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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体育比赛贿赂行为刑法规制及主体身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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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文泽 《湖北体育科技》 2024年第4期92-98,共7页
职业体育比赛领域的贿赂行为由上游贿赂行为、中游谋利行为、下游非法利益所组成,存在贿赂罪、操纵比赛罪、诈骗罪3种规制模式。虽然操纵比赛罪模式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但因其存在难以克服的固有缺陷,继续坚持贿赂犯罪规制模式是更... 职业体育比赛领域的贿赂行为由上游贿赂行为、中游谋利行为、下游非法利益所组成,存在贿赂罪、操纵比赛罪、诈骗罪3种规制模式。虽然操纵比赛罪模式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但因其存在难以克服的固有缺陷,继续坚持贿赂犯罪规制模式是更为可行的道路。认定职业体育比赛中国家工作人员应明确国家相关性与国家代表性系“从事公务”的核心特征,同时结合个罪所保护的法益进行个别化判断。在以足球为代表的职业体育比赛中,体育协会官员,国有俱乐部管理人员,国家队教练员属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俱乐部一般工作人员,非国有俱乐部工作人员,俱乐部运动员与教练员,国家队运动员属非国家工作人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业体育比赛 操纵比赛 贿赂犯 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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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操纵电子竞技比赛结果的刑法规制——兼谈“操纵比赛罪”之构想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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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鲍博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50-54,共5页
在体育竞技领域中,常有不法分子蓄意操纵比赛结果,以骗取荣誉或获取赌资。电子竞技职业比赛因为具有热度高、观众高学历化、直播平台监管困难等特点,相较于传统竞技更需要得到特殊保护。从法益理论出发,操纵比赛结果对于个人法益及公共... 在体育竞技领域中,常有不法分子蓄意操纵比赛结果,以骗取荣誉或获取赌资。电子竞技职业比赛因为具有热度高、观众高学历化、直播平台监管困难等特点,相较于传统竞技更需要得到特殊保护。从法益理论出发,操纵比赛结果对于个人法益及公共法益都有所侵害,以我国现行刑法不能做到完善的规制。因此在我国刑法中应当增订“操纵比赛罪”。本罪的保护法益设置为体育运动的公正性、纯洁性与国家经济秩序,范围涵盖传统竞技与电子竞技,并对操纵电竞比赛结果的行为从重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竞技 操纵比赛 个人法益 公共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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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的质疑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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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奥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50-55,共6页
面对体育比赛过程中频繁出现的黑哨、假球、赌球等操纵比赛的行为,有观点认为传统贿赂犯罪和赌博罪不足以完全评价操纵行为,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但从刑法教义学视角来看,无论是黑哨还是假球都不具有外在举止性且无法达到“排除一... 面对体育比赛过程中频繁出现的黑哨、假球、赌球等操纵比赛的行为,有观点认为传统贿赂犯罪和赌博罪不足以完全评价操纵行为,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但从刑法教义学视角来看,无论是黑哨还是假球都不具有外在举止性且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操纵”行为不具有明确性。行为的不明确导致了无法采取例示法对操纵行为进行类型性表达。纯粹操纵型、贿赂操纵型和赌博操纵型三类操纵比赛行为中可以被刑法评价的仅剩贿赂行为和赌博行为。因此,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不符合刑事立法增设新罪所要求的明确性、类型性和必要性原则,适用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赌博罪规制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学 操纵体育比赛 黑哨 假球 受贿 赌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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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反赌的刑事法规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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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永明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93-96,共4页
从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来看,作为主要赌球方式的纯粹型网络赌球和操纵比赛型赌球大量存在,这样纯粹型赌球的一般网络犯罪共性和操纵比赛型赌球犯罪的特性要求在足球反赌中应建立司法的快速介入机制。溢出足协社团罚范围的赌球犯罪实质要... 从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来看,作为主要赌球方式的纯粹型网络赌球和操纵比赛型赌球大量存在,这样纯粹型赌球的一般网络犯罪共性和操纵比赛型赌球犯罪的特性要求在足球反赌中应建立司法的快速介入机制。溢出足协社团罚范围的赌球犯罪实质要求司法的介入应是主动的。也正是由于该种共性犯罪特征和特性犯罪特征,要求取证必须具有多方合作的路径。从刑法的适用来看,目前的罪名能够规制反赌行动中的犯罪行为,但从行为刑法的角度看,对于利用非贿赂方式操纵比赛、以非物质进行贿赂操纵比赛然后进行赌球或者操纵比赛后没有进行赌球的行为,操纵体育比赛罪的设立应该是更好的解决方案。因此,本次足球反赌行动或许会成为刑法发展的又一个新的契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介入 取证路径 操纵体育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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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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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哲璇 谭小勇 《体育科研》 2024年第3期1-10,19,共11页
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但传统罪名无法对其进行全面评价,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难以实现制裁。通过立法在公共秩序犯罪中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具有必要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要求,但操纵体... 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但传统罪名无法对其进行全面评价,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难以实现制裁。通过立法在公共秩序犯罪中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具有必要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要求,但操纵体育比赛在主体、行为、目的等方面具有复杂性,在新罪构成和罪状表述界定上存在阻碍。因此在操纵体育比赛罪名设立之前的过渡期,从最直接受侵害的体育管理秩序出发,以诈骗罪为切入点,围绕体育诚信,以体育诈骗罪定性操纵体育比赛行为,能化解新罪设立面临的类型化难题,实现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刑法评价,回应社会现实需求,待立法成熟后再修改为操纵体育比赛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体育比赛 体育诚信 体育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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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竞技假赛行为的刑法规制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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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炜 何立荣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85-91,共7页
电子竞技假赛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操纵比赛的行为,是行为人为实现某种不正当利益而通过不正当操作来支配比赛进程或结果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比赛管理秩序,还破坏了电子竞技比赛的公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目前,电子竞技假... 电子竞技假赛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操纵比赛的行为,是行为人为实现某种不正当利益而通过不正当操作来支配比赛进程或结果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比赛管理秩序,还破坏了电子竞技比赛的公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目前,电子竞技假赛行为的立法规制和定罪处罚中存在行业规章处罚力度不足、现行刑法无相关罪名适用、司法适用分歧较大等问题,对此,可以通过刑法增设操纵竞技比赛罪对电子竞技假赛行为进行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竞技假赛 操纵行为 竞技公平 操纵竞技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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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坛反腐背景下增设操纵竞技体育比赛罪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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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刚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95-107,共13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确立了体育强国建设战略。竞技体育具有特殊的引领和示范功能,在体育强国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体育强国建设面临诸多困境,操纵竞技体育比赛及与其相关的贿赂、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是制约体育强国建设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确立了体育强国建设战略。竞技体育具有特殊的引领和示范功能,在体育强国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体育强国建设面临诸多困境,操纵竞技体育比赛及与其相关的贿赂、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是制约体育强国建设的“毒瘤”,需要完善相应机制予以清除。《体育法》禁止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并规定了附属刑法规范,但《刑法》中没有相应规定,导致行刑衔接不畅。以现行罪名惩治操纵竞技体育比赛相关行为与罪刑法定原则有冲突,也偏离了操纵比赛这一系统性体育犯罪的中心。在《刑法》中增设操纵竞技体育比赛罪是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刑法保障,建议在《刑法》第223条后面增加一条作为“第223条之一”,罪刑规范暂定为“在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中,体育主管部门人员、体育组织人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以及其他体育从业人员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对比赛过程进行不正当的支配、控制,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强国建设战略 竞技体育管理秩序 操纵竞技体育比赛 刑规范
原文传递
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犯罪的“失败样本”——德国刑法修改的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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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冠男 《中德法学论坛》 2022年第2期40-62,共23页
在热点案件助推与立法机关推动下,《德国刑法典》第265c、265d条增设体育博彩诈骗罪和操纵职业体育比赛罪两项罪名。增设新罪所面临的批判在于:立法者提炼出的“体育纯粹性”法益之内涵与外延并不清晰,且在集体与个体的双重法益之间存... 在热点案件助推与立法机关推动下,《德国刑法典》第265c、265d条增设体育博彩诈骗罪和操纵职业体育比赛罪两项罪名。增设新罪所面临的批判在于:立法者提炼出的“体育纯粹性”法益之内涵与外延并不清晰,且在集体与个体的双重法益之间存在脱节和背离;新罪增设意味着刑法干预前置,但在博彩诈骗与操纵比赛的惩治问题上,缺乏正当根据,其所真正保护的,实质只是一种潜在的忧惧的危险;两项新增罪名在实践中遭遇司法冷遇,属于典型的象征性立法。从避免贿赂犯罪不必要的重复立法、释放诈骗犯罪现存的制度空间、防范刑法干预过分前置、警惕象征性立法等方面,应对《德国刑法典》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犯罪的“失败样本”加以反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体育比赛 《德国刑法典》 体育博彩诈骗 操纵职业体育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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