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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特殊性辩驳——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展开
被引量:
7
1
作者
韩强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106-117,共12页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是关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规定。上述条文被规定在"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一章中。上述条文中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特殊之处甚少,基本上仍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范畴。由此需要对侵权责任法的...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是关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规定。上述条文被规定在"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一章中。上述条文中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特殊之处甚少,基本上仍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范畴。由此需要对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技术和立法指导思想作反思。侵权责任本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我国将其与债法分离而单独立法,且为了充实这一单行法又创造出大量无用条文。这一做法不仅破坏了固有的民法知识体系,在实践中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在侵权责任法内部也大量出现法条竞合的现象。《侵权责任法》第四章所表现出来的混乱现象,难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予以化解,只能在法律修正之时另作整体性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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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教育
机构
侵权
责任
责任
主体特殊规定
一般
侵权
责任
特殊
侵权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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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特殊性辩驳——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展开
被引量:
7
1
作者
韩强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106-117,共12页
文摘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是关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规定。上述条文被规定在"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一章中。上述条文中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特殊之处甚少,基本上仍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范畴。由此需要对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技术和立法指导思想作反思。侵权责任本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我国将其与债法分离而单独立法,且为了充实这一单行法又创造出大量无用条文。这一做法不仅破坏了固有的民法知识体系,在实践中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在侵权责任法内部也大量出现法条竞合的现象。《侵权责任法》第四章所表现出来的混乱现象,难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予以化解,只能在法律修正之时另作整体性的考虑。
关键词
教育
机构
侵权
责任
责任
主体特殊规定
一般
侵权
责任
特殊
侵权
责任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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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特殊性辩驳——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展开
韩强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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