支付了4000万元。双方签订的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房产交易中心备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的物所有权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让与担保 商品房买卖合同 债权人 方能 清算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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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第59条适用在财产保险标的转移交付中存在的困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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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颖琳 《法制与经济》 2019年第2期78-80,83,共4页
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通常在保险人已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后,便可以根据《保险法》第59条取得标的物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但是当保险标的物被盗,尤其是当... 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通常在保险人已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后,便可以根据《保险法》第59条取得标的物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但是当保险标的物被盗,尤其是当标的物为非以登记为转让生效的动产如汽车时,虽有《保险法》第59条规定,但标的物原所有权人实际上并能将该标的物进行交付,即保险人实际上无法取得标的所有权,此时便出现了《保险法》第59条的实际适用漏洞。文章就《保险法》第59条的适用困境,通过历史、体系解释等方法,对比代位求偿原则下的"委付"和"代位求偿权",并结合理论概念以及实践操作讨论该条制定的适用与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法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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