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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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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稷尧 王燕莉 《河北法学》 2003年第5期19-24,共6页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一种面临特定伦理基础的法定犯,也是国家通过刑法重建市场信用规则 的一种手段。该罪保护的法益(即犯罪客体)是一种超个人的社会法益,即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 因此,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犯罪构成模式应由结果本位向...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一种面临特定伦理基础的法定犯,也是国家通过刑法重建市场信用规则 的一种手段。该罪保护的法益(即犯罪客体)是一种超个人的社会法益,即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 因此,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犯罪构成模式应由结果本位向行为本位转换,同时,在定罪时也要考 虑量的因索,处罚最值得处罚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供虚拟财会告罪 信息公开制度 刑法 犯罪构成 法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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