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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司法适用的类型化研究——以不动产抵押为中心
被引量:
1
1
作者
李欢欢
《财经法学》
2023年第6期136-148,共13页
“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是不确定性概念,从规范目的及类型化角度具体化该概念对平衡抵押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是平衡担保债权安全性与抵押人期限利益的结果。不应将抵押人的转让行为本身、仅未履行通知义...
“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是不确定性概念,从规范目的及类型化角度具体化该概念对平衡抵押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是平衡担保债权安全性与抵押人期限利益的结果。不应将抵押人的转让行为本身、仅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违反限制转让约定认定为“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形,否则会使“保护抵押权人单方利益”取代“利益平衡理念”,消解《民法典》第406条对抵押财产转让制度变革的意义。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认为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被拆迁人的权利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居住权优先于抵押权,这事实上阻却了抵押权追及效力,可能危及担保债权的安全,因此属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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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第406条
抵押
财产
损害
抵押权
不动产
抵押
下载PDF
职称材料
论抵押物转让时抵押权损害风险之认定
被引量:
1
2
作者
黄清新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31-139,共9页
《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中“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抽象表述致使其认定标准不明,存在授权式法律漏洞。既往之司法裁判对其认定主要存在三种标准:转让行为本身有损抵押权、转让行为违反禁止让与特约、转让抵押财产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在解释...
《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中“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抽象表述致使其认定标准不明,存在授权式法律漏洞。既往之司法裁判对其认定主要存在三种标准:转让行为本身有损抵押权、转让行为违反禁止让与特约、转让抵押财产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在解释论层面均存在无法消弭的解释障碍。合理之认定方式在于,构造出抵押权的行使与抵押权受偿范围的基本框架,对可能损害抵押权这一要件进行要素化解构,提取抵押权实现成本与担保权益范围的比例性、抵押权追及力的限度、抵押权的受偿范围等弹性化的评价要素。抵押权损害风险的认定应自两个层次展开:一是抵押权的行使障碍,表现为抵押权追及力消灭与抵押权追及力受阻;二是抵押权的受偿范围减损,表现为抵押财产价值严重减损以及抵押财产以无偿或不合理低价的方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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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抵押
财产转让
可能
损害
抵押权
认定标准
抵押权
的行使障碍
抵押权
受偿范围减损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限制处分抵押物约定的法律效果
3
作者
吴钰琪
陈晓敏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76-85,共10页
限制处分抵押物约定适用情形应限缩为“可能损害抵押权”,绝对限制约定无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已登记的相对限制约定具有审查义务,对主观限制约定进行形式审查,对客观限制约定应在职责和能力范围进行实质审查,无法审查时仍应办理转移登...
限制处分抵押物约定适用情形应限缩为“可能损害抵押权”,绝对限制约定无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已登记的相对限制约定具有审查义务,对主观限制约定进行形式审查,对客观限制约定应在职责和能力范围进行实质审查,无法审查时仍应办理转移登记。限制处分约定不受物权法定公示的限制,利益平衡原则也是恶意对抗规则构建的重要因素。裁判机构可将绝对限制约定转换为主观限制约定。动产抵押限制处分约定具有适用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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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抵押
物转让
抵押权
人
限制处分约定
可能
损害
抵押权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司法适用的类型化研究——以不动产抵押为中心
被引量:
1
1
作者
李欢欢
机构
山西大学法学院
出处
《财经法学》
2023年第6期136-148,共13页
文摘
“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是不确定性概念,从规范目的及类型化角度具体化该概念对平衡抵押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是平衡担保债权安全性与抵押人期限利益的结果。不应将抵押人的转让行为本身、仅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违反限制转让约定认定为“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形,否则会使“保护抵押权人单方利益”取代“利益平衡理念”,消解《民法典》第406条对抵押财产转让制度变革的意义。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认为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被拆迁人的权利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居住权优先于抵押权,这事实上阻却了抵押权追及效力,可能危及担保债权的安全,因此属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形。
关键词
《民法典》第406条
抵押
财产
损害
抵押权
不动产
抵押
Keywords
article 406 of the civil code
mortgaged property
impairment of mortgages
real estate mortgages
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抵押物转让时抵押权损害风险之认定
被引量:
1
2
作者
黄清新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31-139,共9页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科研创新项目“动态体系论视野下物业管理人侵权责任承担形态的类型构造研究”(202210611)。
文摘
《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中“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抽象表述致使其认定标准不明,存在授权式法律漏洞。既往之司法裁判对其认定主要存在三种标准:转让行为本身有损抵押权、转让行为违反禁止让与特约、转让抵押财产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在解释论层面均存在无法消弭的解释障碍。合理之认定方式在于,构造出抵押权的行使与抵押权受偿范围的基本框架,对可能损害抵押权这一要件进行要素化解构,提取抵押权实现成本与担保权益范围的比例性、抵押权追及力的限度、抵押权的受偿范围等弹性化的评价要素。抵押权损害风险的认定应自两个层次展开:一是抵押权的行使障碍,表现为抵押权追及力消灭与抵押权追及力受阻;二是抵押权的受偿范围减损,表现为抵押财产价值严重减损以及抵押财产以无偿或不合理低价的方式转让。
关键词
抵押
财产转让
可能
损害
抵押权
认定标准
抵押权
的行使障碍
抵押权
受偿范围减损
Keywords
transfer of mortgaged property
possible impairment of mortgage
criteria for determination
impediment to exercise of mortgage
impairment of the scope of the mortgage to be paid
分类号
DF52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限制处分抵押物约定的法律效果
3
作者
吴钰琪
陈晓敏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76-85,共10页
基金
2022年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2210656)。
文摘
限制处分抵押物约定适用情形应限缩为“可能损害抵押权”,绝对限制约定无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已登记的相对限制约定具有审查义务,对主观限制约定进行形式审查,对客观限制约定应在职责和能力范围进行实质审查,无法审查时仍应办理转移登记。限制处分约定不受物权法定公示的限制,利益平衡原则也是恶意对抗规则构建的重要因素。裁判机构可将绝对限制约定转换为主观限制约定。动产抵押限制处分约定具有适用可行性。
关键词
抵押
物转让
抵押权
人
限制处分约定
可能
损害
抵押权
分类号
D923.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司法适用的类型化研究——以不动产抵押为中心
李欢欢
《财经法学》
2023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论抵押物转让时抵押权损害风险之认定
黄清新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限制处分抵押物约定的法律效果
吴钰琪
陈晓敏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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