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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解释方式与司法认定——以自动化决策应用场景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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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精武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3期144-153,共10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将个人信息的公开作为知情同意规则适用的例外情形,但第27条等规定又对这种例外情形施加“合理的范围”等限制条件。而在实践中,如何解释“合理的范围”“合理使用”存在诸多争议。控制利益保留论、合理期待论...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将个人信息的公开作为知情同意规则适用的例外情形,但第27条等规定又对这种例外情形施加“合理的范围”等限制条件。而在实践中,如何解释“合理的范围”“合理使用”存在诸多争议。控制利益保留论、合理期待论、效率平衡论等学术主张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对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理论的探讨,存在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强度弱于未公开个人信息的逻辑误区。结合国内“法先生滥用麦某公开个人信息案”来看,“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合法、正当、诚信且必要”等基本原则为基础,结合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以及是否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提及的“明确拒绝”等具体要素进行判断。在涉及评分推荐类自动化决策时,还需要结合“对个人权益存在重大影响”等要素予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已公开个人信息 合理使用 自动化决策 明确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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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个人信息的定位及处理活动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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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文 丁冰洁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22年第6期51-58,共8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提供了六项法定的非基于个人同意即可处理个人信息的正当性基础,第27条在此基础上细化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为平衡信息主体的自决诉求与信息处理者的合法使用需要,宜将已公开个人信息作为法律有限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提供了六项法定的非基于个人同意即可处理个人信息的正当性基础,第27条在此基础上细化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为平衡信息主体的自决诉求与信息处理者的合法使用需要,宜将已公开个人信息作为法律有限保护的公众可获取信息,对其采取的是非明确拒绝或无重大影响即可自由使用的有限保护模式。对第27条文本进行理解和阐释,存在三个难以绕开的问题:合理范围如何界定、明确拒绝如何体现、重大影响包括哪些情况。对于上述问题可以从体系解释的角度为第27条中的“明确拒绝”“重大影响”寻求判断依据和判断标准,信息主体可通过主动积极行为表示明确拒绝,也可以根据处理信息明显违背公开个人信息之时的目的和用途推定信息主体明确拒绝该信息处理活动。《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5条分别提供了司法解释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领域对个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个人信息 公众可获取信息 明确拒绝 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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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法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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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伟 俞秀芝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34-54,共21页
我国合法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应定性为认定信息处理者过错(违法性)的行为规范,而非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抗辩事由。处理公开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有二,即信息主体的“默示同意”和基于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对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会因... 我国合法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应定性为认定信息处理者过错(违法性)的行为规范,而非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抗辩事由。处理公开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有二,即信息主体的“默示同意”和基于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对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会因该个人信息事后不再公开而丧失合法性,但该效力不溯及既往,且以信息处理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为限。对半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若未超出其公开范围这一特定场景,可类推适用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是法律赋予信息主体“选择退出”的权利,其仅应适用于个人自行公开个人信息的场合,无法适用于基于法定原因公开个人信息的场合。“合理的范围”和“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并非并列关系,而是包含关系,后者是判断前者的一个反面因素,且后者侧重于对处理结果的考量。“合理的范围”的考量,可结合信息的特点与属性、信息的处理目的和信息的处理方式等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合理使用 合法公开 个人明确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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