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4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我国持有不安全食品犯罪化的理论探讨 被引量:4
1
作者 张雍锭 张学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60-67,共8页
持有不安全食品行为是指既不能证明具有生产、销售食品的目的,也不能证明是持有者的行为导致了不安全食品,并且拒绝说明其来源和去向的行为。目前我国缺少对持有不安全食品的刑法规制,而该类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受刑罚惩罚、较... 持有不安全食品行为是指既不能证明具有生产、销售食品的目的,也不能证明是持有者的行为导致了不安全食品,并且拒绝说明其来源和去向的行为。目前我国缺少对持有不安全食品的刑法规制,而该类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受刑罚惩罚、较为常见多发等特点,且国家层面较为重视。因此,确有必要将其犯罪化。这不仅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防控,也符合社会危害性认定标准的演变、刑罚目的的转变及刑法机能的统一等学理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持有安全食品 犯罪化 必要性 学理根据
下载PDF
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体系的完善 被引量:2
2
作者 魏在军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期69-74,共6页
我国现行刑法对食品犯罪的规制存在定位不准确、介入点滞后、法网粗疏、罚金刑设置不科学等缺陷,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食品犯罪。我国当下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需要转变立法理念,严密刑事法网。在立法体例上,应将食品犯罪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现行刑法对食品犯罪的规制存在定位不准确、介入点滞后、法网粗疏、罚金刑设置不科学等缺陷,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食品犯罪。我国当下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需要转变立法理念,严密刑事法网。在立法体例上,应将食品犯罪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在法律用语上,应将现有法律中使用的"生产、销售"改为"生产、经营";在罪名上,应增设"持有不安全食品、食品材料罪"和"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在罚金刑设置上,一是应用"货值金额"取代"生产销售金额"作为罚金数额的计算依据,二是应将罚金数额的计算依据明确为"处以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三是明确规定行为人已交的行政罚款应折抵罚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犯罪 持有安全食品 召回安全食品 货值金额 生产销售金额
下载PDF
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体系的完善 被引量:2
3
作者 魏在军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5期116-123,共8页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下降,人人"谈食色变",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我们确有必要反思我国当下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为维护食品安全构筑严密的刑事法网。我国现行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下降,人人"谈食色变",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我们确有必要反思我国当下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为维护食品安全构筑严密的刑事法网。我国现行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存在刑事法网不严密,刑法定位不准确,刑法介入点滞后,罚金刑设置不科学等问题,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食品犯罪。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转变立法理念,严密刑事法网,增设"持有不安全食品罪"、"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将罚金刑由"无限额"改为"倍数罚金制",同时注意与相关部门法的衔接,构建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有效遏制食品犯罪,维护国民的食品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刑法规制 持有安全食品 召回安全食品
下载PDF
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行为入罪研究
4
作者 陈玲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53-56,共4页
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未包括该行为,因此将其纳入刑法规制有现实需要。将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入罪,不仅有利于发挥持有型犯罪构成预防堵截犯罪、保护法益的功能,而且符合当下我国食品... 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未包括该行为,因此将其纳入刑法规制有现实需要。将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入罪,不仅有利于发挥持有型犯罪构成预防堵截犯罪、保护法益的功能,而且符合当下我国食品安全刑事政策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的转变态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非法持有安全食品 入罪 社会危害性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