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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来源者权利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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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法制与社会发展》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36-57,共22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在构建数据财产权制度时,区分了数据处理者与数据来源者双重权利结构,提出了数据来源者权利保护的重要课题。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内容贡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在构建数据财产权制度时,区分了数据处理者与数据来源者双重权利结构,提出了数据来源者权利保护的重要课题。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内容贡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关系,两者形成共生、并存和互动的关系。数据确权的内容既包括确认数据处理者的权利,也应当包括确认数据来源者的权利。确定数据来源者权利的准则包括优先尊重人格权益、尊重在先权利、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以及促进数据的高效生产与有效利用。在数据处理者与数据来源者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数据来源者应当享有公平访问权、合理利用权、可携带权和自然人个人数据大规模处理拒绝权等权利。对数据财产权的确权主要是指对数据处理者的确权,作为数据来源者的自然人原则上不应当享有数据财产权。作为民事权利,数据来源者的权利在受到侵害的情形下,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来源 数据处理 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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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衍生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被引量:14
2
作者 陶乾 李衍泽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94-101,共8页
数字经济时代,衍生数据蕴藏着巨大商业价值。就其法律保护问题,国内外主要存在赋权模式和行为规制模式两种观点。衍生数据具备财产属性,属于我国《民法典》所保护的权益。若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行为规制模式对其提供保护,无法对... 数字经济时代,衍生数据蕴藏着巨大商业价值。就其法律保护问题,国内外主要存在赋权模式和行为规制模式两种观点。衍生数据具备财产属性,属于我国《民法典》所保护的权益。若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行为规制模式对其提供保护,无法对衍生数据的利用和权利限制进行全面的制度安排,亦无法有效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相比之下,赋权模式是激励数据生产和投资的重要保障。基于衍生数据的形成机理及对其进行保护所遵循的价值理念,将其置于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下具有正当性。根据人类在数据生成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可以将衍生数据区分为有创作性投入的衍生数据和无创作性投入的衍生数据,前者用著作权保护模式,后者用邻接权保护模式。数据赋权可供选择的路径之一是在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内创设一项数据处理者权,用以保护衍生数据生产者运用人工智能、数据挖掘等技术所产出的数据产品。为了平衡多方利益,还应当通过增设合理使用情形、设定期限等方式,对数据处理者权加以适当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衍生数据 知识产权 数据产权 邻接权 数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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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处理者的重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及刑事责任 被引量:9
3
作者 刘双阳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80-90,共11页
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承载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重要数据进行重点保护,而数据处理者正是保障重要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数据处理者对于引起数据安全法益侵害危险的原因的控制支配是其居于保护者保证人地位并承担重要数据安全... 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承载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重要数据进行重点保护,而数据处理者正是保障重要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数据处理者对于引起数据安全法益侵害危险的原因的控制支配是其居于保护者保证人地位并承担重要数据安全刑事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为督促数据处理者切实履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从源头防范日益严重的重要数据安全风险,《刑法》应与《数据安全法》等前置法有效衔接,在恪守谦抑性原则的基础上增设兼具法定犯、纯正不作为犯、义务犯、结果犯等多重属性的拒不履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罪,构成要件设置要既能填补当前数据安全犯罪的立法漏洞,又合理划定数据处理者承担不作为刑事责任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处理 重要数据安全 保证人地位 不作为责任 拒不履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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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数据的法律治理及进路——基于个人金融数据双重属性视角的分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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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夏秋 郭玲玲 《价格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31-35,共5页
个人金融数据具有复杂的双重属性,具备个人属性和财产属性交织、私人属性和公共属性并存的特点。个人金融数据法律属性的特殊性对其法律治理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个人金融数据法律治理体系未能充分应对个人金融数据的双重属性,存... 个人金融数据具有复杂的双重属性,具备个人属性和财产属性交织、私人属性和公共属性并存的特点。个人金融数据法律属性的特殊性对其法律治理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个人金融数据法律治理体系未能充分应对个人金融数据的双重属性,存在数据收集失范、数据共享失序以及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则缺位的现实困境。个人金融数据法律治理需在平衡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数据控制者的数据权益基础上,赋予金融消费者以防御性法益,赋予数据控制者以特殊数据财产权予以保护。健全个人金融数据法律治理规则应以强化金融数据收集源头治理、构建类型化金融数据共享模式、规范金融数据跨境流通为进路,加强个人金融数据安全风险防范,促进金融数据要素市场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数据 金融消费 数据处理 数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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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四象限分类确权规则研究 被引量:4
5
作者 包晓丽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36-152,共17页
数据价值的商业化实现涉及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两类主体。依据来源者是否为个人和处理者是否为公共部门这两个分类标准,我们可以将数据分置于公共个人数据、非公共个人数据、非公共非个人数据、公共非个人数据四个象限,此四象限内的... 数据价值的商业化实现涉及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两类主体。依据来源者是否为个人和处理者是否为公共部门这两个分类标准,我们可以将数据分置于公共个人数据、非公共个人数据、非公共非个人数据、公共非个人数据四个象限,此四象限内的数据开放程度依次递增。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除非经过匿名化处理或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否则不可随意流转,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来源于个人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全流程监管。数据原始处理者原则上享有数据持有、使用和经营权,并细化为以“控制”为核心的数据资源持有权、以“加工”和“自用”为核心的数据加工使用权、以“营利性收益”和“非营利性处分”为核心的数据经营处分权。数据继受处理者的权利范围取决于数据流转合同的约定。涉及多类别数据的复合应用场景,应叠加适用对应象限的数据确权与流转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分类确权 数据来源 数据处理 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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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处理者滥用用户协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3
6
作者 戴秋燕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89-101,共13页
在以数据为资源的信息产业中,数据处理者可以利用自由订立和执行生效用户协议的权利来控制他人对数据的获取和使用,数据处理者的上述行为存在损害市场竞争的可能。因此,可以考虑运用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对此类行为予以规... 在以数据为资源的信息产业中,数据处理者可以利用自由订立和执行生效用户协议的权利来控制他人对数据的获取和使用,数据处理者的上述行为存在损害市场竞争的可能。因此,可以考虑运用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对此类行为予以规制。对数据处理者滥用用户协议行为的规制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从竞争效果方面考虑数据处理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从数据处理者设置用户协议的行为是否破坏了互联网所倡导的“互联互通”、阻碍数据信息的自由流通,数据处理者所控制的数据开放与否能不能直接影响下游市场、妨碍创新市场的发展、损害消费者福利,数据处理者设置用户协议内容是否具有合理性等方面考虑数据处理者是否滥用其享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数据处理者的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处理 数据抓取 用户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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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确权的槌定之路:论证数据确权必要性
7
作者 赵艳娜 陈娜 《科技创业月刊》 2024年第5期165-169,共5页
数据作为一项新型财产已经被我国《民法典》确认为民事权益客体,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数据价值日益凸显,数据交易渐趋普遍,数据是否应当确权引起了社会和学术界的广泛探讨,却没有体现在法律法规上。数据确权是数据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数据作为一项新型财产已经被我国《民法典》确认为民事权益客体,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数据价值日益凸显,数据交易渐趋普遍,数据是否应当确权引起了社会和学术界的广泛探讨,却没有体现在法律法规上。数据确权是数据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对数据确权的首要前提是剖析数据确权的缺位引发的问题,继而论证确权的必要性。作为数据相关权利之一的数据财产权对数据处理者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合法化并合理化该项权利是立法者不容忽视的。数据确权是当前立法界亟待加速推动解决的重要议题,明确数据权属有利于助力数字经济快速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确权 数据财产权 数据处理 数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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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作为邻接权的数据处理者权之证立 被引量:128
8
作者 陶乾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3-15,共13页
人工智能的生成成果是人工智能程序在人类参与度极低的情况下基于数据和算法通过自主学习和建模所自动生成的内容,并非人类以人工智能为工具进行的个性化表达如果认定其为作品会违背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然而,为人工智能的生成成果提供一... 人工智能的生成成果是人工智能程序在人类参与度极低的情况下基于数据和算法通过自主学习和建模所自动生成的内容,并非人类以人工智能为工具进行的个性化表达如果认定其为作品会违背传统的著作权法理论然而,为人工智能的生成成果提供一定程度的著作权法保护具有必要性鉴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价值与邻接权制度的价值相契合,可将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作为广义上的邻接权之客体。在我国《著作权法》上设立一项由产生数据的程序或设备的使用权人享有的对数据成果的"数据处理者权",不仅能够破解目前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法律保护困境,而且可以为解决大数据时代有关数据权属及利用的法律问题提供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成果 邻接权 数据成果 数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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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个人数据处理规则的转向
9
作者 曹阳 《经济法论丛》 2024年第1期179-199,共21页
以知情同意与赋权机制为核心构建的限制个人数据处理的数据主体中心主义模式已然不适应人工智能时代个人数据处理的新常态。人工智能时代个人数据的多重属性以及用户在数字经济时代的从属地位使得个人数据保护的核心机制——知情同意规... 以知情同意与赋权机制为核心构建的限制个人数据处理的数据主体中心主义模式已然不适应人工智能时代个人数据处理的新常态。人工智能时代个人数据的多重属性以及用户在数字经济时代的从属地位使得个人数据保护的核心机制——知情同意规则失去其限制个人数据处理的程序性意义。通过赋权机制赋予个人限制数据处理的实质性权益,在个人对数据几无控制、损害难以救济的背景下也不可能真正赋予个人限制数据处理的实质能力。在个人数据处理的新技术现实下,要从根源上解决数据处理的无序状况,必须改变现有的数据主体中心主义模式,将限制个人数据处理责任更多赋予数据处理者。在数据处理者中心主义模式下,数据处理者是限制个人数据的主要责任承担者。数据处理者必须自证个人数据处理行为符合商业模式下的目的限制与原则性、实体性限制,通过数据处理者中心主义模式下规则的算法实现为限制数据处理提供程序性技术保障。数据处理者中心主义模式通过保护责任转换促使数据处理者更谨慎、更透明处理个人数据,从而真正实现个人数据的有效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处理限制 知情同意 数据主体中心主义 数据处理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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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健康医疗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探析 被引量:4
10
作者 何晶晶 张心宇 《国际法研究》 CSSCI 2022年第6期62-74,共13页
在全球医疗创新和数字化高度发展背景下,健康医疗数据的跨境流动需求日益增多,健康医疗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应在防控数据跨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健康医疗产业的有序发展,平衡“风险控制”和“行业促进”的双重目标。目前,中国健康医疗数据跨... 在全球医疗创新和数字化高度发展背景下,健康医疗数据的跨境流动需求日益增多,健康医疗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应在防控数据跨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健康医疗产业的有序发展,平衡“风险控制”和“行业促进”的双重目标。目前,中国健康医疗数据跨境规制存在规则不适应行业发展、健康医疗行业数据跨境合规管理能力不足、国际规范渠道建立存在障碍3个方面的问题。为有效应对健康医疗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挑战,在规制方向的选择上,中国应充分考虑健康医疗数据的公共物品属性,尝试寻找平衡“风险控制”与“行业促进”的“最优解”。具体而言,需结合中国当前医疗行业实践的特点,通过推动规制场景化,促进建立国际规范机制,成立国家级健康医疗数据管理平台,运用合规科技提高合规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健康医疗数据 健康医疗数据处理 数据跨境流动 数据安全 风险控制 行业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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