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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 被引量: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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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田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4期3-14,共12页
自然人人格是由宪法赋予自然人的一般法律地位 ,不同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权利能力。人格权为自然人获得法律强制力保障的一般法律地位从权利角度进行的表达 ,自然人直接依据宪法生而有之 ,并非由民法赋予。人格权在理论和实践... 自然人人格是由宪法赋予自然人的一般法律地位 ,不同于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权利能力。人格权为自然人获得法律强制力保障的一般法律地位从权利角度进行的表达 ,自然人直接依据宪法生而有之 ,并非由民法赋予。人格权在理论和实践中的私权化 ,系由民法形式逻辑结构需要以及团体人格的塑造等原因引起 ,反映了一种狭隘的民法实证主义观念。人格权在现代社会的发展及一般人格权的创制 ,导致私权化的人格权向宪法权利的回归。团体人格是对自然人人格在民事主体资格意义上的模仿 ,法人不享有人格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 民法 中国 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资格 实证主义观念 私法 公法 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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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之探讨(上) 被引量: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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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俊驹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3-12,共10页
法人制度是民法中最为深邃和繁复的制度之一。人类自古皆结成团体而生存 ,但其团体享有法律上之主体地位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 ,法人就是确认这一地位的重要法律形态和规制 ,并已成为法治社会中最具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法律现象。但在新... 法人制度是民法中最为深邃和繁复的制度之一。人类自古皆结成团体而生存 ,但其团体享有法律上之主体地位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 ,法人就是确认这一地位的重要法律形态和规制 ,并已成为法治社会中最具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法律现象。但在新中国 ,真正承认和确立法人制度尚不到二十年 ,其间又正值国家处于重大变革时期 ,故其制度的总体设计和具体规制均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近年来 ,民商法学界对法人理论的研究有着很高的热情 ,也有一些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和成果。这些研究不但学术观点纷繁异呈 ,而且颇多真知灼见 ,同时亦有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本文在综合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就法人人格、分类 ,法人机关、责任等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进行了探讨 ,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制度 立法 法人人格 法人责任 法人权利 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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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 被引量:77
3
作者 尹 田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2002年第1期122-126,共5页
与权利主体、权利能力、人格利益等概念不同,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在形式上是法律逻辑结构的必然产物,在实质上是法律对人的基本看法的表达。近代民法对自然人平等自由人格的确认,表现了对人类尊严的尊重,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大进步。因此,... 与权利主体、权利能力、人格利益等概念不同,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在形式上是法律逻辑结构的必然产物,在实质上是法律对人的基本看法的表达。近代民法对自然人平等自由人格的确认,表现了对人类尊严的尊重,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大进步。因此,在借鉴《德国民法典》立法体系编撰我国民法典时,应当克服其轻视“人法”的缺隐,明确规定自然人法律人格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人格 自然人 人法 权利能力 《德国民法典》 人格利益 法律逻辑 尊重 编撰 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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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的权利能力 被引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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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田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2003年第1期76-82,共7页
法人的权利能力为团体人格的立法表达 ,因此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样 ,一律平等。法人得享有的具体权利范围受其团体性质、目的和法规的限制 ,但此种限制并非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区别。既有理论关于法人... 法人的权利能力为团体人格的立法表达 ,因此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样 ,一律平等。法人得享有的具体权利范围受其团体性质、目的和法规的限制 ,但此种限制并非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区别。既有理论关于法人目的外行为的效力的四种学说均有其缺陷。民法确定法人目的外行为有效 ,并非基于对法人目的外行为之合法性 (即其权利能力或者行为能力 )的认可 ,而是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权利能力 自然人 权利范围 团体人格 限制 民法 目的 法规 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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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能力的本质 被引量:55
5
作者 李永军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40-50,共11页
学术上有两种境界可以相映成趣 :罔顾左右和趋之若鹜。前者谓我思故我在 ,我在即我思 ;后者谓他思故我思 ,他在即我在。显然 ,前者是一种个性存在与发展 ,后者则是一种共性存在与衍生。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 ,只有独立的个性存在才是事物... 学术上有两种境界可以相映成趣 :罔顾左右和趋之若鹜。前者谓我思故我在 ,我在即我思 ;后者谓他思故我思 ,他在即我在。显然 ,前者是一种个性存在与发展 ,后者则是一种共性存在与衍生。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 ,只有独立的个性存在才是事物发展的深层动因。所以 ,具有个性的学术思想乃至学术方法对于学术的生长是至关重要的。近些年来 ,由于学术空间的物化与官化 ,使得对于学术空间的竞争日趋激烈 ,其典型的体现就是对学术“话语权”的争夺。似乎有了“话语权”就有了学术地盘与地位一样 ,而事实上这却是一种非常入世与入俗的弄学之术。当不少人为了人格权能否独立成编而喋喋不休地争论 ,更有人不容别人侵犯其话语权这种“人格权”时 ,“论权利能力的本质”一文却不动声色 ,心平气和地罔顾左右而言他 ,其沉着冷静 ,不慌不忙 ,全无邀功请赏之迫切急躁。文章从权利能力的精神实质和制度设计层面阐释了其原理与功能 ,进而为理解和判断有关制度 ,包括人格权制度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文章不去人云亦云 ,但以别开生面云人之云 ,金鼓未鸣 ,剑未出鞘 ,既已从容班师回朝。只留下有悟性之“话语权”者对于其人格权的无名反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能力 事物发展 学术空间 人格权制度 话语权 性存在 学术方法 学术思想 制度设计 精神实质 我思 文章 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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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格分离技术的形成、发展与变迁——兼论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 被引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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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俊驹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44-53,共10页
人格是特定社会的准入条件,因而生物人与法律人的分离,乃是法律人格制度的基本模式。这个模式中核心的要素,就是法律人格的“适格判断”的标准。在法律文明的早期,血缘、地域、财产等身份要素,充当着法律人格的判别标准,由此所引起的身... 人格是特定社会的准入条件,因而生物人与法律人的分离,乃是法律人格制度的基本模式。这个模式中核心的要素,就是法律人格的“适格判断”的标准。在法律文明的早期,血缘、地域、财产等身份要素,充当着法律人格的判别标准,由此所引起的身份人格必然带有不平等的色彩。近代法律人格的基本特点,就是个人的伦理属性成为了法律人格的适格标准,由此奠定了近代法律人人平等的基础。《德国民法典》上的“权利能力”概念,是由实定法所界定的法律人格的适格条件,这一实定法上的概念,仍然是建立在关于人的伦理性判断的基础之上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人 人格 权利能力 伦理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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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主体 被引量:38
7
作者 彭诚信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7年第3期14-23,42,共11页
关键词 民事主体资格 非法人团体 民事主体制度 权利能力 自然人 行政许可 人的因素 准则主义 商事主体 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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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被引量:31
8
作者 尹田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2年第1期49-52,共4页
关于胎儿利益保护,存在总括的保护主义、个别的保护主义以及绝对主义三种不同立法例,我国现行立法采绝对主义,不符合胎儿利益保护的需要,应采总括的保护主义。就胎儿权利能力的性质认定,应采法定解除条件说,即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者,视... 关于胎儿利益保护,存在总括的保护主义、个别的保护主义以及绝对主义三种不同立法例,我国现行立法采绝对主义,不符合胎儿利益保护的需要,应采总括的保护主义。就胎儿权利能力的性质认定,应采法定解除条件说,即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者,视其具有权利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胎儿利益 权利能力 民法保护 立法例 绝对主义 法定解除 性质认定 保护主义 中国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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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视野下胎儿利益的民法规范——兼评五部民法典建议稿胎儿利益保护条款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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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峰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79-190,共12页
在编纂民法典的大时代背景下,就胎儿利益的保护,学者分别起草的五部民法典建议稿提供了五种解决方案,对此,立法究竟应如何选择?事实上,应实践需要而制定的民法典,应在厘清当前胎儿利益保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相应需求的基础上,坚持尊重... 在编纂民法典的大时代背景下,就胎儿利益的保护,学者分别起草的五部民法典建议稿提供了五种解决方案,对此,立法究竟应如何选择?事实上,应实践需要而制定的民法典,应在厘清当前胎儿利益保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相应需求的基础上,坚持尊重生命以及生命平等的基本法治理念来塑造相应的规则;应在给予胎儿最佳利益的实现以充分关注的前提下,承认胎儿与自然人之间的现实差异并就此在规则设计上作出合理区分;应合理关注司法实践就胎儿利益保护所作出的有益贡献并将之纳入到民法典当中去。对于正在制定的民法典而言,法学并不需要过于匆忙,相反,它需要内在的集中精神、最冷静的观察和最全面的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胎儿 利益 民法典 权利能力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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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关系”流变考(下) 被引量:23
10
作者 徐国栋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7期49-54,共6页
本文着重研究了人身关系在西方国家和伊斯兰国家民法中的3种存在形态,证明了人身关系法是市民社会的组织法,揭示了人格关系法与人格权关系法的区别:前者是关于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后者为晚近产生的关于主体的具体人格... 本文着重研究了人身关系在西方国家和伊斯兰国家民法中的3种存在形态,证明了人身关系法是市民社会的组织法,揭示了人格关系法与人格权关系法的区别:前者是关于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后者为晚近产生的关于主体的具体人格利益的规定,为人身关系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先于财产关系的观点提供了理论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关系 组织法 人格利益 权利能力 人格权 法律主体 民法典 证明 观点 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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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体资格的开放性 被引量:30
11
作者 李萱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50-58,共9页
近年来,我国环境法学研究领域,有关非人类主体法律地位问题的争论引人注目。从法律关系的逻辑结构着眼,分析法律主体制度的法学构造,沿法律主体制度发展的历史轨迹,梳理从罗马法上的"家父"至法国法上的"人格"再至... 近年来,我国环境法学研究领域,有关非人类主体法律地位问题的争论引人注目。从法律关系的逻辑结构着眼,分析法律主体制度的法学构造,沿法律主体制度发展的历史轨迹,梳理从罗马法上的"家父"至法国法上的"人格"再至德国法上的"权利能力"概念,析出"权利能力"型构主体制度,其逻辑结构具有开放性。此种开放性表现在:第一,法律主体类型的开放性,即历史纵向维度上,法律主体类型呈多元化样态;第二,法律主体范围的开放性,即法律主体范围呈扩大化趋势。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权利能力的法学构造摆脱了"人格"对主体观念的属人暗示,人类之外主体在法学构造上成为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主体 权利能力 家父 人格 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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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公司”的权利能力 被引量:8
12
作者 虞政平 《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2003年第6期52-57,共6页
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逐渐成为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形态。近年来,围绕公司主体所产生的诉讼纠纷日益增多。其中诸多争执,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司法经验的缺乏,成为公司诉讼的难点所在。为此,从本期起,我们特邀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虞... 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逐渐成为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形态。近年来,围绕公司主体所产生的诉讼纠纷日益增多。其中诸多争执,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司法经验的缺乏,成为公司诉讼的难点所在。为此,从本期起,我们特邀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虞政平博士选取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公司诉讼专题进行研究,以期引起公司理论研究者的关注,推动公司审判工作的开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瑕疵公司” 权利能力 法人人格 股东 资本 章程 公司法 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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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犯生育权问题研究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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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寇学军 《河北法学》 2003年第5期28-33,共6页
2001年5月,浙江舟山发生的一起故意杀人案引起了有关死刑犯有无生育权的争论,根据这个案 例及其争论,首先剖析与区分了死刑犯生育权的内涵;其次研究了死刑犯生育权的实现途径,最 后提出了立法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 死刑犯 生育权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辅助生殖技术 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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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个人人格构造中的伦理与技术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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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俊驹 张翔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27-33,共7页
近、现代民法的个人人格 ,是在伦理基础之上的法律技术的产物。罗马法将“身份”作为生物人与法律人的连接点 ,形成了“界定适格者并使其成为法律主体”的人格塑造技术 ,并延续至今。法国法以自然法观念上的“理性”作为实定法中的人的... 近、现代民法的个人人格 ,是在伦理基础之上的法律技术的产物。罗马法将“身份”作为生物人与法律人的连接点 ,形成了“界定适格者并使其成为法律主体”的人格塑造技术 ,并延续至今。法国法以自然法观念上的“理性”作为实定法中的人的依据。德国法在人的伦理属性基础之上 ,建立起“权利能力”的概念 ,实现了法律人的依据由伦理到实定法规则的转变。近代民法所开创的“抽象人格”技术 ,在今天剧变的社会环境下 ,仍然具有生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 个人人格 自然人 权利能力 法伦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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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辨思——我国民法典的选择 被引量:23
15
作者 付翠英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8期71-79,共9页
人格是罗马法对自然人身份的确定,权利能力是德国法对团体身份的确定,民事主体没有身份性,其意义在于控制和归属。这三个概念都是一种法律技术工具。我国民法理论及立法应当放弃人格和权利能力概念,由民事主体取代。民事主体是现代私法... 人格是罗马法对自然人身份的确定,权利能力是德国法对团体身份的确定,民事主体没有身份性,其意义在于控制和归属。这三个概念都是一种法律技术工具。我国民法理论及立法应当放弃人格和权利能力概念,由民事主体取代。民事主体是现代私法对人的经济生活方式和社会生活方式的预定。该预定应当以人性为基础,以激励和约束为其内在核心动力,构造多元化、开放式的民事主体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 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 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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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有 被引量:17
16
作者 李锡鹤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28-34,共7页
通说主张 ,“共有”是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本文认为 :作为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 ,权利不能分享。“共有”没有分割财产 ,但分割了所有权。共有物之所谓“所有权” ,不是一种现实的直接的行为资格 ,而是全体共有人分... 通说主张 ,“共有”是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本文认为 :作为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 ,权利不能分享。“共有”没有分割财产 ,但分割了所有权。共有物之所谓“所有权” ,不是一种现实的直接的行为资格 ,而是全体共有人分别行使各自权利的结果。确切地说 ,共有物无所有人和所有权。共有人的权利包括对自己共有份额的所有权 ,对共有物的共有权 ,对其他共有人的共有份额的先买权。其中 ,第一项权利是共有人全部权利的根据 ,第二、三项权利是第一项权利的权能。“共有”是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未分割物的各个份额分别享有所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 共有权 共有物 先买权 所有人 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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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与财产的关系——兼论法国民法的“总体财产”理论 被引量:20
17
作者 马俊驹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109-118,共10页
罗马法以财产和地域为基础的身份人格,人的伦理价值被排斥于人格的构成之外,罗马法上的“财产”之享有,乃是“人格”享有之标志。在古典自然法学说和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人的理性与价值得以在实在法中成为人格的基础,财产要素在人格... 罗马法以财产和地域为基础的身份人格,人的伦理价值被排斥于人格的构成之外,罗马法上的“财产”之享有,乃是“人格”享有之标志。在古典自然法学说和理性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人的理性与价值得以在实在法中成为人格的基础,财产要素在人格基础上被摒除。较之于法国民法总体财产的“财产能力”或者“财产权利能力”本质而未能扬弃强烈的人格的伦理性,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彻底张扬了人格的权利载体意义,并且为民法的发展创造了至关重要的条件。从而可以说,财产、伦理要素从人格中不断剥离正是人格平等的历史进程。那种将财产作为人格要素的认识,乃是以否定人格平等的近代法律的基本价值作为代价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 财产 总体财产 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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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人概念无需重构 被引量:25
18
作者 梁上上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74-85,共12页
独立承担责任是否为法人的基本特征尚存争议。大陆法系的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与法人,独立承担责任不是法人的特征,合伙企业也是法人的观点并不符合实际。法国、日本等国采取广义的法人概念,德国等国却采取狭义的法人概念。法人是"... 独立承担责任是否为法人的基本特征尚存争议。大陆法系的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与法人,独立承担责任不是法人的特征,合伙企业也是法人的观点并不符合实际。法国、日本等国采取广义的法人概念,德国等国却采取狭义的法人概念。法人是"模仿自然人"而产生的法律拟制物,不是自然人的"对应物"。从"自然人—法人"两分法理解法人概念,是对法人概念的误解。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的本质特征。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具有权利能力,均为民事主体。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的根本性特征,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社会组织才成为法人。权利主体与独立责任的关系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主体只有自然人与法人。普通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为典型的第三类民事主体,但非法人组织具有广泛性与开放性。中国的法人概念是由历史形塑而成的,与德国、美国的概念基本相同,甚至比德国的法人概念更完善,可以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人 合伙企业 权利能力 独立责任 当事人能力 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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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身份到契约与罗马的身份制度 被引量:20
19
作者 阿尔多.贝特鲁奇 徐国栋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6期87-91,共5页
从身份到契约与罗马的身份制度(意)阿尔多·贝特鲁奇著①中南政法学院教授徐国栋译一序言人们通常说,从远古罗马法到古典罗马法的进化,以在契约问题上从身份制度到确认契约自由的过渡为特征。人们以此强调,在更远古的时代,权... 从身份到契约与罗马的身份制度(意)阿尔多·贝特鲁奇著①中南政法学院教授徐国栋译一序言人们通常说,从远古罗马法到古典罗马法的进化,以在契约问题上从身份制度到确认契约自由的过渡为特征。人们以此强调,在更远古的时代,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和由此产生的缔结契约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学阶梯 自权人 自由人 权利能力 从身份到契约 盖尤斯 罗马法 身份制度 《十二表法》 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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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质疑——基于规范的实证分析与理论研究 被引量:24
20
作者 李永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98-106,共9页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了为胎儿利益计的特殊情况下的"权利能力",此是对第13条"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原则的例外《民法总则》将对胎儿的所谓"权利能力"限制在"利益保护所需"的限度内,是保证胎儿...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了为胎儿利益计的特殊情况下的"权利能力",此是对第13条"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原则的例外《民法总则》将对胎儿的所谓"权利能力"限制在"利益保护所需"的限度内,是保证胎儿只能作原告,不能作被告。故多数国家一般将胎儿利益的保护限于继承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将"继承"和"接受赠与"明确列入其中,但却没有规定胎儿的法定代理人,此为体系化中的漏洞。特别是,"赠与"在我国法上属于合同,如何签订胎儿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什么时候生效都未规定,应解释为"胎儿出生时生效"为宜,以避免胎儿作为被告出现。另外,《民法总则》第16条是否包括胎儿对第三人侵害其自身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甚有疑问。笔者认为,应解释为没有必要包括其中,因为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仅仅是因果关系问题,而不是权利能力问题。而且用因果关系解决,对于胎儿的保护更加有利。但应当包括胎儿对于加害其扶养义务人致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另外,因胎儿娩出为死体或者活体而决定其是否真正享有权利或者利益,故涉及胎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该在胎儿出生之前不开始计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胎儿利益保护 权利能力 损害赔偿请求权 继承 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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