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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对待执行程序中的商事思维扩张——再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中申请执行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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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成丰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3年第2期20-35,共16页
我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中的变更申请执行人制度,深受金融体制市场化进程中利益博弈的影响,呈现出执行公法理念的缺失和商事思维过度侵入的弊病.以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代表... 我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中的变更申请执行人制度,深受金融体制市场化进程中利益博弈的影响,呈现出执行公法理念的缺失和商事思维过度侵入的弊病.以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代表的相关司法解释,突破了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构建的基本体系,将“权利承受人”的范围不断扩张至各种情形的“权利受让人”,产生系列问题.不良金融债权转让是具有商事属性的债权转让行为,但执行程序法不是商事部门法,执行审查机构不适宜为债权受让人当然提供免费的公权力“转让背书”.将变更追加程序视为“折中选择”的做法不仅错位了执行审查权的功能,也造成了商事债权利益无法实现的难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会产生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不同,只能在法律明确授权下有限扩张,难以通过外观形式审查的前置程序完成保障.在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当下,应恪守公法的界限,严格限定执行程序中的“权利承受人”范围,“松绑”执行审查权,以另行诉讼为主要程序选择,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流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转让 执行力扩张 权利承受 执行审查权 商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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