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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自行和解的权理基础——意思互动与利益衡平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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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卓家武 朱德宏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2期178-181,共4页
私权自治理论是纠纷和解的理论基础。按照私权自治理论,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意志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主体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纠纷的私权性内在地要求纠纷的解决应建立在私权自治的基础上,通过纠纷当事... 私权自治理论是纠纷和解的理论基础。按照私权自治理论,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意志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主体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纠纷的私权性内在地要求纠纷的解决应建立在私权自治的基础上,通过纠纷当事人的意思互动达成和解协议,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纠纷的社会性则外在地要求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亦应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当事人的利益衡平。纠纷自行和解是以当事人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在私法领域内的平等交涉以及当事人基于对收益、成本、效率、机制等诸多要素比较衡量的理性选择。以私权自治与利益衡平为内容的纠纷和解,彰显了私权自治的私法精神,同时兼顾了社会、纠纷当事人的利益衡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纠纷 和解 意思互动 利益衡平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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