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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下数据共享理路的反思与再造--以数据类型化考察为视角
被引量:
52
1
作者
陈兵
顾丹丹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22-137,共16页
我国现行司法和立法对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核心问题,数据确权及保护给予了足够重视,这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及运行环境。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新业态的高速发展,平台企业对海量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使用行为引起了对现行...
我国现行司法和立法对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核心问题,数据确权及保护给予了足够重视,这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及运行环境。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新业态的高速发展,平台企业对海量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使用行为引起了对现行市场规制法律体系的挑战。推动数据共享已成为当前数字经济发展进程中亟待回应的现实要求。实现数据共享,确保数据保护与共享的同频同步既是数据运行规律的内在要求,亦是保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外部诉求。为此,在以"差别且平等"的数据共享原则为指导的大前提下,建立基于"动态兼容性权益"权属构造,在实现不同类型数据在承载不同主体的权益需求的同时,同一类数据也能够承载不同主体的权益需求,研究和开发"主体+行为+场景"的动态平衡同意机制,实现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数据共享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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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
共享
私权保护
竞争开放
数据类型
化
原文传递
数据权益的构造及其动态比较
被引量:
14
2
作者
姚佳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3期42-53,共12页
在技术加入的基础上,数据不再是人们实践活动的“副产品”,而是具有价值性、财产性的客体。在数据类型化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数据来源、数据生成等多重要素,数据相关主体可享有数据权益。参考借鉴法律权利的构造等理论,根据利益、资格、...
在技术加入的基础上,数据不再是人们实践活动的“副产品”,而是具有价值性、财产性的客体。在数据类型化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数据来源、数据生成等多重要素,数据相关主体可享有数据权益。参考借鉴法律权利的构造等理论,根据利益、资格、自由行为和法律认可等构成要素,数据权益也存在类似的内部构造。在数据权益确定的前提下,数据权益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如何在不同数据权益之间进行比较,进而判断哪一数据权益更优,“动态比较”思维方法应当更好总结提炼并予以适用,以此从静态和动态两个维度观察数据权益、构造数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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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
权益
数据类型
化
数据
来源者
数据
生成
动态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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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金融机构数据的类型化及权责配置
3
作者
高奇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67-77,共11页
金融机构数据既有一般性特征,又包含一定的特有属性,具备研究价值。其加工程度、权利主体和社会功能的多样性,推动了类型化的发展。原有重保护、轻赋权的单维配置规则无法覆盖金融机构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因...
金融机构数据既有一般性特征,又包含一定的特有属性,具备研究价值。其加工程度、权利主体和社会功能的多样性,推动了类型化的发展。原有重保护、轻赋权的单维配置规则无法覆盖金融机构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因此,有必要以加工程度、权利主体与社会功能作为类型化的分类依据,并构建相应的产权配置制度安排。在具体权责设定上,可依据加工程度不同,分别赋予金融机构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或产品经营权;依据权利主体不同,可建立数据处理者与来源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依据社会功能不同,确定金融机构需履行的强制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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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
资产
数据
产权
金融
数据
数据类型
化
数字金融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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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数字经济下数据共享理路的反思与再造--以数据类型化考察为视角
被引量:
52
1
作者
陈兵
顾丹丹
机构
南开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22-137,共16页
基金
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天津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经济法治保障研究”(2019JWZD20)
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数字经济与竞争法治研究”(19FFXB028)。
文摘
我国现行司法和立法对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核心问题,数据确权及保护给予了足够重视,这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及运行环境。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新业态的高速发展,平台企业对海量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使用行为引起了对现行市场规制法律体系的挑战。推动数据共享已成为当前数字经济发展进程中亟待回应的现实要求。实现数据共享,确保数据保护与共享的同频同步既是数据运行规律的内在要求,亦是保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外部诉求。为此,在以"差别且平等"的数据共享原则为指导的大前提下,建立基于"动态兼容性权益"权属构造,在实现不同类型数据在承载不同主体的权益需求的同时,同一类数据也能够承载不同主体的权益需求,研究和开发"主体+行为+场景"的动态平衡同意机制,实现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数据共享构造。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
共享
私权保护
竞争开放
数据类型
化
Keywords
digital economy
data sharing
private rights protection
competition and open
data typing
分类号
D912.29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数据权益的构造及其动态比较
被引量:
14
2
作者
姚佳
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处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3期42-53,共12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18ZDA146)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在技术加入的基础上,数据不再是人们实践活动的“副产品”,而是具有价值性、财产性的客体。在数据类型化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数据来源、数据生成等多重要素,数据相关主体可享有数据权益。参考借鉴法律权利的构造等理论,根据利益、资格、自由行为和法律认可等构成要素,数据权益也存在类似的内部构造。在数据权益确定的前提下,数据权益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如何在不同数据权益之间进行比较,进而判断哪一数据权益更优,“动态比较”思维方法应当更好总结提炼并予以适用,以此从静态和动态两个维度观察数据权益、构造数据权益。
关键词
数据
权益
数据类型
化
数据
来源者
数据
生成
动态比较
Keywords
data rights
data types
data sources
data generator
dynamic comparison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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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金融机构数据的类型化及权责配置
3
作者
高奇
机构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出处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67-77,共11页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从算法危机到算法信任:算法治理的多元路径和中国方案》(项目编号:19SFB3004)的资助。
文摘
金融机构数据既有一般性特征,又包含一定的特有属性,具备研究价值。其加工程度、权利主体和社会功能的多样性,推动了类型化的发展。原有重保护、轻赋权的单维配置规则无法覆盖金融机构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因此,有必要以加工程度、权利主体与社会功能作为类型化的分类依据,并构建相应的产权配置制度安排。在具体权责设定上,可依据加工程度不同,分别赋予金融机构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或产品经营权;依据权利主体不同,可建立数据处理者与来源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依据社会功能不同,确定金融机构需履行的强制性义务。
关键词
数据
资产
数据
产权
金融
数据
数据类型
化
数字金融
数字经济
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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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数字经济下数据共享理路的反思与再造--以数据类型化考察为视角
陈兵
顾丹丹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
52
原文传递
2
数据权益的构造及其动态比较
姚佳
《中国应用法学》
2023
14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论金融机构数据的类型化及权责配置
高奇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2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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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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