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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犯的既遂后自动恢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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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雨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91-95,共5页
危险犯作为我国刑法分则中存在的一种犯罪类型,往往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其既遂的标志。对危险犯既遂后,行为人主动消除危险状态的行为性质,学界存在"犯罪中止说"和"酌定量刑情节说"两种学说。"犯罪中止说&qu... 危险犯作为我国刑法分则中存在的一种犯罪类型,往往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其既遂的标志。对危险犯既遂后,行为人主动消除危险状态的行为性质,学界存在"犯罪中止说"和"酌定量刑情节说"两种学说。"犯罪中止说"有违刑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理念,容易造成理论上的混乱。"酌定量刑情节说"会导致刑罚过重,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违刑法的谦抑性。这种行为应是一种典型的既遂后自动恢复行为。承认既遂后自动恢复,有利于维护刑法理论、实现司法公正。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对既遂后自动恢复予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犯 危险状态 自动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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