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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的法律表达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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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文杰 《法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36-53,共18页
数据具有客观实在性、可确定性和作为劳动成果的财产属性,可以作为独立的交易客体进入市场流通,设立财产权性质的数据权因而具有正当性。为数据生产与交易提供充分激励,维系围绕数据生产加工所形成的社会分工合作和按劳分配格局,亦需要... 数据具有客观实在性、可确定性和作为劳动成果的财产属性,可以作为独立的交易客体进入市场流通,设立财产权性质的数据权因而具有正当性。为数据生产与交易提供充分激励,维系围绕数据生产加工所形成的社会分工合作和按劳分配格局,亦需要法定权利的设置。综合来看,将数据权初始配置给数据生产者最为合适。原始取得的数据权应为一种总括性权利而非分散性的权利束。国家政策文件中列举的数据产权类型重在揭示经济生活中数据生产和利用的不同形态,其在法律属性上则为数据权或从数据权中派生的权利。结合数据的电子形态和传播特性以及数据利用的方式特点,对数据权内容较为贴切的区分是访问权、复制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并以访问权为数据权的首要权项。相应地,数据侵权规范的构建宜以保护权利人对数据访问的控制为中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生产 数据来源 访问权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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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来源者权利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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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法制与社会发展》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36-57,共22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在构建数据财产权制度时,区分了数据处理者与数据来源者双重权利结构,提出了数据来源者权利保护的重要课题。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内容贡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在构建数据财产权制度时,区分了数据处理者与数据来源者双重权利结构,提出了数据来源者权利保护的重要课题。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内容贡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关系,两者形成共生、并存和互动的关系。数据确权的内容既包括确认数据处理者的权利,也应当包括确认数据来源者的权利。确定数据来源者权利的准则包括优先尊重人格权益、尊重在先权利、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以及促进数据的高效生产与有效利用。在数据处理者与数据来源者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数据来源者应当享有公平访问权、合理利用权、可携带权和自然人个人数据大规模处理拒绝权等权利。对数据财产权的确权主要是指对数据处理者的确权,作为数据来源者的自然人原则上不应当享有数据财产权。作为民事权利,数据来源者的权利在受到侵害的情形下,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来源 数据处理 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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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益的构造及其动态比较 被引量:14
3
作者 姚佳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3期42-53,共12页
在技术加入的基础上,数据不再是人们实践活动的“副产品”,而是具有价值性、财产性的客体。在数据类型化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数据来源、数据生成等多重要素,数据相关主体可享有数据权益。参考借鉴法律权利的构造等理论,根据利益、资格、... 在技术加入的基础上,数据不再是人们实践活动的“副产品”,而是具有价值性、财产性的客体。在数据类型化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数据来源、数据生成等多重要素,数据相关主体可享有数据权益。参考借鉴法律权利的构造等理论,根据利益、资格、自由行为和法律认可等构成要素,数据权益也存在类似的内部构造。在数据权益确定的前提下,数据权益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如何在不同数据权益之间进行比较,进而判断哪一数据权益更优,“动态比较”思维方法应当更好总结提炼并予以适用,以此从静态和动态两个维度观察数据权益、构造数据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益 数据类型化 数据来源 数据生成 动态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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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四象限分类确权规则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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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包晓丽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36-152,共17页
数据价值的商业化实现涉及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两类主体。依据来源者是否为个人和处理者是否为公共部门这两个分类标准,我们可以将数据分置于公共个人数据、非公共个人数据、非公共非个人数据、公共非个人数据四个象限,此四象限内的... 数据价值的商业化实现涉及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两类主体。依据来源者是否为个人和处理者是否为公共部门这两个分类标准,我们可以将数据分置于公共个人数据、非公共个人数据、非公共非个人数据、公共非个人数据四个象限,此四象限内的数据开放程度依次递增。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除非经过匿名化处理或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否则不可随意流转,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来源于个人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全流程监管。数据原始处理者原则上享有数据持有、使用和经营权,并细化为以“控制”为核心的数据资源持有权、以“加工”和“自用”为核心的数据加工使用权、以“营利性收益”和“非营利性处分”为核心的数据经营处分权。数据继受处理者的权利范围取决于数据流转合同的约定。涉及多类别数据的复合应用场景,应叠加适用对应象限的数据确权与流转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分类确权 数据来源 数据处理 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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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法如何重视自然人数据来源者的财产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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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立梅 《探索与争鸣》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9-121,179,共14页
解构数据承载利益的复杂性是数据产权配置绕不开的难题。解题第一步是认清谁参与了数据价值生产,在其中发挥着何种作用。目前,学界对自然人数据来源者利益保护的探讨,主要集中在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而自然人参与数据利益分配的资... 解构数据承载利益的复杂性是数据产权配置绕不开的难题。解题第一步是认清谁参与了数据价值生产,在其中发挥着何种作用。目前,学界对自然人数据来源者利益保护的探讨,主要集中在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而自然人参与数据利益分配的资格长期被悬置,成为数据法中被忽视的议题,知情同意等机制可能在其中沦为为资本增值服务的角色。基于数据来源是价值续造的起点、普遍免费服务并非合理对价及促进流通激励、保护数字人格等方面的考量,可以采取货币兑换、权能兑换及集体托管等路径,实现对自然人数据来源者的财产权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产权 数据来源 财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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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尽其用:数据访问权的法理反思与功能定位
6
作者 丁凤玲 彭建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93-103,共11页
为促进机器生成数据的流通,欧盟《数据法案》提出数据访问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也规定了这一权利。该权利的原理是“谁贡献,谁有权”,但这一理论难以为第三方的访问需求提供依据,权利... 为促进机器生成数据的流通,欧盟《数据法案》提出数据访问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也规定了这一权利。该权利的原理是“谁贡献,谁有权”,但这一理论难以为第三方的访问需求提供依据,权利本身也有违背竞争公平的嫌疑。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看,在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标准下,用户和第三方均可在满足用户服务需求的范围内访问机器生成数据或数据集,同时应当遵守个人数据保护相关制度,这一利益逻辑比“谁贡献,谁有权”更契合数据访问权的制度本意。数据访问权的意义不限于访问,还能限制数据持有者权利、提供数据价值共享的权利依据以及为各参与方提供对话契机。在实现方式上,由于数据类型与访问场景众多,访问规则需要进行场景化设计,工业数据空间等技术架构可以作为实现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器生成数据 数据访问权 数据来源 数据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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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权益论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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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啸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4年第1期50-63,共14页
企业对其生产和处理的数据享有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然而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制度都不足以实现对企业数据的全面保护,故应当确立企业对其数据享有一种独立的、新型的财产权,即企业数据权益。企... 企业对其生产和处理的数据享有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然而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制度都不足以实现对企业数据的全面保护,故应当确立企业对其数据享有一种独立的、新型的财产权,即企业数据权益。企业数据权益的确权应当采取单一路径,不应区分数据、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或数据的生产与流通而分别确权。企业对其数据享有的权益具有排他效力,但是该排他性受制于数据上其他参与方的权益,即个人信息权益及数据来源者权利。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并非是企业数据权益的内容,企业对其数据享有的权益的内容仍应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加以界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企业数据权益 个人数据 数据来源权利 数据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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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确权的方法选择及其应用——从个人主义转向整体主义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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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园 《法治社会》 2024年第2期89-100,共12页
既有数据确权方案体现出较为明显的个人主义权利观,此种权利观主导的数据确权方案过度强调个人贡献在财产权配置中的作用,容易诱发权利冲突。数据确权应注重整体主义权利观的应用,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整体目标、以效率和正义为具体目标... 既有数据确权方案体现出较为明显的个人主义权利观,此种权利观主导的数据确权方案过度强调个人贡献在财产权配置中的作用,容易诱发权利冲突。数据确权应注重整体主义权利观的应用,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整体目标、以效率和正义为具体目标确定数据权益配置的方案和各数据权利的规范设计。在这一目标导向下,应确认和保护数据财产权和数据来源者权,并对两项权利作合理限定。数据财产权益配置中,一方面应确认和保护数据生产者或合法继受者的排他性数据控制者权;另一方面,应增设存在合理控制数据之事实作为权利取得的要件,限定数据控制仅及于数据、不及于信息内容,设置数据利用的强制许可制度。数据来源者权配置中,应赋予数据来源者请求数据控制者复制或移转相应数据的权利;再一方面,应以“信息来源者”和“信息直接提供者”两个要素限定数据来源者权的主体范畴,将衍生数据排除出数据来源者权的客体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整体主义 效率目标 正义目标 数据控制权 数据来源 数据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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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来源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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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卫星 《比较法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4-117,共14页
数据来源者是数据的初始生成者,即在数据生成过程中通过劳动、成本投入或其他形式引发数据从无到有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数据来源者不同于信息来源者,信息来源者是数据承载信息所描述的对象,信息来源者并未直接... 数据来源者是数据的初始生成者,即在数据生成过程中通过劳动、成本投入或其他形式引发数据从无到有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数据来源者不同于信息来源者,信息来源者是数据承载信息所描述的对象,信息来源者并未直接参与数据产生的过程,也未向数据持有者提供数据,故其对于承载相关信息的数据并没有财产性权利。就数据来源者的权利构造而言,基于数据复用、收益孳息、数字劳动理论,数据来源者对其生成的数据享有数据所有权,具体内容包括数据访问权、数据使用权、数据收益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来源 用户权 数据访问权 数据使用权 数据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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