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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责任分野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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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英娟 刘振宇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5-29,共15页
责任,至少可分为"义务"和"课责"两种类型,体现为"显见责任"和"隐含责任"两种存在形态。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诸主体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政府监管者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是显见责任,涵盖了多种法律... 责任,至少可分为"义务"和"课责"两种类型,体现为"显见责任"和"隐含责任"两种存在形态。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诸主体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政府监管者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是显见责任,涵盖了多种法律义务和法律课责。而社会其他主体在承担少量显见责任的同时,还承担着一些隐含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共同构成了以政府监管为中心、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为重点、其他制度性责任相协同的食品安全责任共治结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社会共治 责任 显见责任 隐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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