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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违约方解除权的误区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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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丽燕 《南大法学》 2020年第3期15-32,共18页
解除事由产生后,是否解除合同应当由守约的债权人决定。解除权产生后,债权人可以在不同的救济手段中选择,将解除(请求)权赋予违约方实际是将救济选择权转移给违约方。只有在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有利时违约方才会解除合同,这违反了解除权的... 解除事由产生后,是否解除合同应当由守约的债权人决定。解除权产生后,债权人可以在不同的救济手段中选择,将解除(请求)权赋予违约方实际是将救济选择权转移给违约方。只有在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有利时违约方才会解除合同,这违反了解除权的救济功能。效率违约不能证成违约方解除权合理性,它论证的是英美法违约救济手段不以继续履行优先的合理性。即使债务人履行不能,债权人不解除合同的,也不会发生交易僵局。此时债务人的自然履行义务消灭,或者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债权人不解除合同的,可以主张替代原始给付的损害赔偿,但他的对待给付义务不消灭,这对狭义的交换合同意义重大,因为债权人可以基于合同提供合同约定的对待给付。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有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他不能无限制地主张损失赔偿。债务人的利益还可以通过除斥期间、解除权失效得到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履行不能 违约方解除合同 替代给付损害赔偿 减损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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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替代履行的实体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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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倩霄 《求索》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4-83,共10页
《民法典》第581条规定的替代履行呈现出“混血儿”特质:从债权人角度观之,债权人可借助替代履行获得实际履行从而实现合同目的,其与实际履行请求权极为接近;自债务人角度观之,因债务人须承担替代履行的费用,替代履行与替代给付的损害... 《民法典》第581条规定的替代履行呈现出“混血儿”特质:从债权人角度观之,债权人可借助替代履行获得实际履行从而实现合同目的,其与实际履行请求权极为接近;自债务人角度观之,因债务人须承担替代履行的费用,替代履行与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亦有相似之处。从《民法典》第581条将替代履行的适用范围限定于不得强制履行的债务可知,替代履行不同于替代交易,替代履行的费用求偿权亦非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救济措施。现行法中关于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则不可全盘适用于替代履行,须结合替代履行的体系定位逐一判断。此外,替代履行是对替代执行的突破和例外,其适用范围应当有所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替代履行 替代交易 替代给付损害赔偿 不得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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