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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善终的法律机制——台湾地区“病人自主权利法”评析及启示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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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也龙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76-83,共8页
为充分保障病人医疗自主权,台湾地区新立"病人自主权利法"。该法以病人医疗自主、善终、医患和谐为基本理念,使病人在无决定能力时仍能实现自主权并赋予优先知情决定权,采用尊严死的善终模式,允许病人拒绝维生医疗,同时也关... 为充分保障病人医疗自主权,台湾地区新立"病人自主权利法"。该法以病人医疗自主、善终、医患和谐为基本理念,使病人在无决定能力时仍能实现自主权并赋予优先知情决定权,采用尊严死的善终模式,允许病人拒绝维生医疗,同时也关注医患关系,维护医疗专业自主。该法建立了预立医疗决定制度,病人可以通过预立医疗照护咨商,与医疗人员及家属充分沟通后,签署预立医疗决定,就接受或拒绝维生医疗做出选择。该法对我国大陆卫生法制具有诸多启示,包括应明确病人自己决定与家属代行决定的关系,区分拒绝维生医疗权与安乐死、医助自杀,赋予预先医疗指示法律效力,兼顾国家利益和医疗服务者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台湾地区 “病人自主利法” 拒绝维生医疗 预立医疗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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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安宁疗护立法的改革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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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丽新 许新承 《台湾研究集刊》 2024年第4期51-70,共20页
历经近30年实践,台湾地区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安宁疗护立法。为克服改革前“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的适用困境,2019年开始在岛内施行的“病人自主权利法”通过扩大安宁疗护的适用范围、明确病人最新医疗意愿的认定依据和设定安宁疗护决策执行... 历经近30年实践,台湾地区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安宁疗护立法。为克服改革前“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的适用困境,2019年开始在岛内施行的“病人自主权利法”通过扩大安宁疗护的适用范围、明确病人最新医疗意愿的认定依据和设定安宁疗护决策执行中的医方免责情形,支持特定临床条件下的非末期病人预先做出安宁疗护决策。从实施效果看,改革后的台湾地区安宁疗护立法在保障病人善终权益、促进医患关系等方面更具优势,但在可行性上仍有不足。以台湾地区制度实践的得失为参照,中国内地应在患者权利保护法的框架下推进安宁疗护立法,并在立法理念上强调以协助决定范式促进临终患者医疗自主的实现。以此为基础,中国内地立法原则上应将安宁疗护的适用对象限定为末期患者,承认患者的拒绝维生医疗权,在患者安宁疗护意愿的认定和执行环节体现对医方专业自主的尊重,并结合监护制度完善安宁疗护的替代决策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宁疗护立法 善终 拒绝维生医疗 医疗自主 预先医疗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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