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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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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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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四川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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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铜陵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72-7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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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无论是从保护弱势群体,还是从保护环境抑或"风险和收益并存"原理角度,都应科以经营者严格责任。但由于其所从事的活动的特殊性,不能由其承担所有由此带来的损失,应让其他责任主体参与进来,因此,在确定经营人为首要的责任主体后,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同时需规定责任保险人、基金等责任主体,但与经营者不同,其无论在赔偿范围还是赔偿顺序上承担的都只是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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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者付费原则
损失分配现状
经营者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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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olluter payment principle
the situation of loss allocation situation
the business people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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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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