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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中的罪名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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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颖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54-160,共7页
为了收买而教唆他人拐卖儿童卖给自己的,属于对向犯,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不应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者数罪并罚。收买时男童未满14周岁,但出卖时已满14周岁的,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收买时女童未满14周岁,但出卖... 为了收买而教唆他人拐卖儿童卖给自己的,属于对向犯,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不应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者数罪并罚。收买时男童未满14周岁,但出卖时已满14周岁的,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收买时女童未满14周岁,但出卖时已满14周岁的,应根据出卖时女孩是否年满14周岁,分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和拐卖妇女罪。本想收买男童但收买到男子的,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未遂犯,但是,本想收买女童但收买到女子的,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既遂犯。为了一视同仁地保护年满14周岁的被拐卖男性,应当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修改为拐卖人口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拐卖儿童 拐卖儿童 拐卖妇女 对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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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法定刑配置的本土构造——以清末“略人略卖人”律法变革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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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书霖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3年第4期32-42,共11页
清末民初“略人略卖人”的律法变革存在借鉴与反思意义。从制度层面禁绝奴婢制度后,买卖的独立不法价值曾一度遭到否定,直至后期才被重置。清末律法中单纯收买行为的前置属性明显,且法律依据存在空白期。修律肇端于本土及域外的双重因素... 清末民初“略人略卖人”的律法变革存在借鉴与反思意义。从制度层面禁绝奴婢制度后,买卖的独立不法价值曾一度遭到否定,直至后期才被重置。清末律法中单纯收买行为的前置属性明显,且法律依据存在空白期。修律肇端于本土及域外的双重因素,在人口买卖犯罪的立法移植中体现出内与外的交融和错位。以史为镜,我国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法定刑配置须符合本土要求。本罪法益是人身不可买卖性及社会关系稳定性,基于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现代刑罚目的理念,规制单纯收买行为的法定刑应维持现状。预备犯的解释路径具备合理性,“推定后罪”的认定模式能够通过对向犯检验,数罪并罚公式下的刑罚配比亦与本土实际相契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略人略卖人 收买拐卖儿童 法益 刑罚配置 预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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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立法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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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路瑶 王晓杰 +2 位作者 龚欣慧 叶畅 王颖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121-128,共8页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法定刑设置存在很大争议。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件大规模适用从宽处罚情节且大量案件适用缓刑,打击力度过低,反映出立法存在问题。对本罪所侵犯的法益进行重新定位后可知,本罪不仅侵害了儿童的人身不可买卖的权利,更...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法定刑设置存在很大争议。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件大规模适用从宽处罚情节且大量案件适用缓刑,打击力度过低,反映出立法存在问题。对本罪所侵犯的法益进行重新定位后可知,本罪不仅侵害了儿童的人身不可买卖的权利,更侵害了儿童的人格权、父母的亲权。本罪法定刑的设置,难以准确评价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从对向犯理论、刑法对于买卖动植物案件刑罚的设置、结果正义的要求来看,提高本罪的法定刑有其必要性。就以立法修改的方式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而言,“预备犯理论”“提高刑罚可能适得其反”“刑罚无用论”等理论障碍完全能够克服。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立法完善,可从提高本罪的基本法定刑、设置法定加重情节以应对特殊情况两方面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拐卖儿童 法益 法定刑 立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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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买儿童犯罪的法益追问与规范再造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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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晓亮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105-113,共9页
拐买儿童犯罪使得儿童脱离了原来被监护的状态,直接切断了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抚养、教育、保护、管理,严重侵犯了儿童受监护的权利,也侵犯了儿童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权。立足于这种认识,应当对此类犯罪始终保持并切实贯彻严... 拐买儿童犯罪使得儿童脱离了原来被监护的状态,直接切断了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抚养、教育、保护、管理,严重侵犯了儿童受监护的权利,也侵犯了儿童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权。立足于这种认识,应当对此类犯罪始终保持并切实贯彻严厉惩治相关具体政策。刑法上应该将犯罪对象统一划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扩展拐卖儿童罪的行为方式,惩罚情节恶劣的收买他人出卖之亲生子女的情形。改进拐卖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模式,上调收买被拐买的儿童罪的法定最低刑,新增加重的犯罪构成。贯彻党和国家的相关刑事政策,加强社会综合治理,改进我国的收养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拐卖儿童 收买拐卖儿童 儿童受监护权 刑事政策 收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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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人口犯罪的立法修正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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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翔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32-145,共14页
现行刑法关于买卖人口犯罪的规定存在较多体系性疏漏,使得买卖人口犯罪的刑事规制频频被诟病“人不如物”,该立法缺陷背离了民众朴素的法感情。借助法益衡量理论与权利侵犯说,应将买卖人口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确定为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无... 现行刑法关于买卖人口犯罪的规定存在较多体系性疏漏,使得买卖人口犯罪的刑事规制频频被诟病“人不如物”,该立法缺陷背离了民众朴素的法感情。借助法益衡量理论与权利侵犯说,应将买卖人口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确定为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无论是拐卖行为还是收买行为,侵害的法益(权利)是相同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构成共同对向犯,但两者的刑罚严重失衡,不符合共同对向犯的基本理论。我国刑法有必要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土实际情况,对买卖人口犯罪相关罪名进行体系性整合,审慎提高买卖人口犯罪中买方的法定刑,加大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力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人口犯 法益衡量 权利侵犯 共同对向犯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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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定罪量刑规则研究 被引量:18
6
作者 夏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第2期139-152,共14页
或囿于认知误区,或源于立法疏漏,刑法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配置明显轻微。轻刑化的立法配置,使刑事司法在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定性时广泛援引《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出罪,在有罪判决中频繁适用缓刑与免予刑事处... 或囿于认知误区,或源于立法疏漏,刑法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配置明显轻微。轻刑化的立法配置,使刑事司法在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定性时广泛援引《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出罪,在有罪判决中频繁适用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规定,导致该罪呈现高无罪率与高非实刑率的态势。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益具有同质性,对该罪的轻刑化立法配置,是造成定罪量刑失衡与犯罪黑数高的重要原因。应当对本罪的立法与司法进行理性调适:在立法上,宜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进行重新配置,参照拐卖妇女、儿童罪设置三档法定刑;在司法上,应当从严打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提高实刑率,以增强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制裁的实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 规则 量刑规则 高无 量刑轻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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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之法定刑反思 被引量:10
7
作者 贾健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第2期117-127,共11页
究竟应否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当前学界有“维持现状论”“拐买同刑论”和“取消罪名论”三种观点,但三者均有待商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基本法定刑上限有必要提高到7年有期徒刑,具体理由包括三点:一是刑法... 究竟应否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当前学界有“维持现状论”“拐买同刑论”和“取消罪名论”三种观点,但三者均有待商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基本法定刑上限有必要提高到7年有期徒刑,具体理由包括三点:一是刑法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升;二是在配置法定刑时不能不考虑罪行的反道德性;三是与侵犯相类似的人格权犯罪相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明显偏轻。在提升法定刑之外,为更好地治理该类犯罪,还应扩大对该罪共犯的认定范围并增加相关情节加重条款;对相关临近罪名的规定予以完善、调整;在司法上,应通过解释的方法解决该罪的追诉时效问题;放宽被收买人在被收买期间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该类犯罪一律指定异地法院审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 法定刑 有限提高论 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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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均衡原则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的教义学构造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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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太珂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第2期128-138,共11页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配置,应当满足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全面评价说的立场,不但错置了罪刑均衡原则的比较对象,而且与刑法规定存在冲突。“收买”行为和“拐卖”行为的相关刑法规定虽然保护同一法益,但相较于“收买”行为单...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罚配置,应当满足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全面评价说的立场,不但错置了罪刑均衡原则的比较对象,而且与刑法规定存在冲突。“收买”行为和“拐卖”行为的相关刑法规定虽然保护同一法益,但相较于“收买”行为单纯侵害人格法益,“拐卖”行为由于包括了“拐”的行为,还侵害了人身法益。因此,对“收买”行为的处罚要轻于“拐卖”行为。“收买”行为直接侵害了人格法益,间接造成了对被害人人身法益的危险。由于后者已经由数罪并罚规则所评价,在判断“收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仅需要考虑前者。鉴于纯粹的“收买”行为直接引起的社会危害性和“侮辱”“诽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目前刑法关于“收买”行为的处罚规定,尚属允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均衡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 全面评价 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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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的走向:维持论、买卖同罚论抑或有限提高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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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祥 徐嘉崎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6期19-29,共11页
我国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立法存在“重卖轻买”的现象。理论上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存在维持论、买卖同罚论以及有限提高论三种观点。维持论忽略了收买行为的附带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规定存在的目的是为了... 我国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立法存在“重卖轻买”的现象。理论上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存在维持论、买卖同罚论以及有限提高论三种观点。维持论忽略了收买行为的附带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规定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而非后续重罪。买卖同罚论忽略了拐卖行为与收买行为在主观恶性、客观危害上的差异。拐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高于收买行为,不应对二者予以同罚。根据罪刑均衡原则,出于惩罚犯罪的正义性、预防犯罪的合理性的需要,应当有限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远高于侮辱罪、诽谤罪,对其法定刑的配置应当高于侮辱、诽谤罪。在法定刑提高幅度的判断上,出于追诉需要,结合国内外立法,可以考虑将本罪的最高法定刑提升至7年有期徒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拐卖妇女、儿童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 人格尊严 买卖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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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保护法益辨析
10
作者 薛梦悦 《楚天法治》 2024年第18期0147-0149,共3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追求已经从“生存权”变成了“发展权”,而且社会对“人”的关注更加集中在“人”本身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更是频繁出现在社会讨论中。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保护法益确定为包括生命权、身...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追求已经从“生存权”变成了“发展权”,而且社会对“人”的关注更加集中在“人”本身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更是频繁出现在社会讨论中。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保护法益确定为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在内的概括性人格权,对于正确认识本罪的性质,以及关于本罪法定刑应该提高或者维持的讨论具有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 保护法益 概括性人格权 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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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减少存量、遏制增量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被引量:2
11
作者 张磊 刘丛丛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4期14-25,共12页
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统计均表明,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高发期在20世纪80-90年代,进入21世纪,犯罪数量有所下降,这说明我国打击拐卖犯罪特别是遏制新增犯罪方面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徐州铁链女事件引起了各界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关注... 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统计均表明,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高发期在20世纪80-90年代,进入21世纪,犯罪数量有所下降,这说明我国打击拐卖犯罪特别是遏制新增犯罪方面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徐州铁链女事件引起了各界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关注,但是此案发生于十余年前,并不足以说明我国现在遏制新增犯罪方面还存在较大不足。由于刑法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所以即使现在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的刑罚,也不能适用于存量较大的旧案。在此背景下,我们应当在严格依据《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全方位推动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基础上,着重通过严格司法大幅度减少旧案的存量,通过完善立法和严格司法坚决遏制新案的增量,引起全社会对于拐卖人口犯罪的关注和警惕,形成对于拐卖人口犯罪的全方位打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拐卖妇女、儿童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 存量 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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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处罚问题和立法完善
12
作者 刘子良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67-73,共7页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否需要立法完善是当前刑法学界所面临的“囚犯难题”,在改革派与保守派针锋相对、僵持不下的论场下,对刑法第241条的立法完善之命题应当以现实司法实践为依据。通过对司法案例的数据分析可得出,刑法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否需要立法完善是当前刑法学界所面临的“囚犯难题”,在改革派与保守派针锋相对、僵持不下的论场下,对刑法第241条的立法完善之命题应当以现实司法实践为依据。通过对司法案例的数据分析可得出,刑法第241条当前面临着处罚不对等、刑罚适用较轻和数罪并罚较少等立法缺陷与司法困境。对于此,应当从处罚依据和处罚方式处入手,补充犯罪对象、整合条文结构,并以提升自由刑和设立财产刑为手段对刑法第241条予以立法之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 收买行为 拐卖妇女 拐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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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之应然调试 被引量:1
13
作者 洒爽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22-25,共4页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的设置存在刑不制罪、内外不协调、预防效果不佳等问题,易引发社会价值冲突与争议,应改进该罪名刑罚设置的直观形式标准,在借鉴域外立法的背景下,通过分级制裁、增设罚金等措施提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的设置存在刑不制罪、内外不协调、预防效果不佳等问题,易引发社会价值冲突与争议,应改进该罪名刑罚设置的直观形式标准,在借鉴域外立法的背景下,通过分级制裁、增设罚金等措施提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 法定刑 刑罚设置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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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探析 被引量:2
14
作者 张连举 陈一民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0年第6期37-41,共5页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 ,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 ,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出于直接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要收买者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仍决意予以收买。在认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时 ,要分清其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要分清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兼犯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虐待等罪 ,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所犯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或者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 ,并且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 概念 特征 认定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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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应“买卖同刑” 被引量:2
15
作者 李培锋 李正源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5-15,共11页
对于是否需要提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基础法定刑,以实现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买卖同刑”这一问题,当前法学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不同观点。一般认为,相较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在行为的法益... 对于是否需要提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基础法定刑,以实现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买卖同刑”这一问题,当前法学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不同观点。一般认为,相较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在行为的法益侵犯性,以及行为人的可责难性、人身危险性与处罚必要性等各方面都显著较低,“卖重于买”的刑罚设计符合对向犯的基本原理,亦是跨越法域的学术共识。实现“买卖同刑”不仅缺乏现实之需要,亦无法重塑潜在犯罪者的行为逻辑,反而会使更多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成为“犯罪黑数”,恶化被害人既有的生活处境。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唯有在坚持否定“买卖同刑”立场的同时强化案件查处力度,才合乎当前“轻罪”“严惩”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 买卖同刑 行为逻辑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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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益审视
16
作者 孙濠江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57-63,共7页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我国刑法在拐卖人口类型犯罪下的独特罪名设置,区别于统一的拐卖人口罪的设置方式,我国刑法区别处理这两种犯罪行为,并在法定刑的设置上有所不同。部分严重的收买案件被媒体报道后,民众对法定刑设置有许多质...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我国刑法在拐卖人口类型犯罪下的独特罪名设置,区别于统一的拐卖人口罪的设置方式,我国刑法区别处理这两种犯罪行为,并在法定刑的设置上有所不同。部分严重的收买案件被媒体报道后,民众对法定刑设置有许多质疑。事实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本质是法益层面的,由于罪名设立时并没有正确认识法益,从而造成法定刑面临割裂等问题,因此,应重新梳理本罪的保护法益,从而解决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 对向犯 法益 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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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追诉时效困境及其破解
17
作者 陈小彪 刘柏宏 《犯罪研究》 2023年第5期38-49,共12页
在打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时,观念偏差、对刑法规范的误读、刑法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立法漏洞、该类案件自身特点等因素共同导致面临追诉时效困境。应加强法治宣传与纠偏,通过严格司法减少积案;收买者教唆他人拐卖妇女、儿童后卖给... 在打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时,观念偏差、对刑法规范的误读、刑法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立法漏洞、该类案件自身特点等因素共同导致面临追诉时效困境。应加强法治宣传与纠偏,通过严格司法减少积案;收买者教唆他人拐卖妇女、儿童后卖给自己的,既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也与拐卖者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应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是对亲情关系的破坏,是对亲属合法权益的侵害,被收买者的亲属亦是被害人;行为人实施收买行为后,又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或拐骗儿童行为的,前罪追诉期限应该从非法拘禁行为或拐骗儿童行为终了后开始重新计算;在非法拘禁行为或拐骗儿童行为延续期内,收买行为的追诉时效当然不结束;基于社会稳定、子女抚养、个人意愿等因素,在“打拐”过程中应考虑当事人的情感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 追诉期限 追诉时效延长制度 追诉时效中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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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之法定刑配置研究——基于罪刑关系二元论视角
18
作者 陆显旺 章雪松 张蕾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第9期21-28,共8页
立法层面上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过低的不法评价和过低的法定刑配置,是司法实务频密地纵容此类收买行为的根源。罪刑关系二元论是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统一,是理解刑罚理念的关键所在。故此,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维度上... 立法层面上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过低的不法评价和过低的法定刑配置,是司法实务频密地纵容此类收买行为的根源。罪刑关系二元论是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统一,是理解刑罚理念的关键所在。故此,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维度上,正确理解了该罪背后的理念价值与相关法理,才能对其罪刑关系作出正确认识,从而能够合理合法地设置与该罪相适应的法定刑。一方面,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应当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以提高刑法的一般预防效果。另一方面,站在报应主义的立场,应以相当的否定价值为尺度,厘清收买犯罪所侵害的法益,确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定刑,即收买犯罪的法定刑的提高程度要以其不法程度为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 刑均衡原则 不法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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