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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汇票期前提示的积极效力延伸问题探究——兼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59条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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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虞李辉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98-105,共8页
随着2009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和ECDS正式投入运营,电子汇票作为现代企业间结算的一种金融工具在我国应运而生。由于当时我国相关票据制度存在阶段性和固有的滞后性,立法技术也存在瑕疵,使得《管理办法》第59条产生了歧义... 随着2009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和ECDS正式投入运营,电子汇票作为现代企业间结算的一种金融工具在我国应运而生。由于当时我国相关票据制度存在阶段性和固有的滞后性,立法技术也存在瑕疵,使得《管理办法》第59条产生了歧义,并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对于电子汇票持票人在期前提示情况下所产生的积极效力是否具有延伸性这个问题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判定。结合法理,对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和期前提示行为所蕴含的意义进行分析,运用方法论对司法判例所产生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让案件的论据说理符合法律体系,使得期前提示积极效力的延伸性问题得到建设性的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汇票 期前提示 效力延伸 EC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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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06条效力延伸规则解释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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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雪飞 李雨岚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22年第3期65-72,共8页
从《民法典》第406条可以解释出动产抵押权效力延伸规则,即动产抵押权效力应当及于该抵押财产一切形态的价值替代物即“收益”之上。效力延伸规则属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限制性或禁止性特别约定排除该规则的适用。在确定收益的范围... 从《民法典》第406条可以解释出动产抵押权效力延伸规则,即动产抵押权效力应当及于该抵押财产一切形态的价值替代物即“收益”之上。效力延伸规则属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限制性或禁止性特别约定排除该规则的适用。在确定收益的范围时,担保财产需要具备可识别性。担保物权效力无法对抗留置权人与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声明登记制缺乏公信力基础,已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买受人。除现金以及已登记之原担保物所能覆盖的非现金收益之外,其余担保物之价值替代物仅在登记后方才产生对抗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 效力延伸 收益 登记 善意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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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的双重效力延伸和司法审查机制的本土化构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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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丝敏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3-45,共13页
破产重整目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解决债务问题的默认菜单,从而降低交易成本。预重整应当被视为重整的简化程序,经过法院事后的司法审查对庭外协商的表决和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予以认可,从而豁免重整中的某些程序,使得庭前协商的效力能够向... 破产重整目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解决债务问题的默认菜单,从而降低交易成本。预重整应当被视为重整的简化程序,经过法院事后的司法审查对庭外协商的表决和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予以认可,从而豁免重整中的某些程序,使得庭前协商的效力能够向后延伸。预重整中的庭外协商环节可以被视为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的协商,专业的破产实践人士作为监督者参与该环节。重整中的某些环节也可以向前延伸到庭前协商中,如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法院的备案进而适用破产程序中的临时保全和中止执行机制。我国应当根据具体国情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构建预重整的双重效力延伸模式和法院的司法审查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重整 双重效力延伸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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