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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规范保护目的辨析
被引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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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金阳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78-86,共9页
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她们的身心健康或者青少年免受侵扰的性健全发展权来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存在与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全吻合的缺陷。本罪所指的性关系...
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她们的身心健康或者青少年免受侵扰的性健全发展权来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存在与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全吻合的缺陷。本罪所指的性关系是经未成年少女同意或无法证明违背其意志而发生的性关系,因而不存在侵害性自主权的问题。如果认为本罪的设立是部分提高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进而认为身心健康权是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则会在刑法内部产生矛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保护目的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与受其照护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密切关系的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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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特殊职责人员
性
自主权
身心健康
支配
性
密切关系
规范保护目的
原文传递
题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规范保护目的辨析
被引量:
5
1
作者
朱金阳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78-86,共9页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2021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
文摘
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她们的身心健康或者青少年免受侵扰的性健全发展权来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存在与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全吻合的缺陷。本罪所指的性关系是经未成年少女同意或无法证明违背其意志而发生的性关系,因而不存在侵害性自主权的问题。如果认为本罪的设立是部分提高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进而认为身心健康权是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则会在刑法内部产生矛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保护目的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与受其照护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密切关系的纯洁性。
关键词
特殊职责人员
性
自主权
身心健康
支配
性
密切关系
规范保护目的
Keywords
person with special responsibility
sexual autonomy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dominant close relationship
normative protection purpose
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规范保护目的辨析
朱金阳
《法学论坛》
北大核心
202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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