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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问”数据财产权——以信息与数据的层面划分为视角 被引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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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镭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04-116,共13页
数据可从信息内容(语义层面)、符号(句法层面)以及实体这三个层面进行界定。现有法律框架对此已有一定程度的保护。在信息内容层面,个人数据并未获得财产权地位,而时事新闻信息与商业秘密信息仅可获得临时性防御权保护;在符号层面,构成... 数据可从信息内容(语义层面)、符号(句法层面)以及实体这三个层面进行界定。现有法律框架对此已有一定程度的保护。在信息内容层面,个人数据并未获得财产权地位,而时事新闻信息与商业秘密信息仅可获得临时性防御权保护;在符号层面,构成数据库的数据集合或可作为汇编作品获版权保护,或可基于实质投入而获特别保护,其他数据则处于保护的真空之中;数据实体层面已受到存储载体所有权的保护。当前设立数据财产权的个人保护动因和激励动因皆不充分。同时,无论是对信息内容还是对符号层面赋予财产权,都会对信息自由造成不当限制。因此,信息内容应保持自由开放,数据符号则不应突破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框架,对两者均不应设立数据财产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信息内容 数据符号 数据财产权 信息自由 行为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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