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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1
作者
唐稷尧
王燕莉
《河北法学》
2003年第5期19-24,共6页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一种面临特定伦理基础的法定犯,也是国家通过刑法重建市场信用规则 的一种手段。该罪保护的法益(即犯罪客体)是一种超个人的社会法益,即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 因此,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犯罪构成模式应由结果本位向...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一种面临特定伦理基础的法定犯,也是国家通过刑法重建市场信用规则 的一种手段。该罪保护的法益(即犯罪客体)是一种超个人的社会法益,即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 因此,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犯罪构成模式应由结果本位向行为本位转换,同时,在定罪时也要考 虑量的因索,处罚最值得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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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提供
虚拟
财会
报
告罪
信息公开制度
刑法
犯罪构成
法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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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1
作者
唐稷尧
王燕莉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
四川师范大学
出处
《河北法学》
2003年第5期19-24,共6页
基金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青年基金项目研究成果之一。
文摘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一种面临特定伦理基础的法定犯,也是国家通过刑法重建市场信用规则 的一种手段。该罪保护的法益(即犯罪客体)是一种超个人的社会法益,即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 因此,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犯罪构成模式应由结果本位向行为本位转换,同时,在定罪时也要考 虑量的因索,处罚最值得处罚的行为。
关键词
提供
虚拟
财会
报
告罪
信息公开制度
刑法
犯罪构成
法定犯
Keywords
crime of providing false report of account
disclosure system of information
criminal law
分类号
D924.3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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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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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唐稷尧
王燕莉
《河北法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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