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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规则的构建——兼论指导案例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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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绳斗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16-22,共7页
最高人民法院67号指导案例虽然编写技术与裁判理由受到学界与实践的多方批评,但其关注到股权转让的组织法特征值得赞许。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67号指导案例作为切入点,首先对否定股权转让合同参照使用《合同法》第167条(现《民法典》第634... 最高人民法院67号指导案例虽然编写技术与裁判理由受到学界与实践的多方批评,但其关注到股权转让的组织法特征值得赞许。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67号指导案例作为切入点,首先对否定股权转让合同参照使用《合同法》第167条(现《民法典》第634条)的裁判理由提出质疑,在分析分期付款转让合同特殊性的前提之下,认定分期股权转让合同的特殊性不足以完全排斥其适用《合同法》第167条(现《民法典》第634条)之规定。但在民商合一的背景之下具体适用该规则将发生不可避免的逻辑矛盾。经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67号指导案例的政策目的与手段发现,该指导案例的实际政策目的应是为避免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而产生的股权返还效果。而通过引入股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可以较好地弥合股权转让中组织法特征的缺失。一方面合同的解除并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的“返还”,给《公司法》介入其中留下必要的空间;另一方面,股权的返还中遵照不当得利之债的履行规则,当股权确实有与其他原因不能返还时,采用差额说,对转让价格与实际价格进行扣减或补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67指导案例 分期付款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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