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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时间范围制度适用的类型化分析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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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剑锋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6-15,172,共10页
《民诉法解释》第248条在我国确立了民事诉讼标准时制度(既判力时间范围的原则规定),但在法理定位的论述上,《民诉法解释》又将第248条作为第247条(一事不再理识别)的例外情形。依既判力理论的基本法理,前诉既判力影响后诉的形态不仅限... 《民诉法解释》第248条在我国确立了民事诉讼标准时制度(既判力时间范围的原则规定),但在法理定位的论述上,《民诉法解释》又将第248条作为第247条(一事不再理识别)的例外情形。依既判力理论的基本法理,前诉既判力影响后诉的形态不仅限于前后诉相同的情形,也同样存在于前后诉不同的情形,因此第248条存在着脱离第247条独立适用的情形。而且,通过对既判力客观范围与既判力时间范围关系的分析,可以发现,既判力时间范围在制度适用形态方面并不具有一般化适用的意义,而应当限定在特定的情形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时间范围 作用形态 客观范围 标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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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视角下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的解释论展开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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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剑锋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30-141,共12页
在我国,定期金赔偿已为现行实体法所认可,既判力时间范围也存在着制度依据,在这两个制度框架下,可通过解释论实现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在我国的制度化。定期金赔偿的将来给付属性,决定了判决变更之诉为定期金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决... 在我国,定期金赔偿已为现行实体法所认可,既判力时间范围也存在着制度依据,在这两个制度框架下,可通过解释论实现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在我国的制度化。定期金赔偿的将来给付属性,决定了判决变更之诉为定期金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决定了定期金赔偿适用范围的限定性。而诉讼法上形成之诉的属性,决定了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在权利救济体系中的非常性,基于与前诉既判力关系之考量,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在程序启动要件上具有特别性,在审理范围上存有限定性。在理论认知与司法实践中,需要从既判力视角区分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与其他相关诉讼的诉讼法理及适用分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时间范围 定期金 决变更之诉 将来给付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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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既判力时间范围的理论构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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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丽妍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0年第2期86-97,207-208,共14页
《民诉法解释》在第247条和第248条中作出了关于既判力的规定,第247条为关于一事不再理的规定,第248条应当为关于既判力时间范围的一般性规定。根据大陆法系的既判力时间范围的理论,在事实审的口头辩论终结(标准时)前发生的攻击防御方... 《民诉法解释》在第247条和第248条中作出了关于既判力的规定,第247条为关于一事不再理的规定,第248条应当为关于既判力时间范围的一般性规定。根据大陆法系的既判力时间范围的理论,在事实审的口头辩论终结(标准时)前发生的攻击防御方法应被既判力的遮断效遮断而不能在后诉中主张,而在标准时之后发生的新的事由由于不受既判力的拘束力可以在后诉中主张。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尚未构建既判力制度体系,更没有关于既判力时间范围的体系化的认识。可借鉴德日韩等大陆法系国家既判力理论体系尝试构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特征的既判力理论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时间范围 标准时 遮断效 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 定期金决变更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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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时间范围的原则及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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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毛晨冉 《法学(汉斯)》 2019年第4期107-113,共7页
民事诉讼法对既判力的时间范围作了初步规定,但是规定的粗略使得既判力时间约束的范围及新事由的范围不清晰。我国既判力时间范围制度应当参照日本的标准时制度,将口头辩论终结之时作为既判力的标准时的原则性规定。但既判力时间范围不... 民事诉讼法对既判力的时间范围作了初步规定,但是规定的粗略使得既判力时间约束的范围及新事由的范围不清晰。我国既判力时间范围制度应当参照日本的标准时制度,将口头辩论终结之时作为既判力的标准时的原则性规定。但既判力时间范围不能过于机械化的认定,还需考虑到个案公正及程序保障原则。因此应将发生在前诉进行时但具有不可预料性的情形与新事由同等认定,并且明确在前诉未行使的形成权中仅抵消权可突破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时间范围 新事由 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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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既判力遮断效的制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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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阳陈宇 《贸大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130-144,共15页
民事诉讼既判力不仅是对判决公信力的表征,更是对实体权利救济和程序安定价值的重要保障,故既判力问题是民事诉讼法体系的重要部分。鉴于我国既判力理论的不完善以及相应制度的缺位,从法体系完善和法价值实现的层面考量,应当以既判力遮... 民事诉讼既判力不仅是对判决公信力的表征,更是对实体权利救济和程序安定价值的重要保障,故既判力问题是民事诉讼法体系的重要部分。鉴于我国既判力理论的不完善以及相应制度的缺位,从法体系完善和法价值实现的层面考量,应当以既判力遮断效作为切入,通过对遮断效制度的构建,反哺既判力制度的体系化。就遮断效的构建而言,其应然的构造为:以终审的法庭辩论终结为标准时,并以标准时作为基点,判断既判力的遮断范围,同时以受到严格要件限定的“可期待性”规则作为补充。在遮断效制度的具体适用上,可以根据诉的分类以及权利的类型,进行场景化的展开,但皆须以程序保障兼顾实体权利救济作为具体衡量的价值基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时间范围 遮断效 “可期待性”理论 《民诉法解释》第2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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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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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娣 王德新 《时代法学》 2008年第4期51-59,共9页
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既判力的效力范围是通过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主观范围和时间范围来共同加以界定的。其中,对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我国学者尚缺乏深度的研究,司法实践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也较为混乱。为此,有必要以既判力的"标准时&... 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既判力的效力范围是通过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主观范围和时间范围来共同加以界定的。其中,对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我国学者尚缺乏深度的研究,司法实践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也较为混乱。为此,有必要以既判力的"标准时"为视角,对生效终局判决的既判效力进行细致分析,对民法形成权的行使、预测性判决等领域中判决的既判效力的特殊性问题加以探讨,不断深化和丰富我国关于既判力理论的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时间范围 标准时 形成权的行使 时间范围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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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发性后遗症可诉性的理据辩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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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继好 杨小雨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82-88,共7页
就后发性后遗症可诉性的理论依据存在着“诉讼标的不同”说、“部分请求”说、“新的事实”说和“不可预料”说等四种主要学说,经过分析比较可见,“不可预料”说最能反映后发性后遗症诉讼的本质,理论上障碍也是最小。我国应当依据“不... 就后发性后遗症可诉性的理论依据存在着“诉讼标的不同”说、“部分请求”说、“新的事实”说和“不可预料”说等四种主要学说,经过分析比较可见,“不可预料”说最能反映后发性后遗症诉讼的本质,理论上障碍也是最小。我国应当依据“不可预料”说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调整重复起诉识别标准,明确既判力规则,建立部分请求规则和既判力时间范围的例外规则,以为司法裁判的统一、规范提供制度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后发性后遗症 后续治疗费 不可预料性 时间范围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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