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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应当是抽象的吗?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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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宇骁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585-605,共21页
抽象、普遍或一般等词的区别仅是用语喜好问题,实际指代了立法的效力范围不特定性与权利义务未完结性两大特征。只要不满足这两大特征的任何一种,都可以称之为具体法或个别法。"立法应当抽象"并非具有普适性。法国是立法抽象... 抽象、普遍或一般等词的区别仅是用语喜好问题,实际指代了立法的效力范围不特定性与权利义务未完结性两大特征。只要不满足这两大特征的任何一种,都可以称之为具体法或个别法。"立法应当抽象"并非具有普适性。法国是立法抽象性思想的发源地,其理由是平等原则。德国直到魏玛后期才产生了以抽象性教义制约立法权的主张,其主要目的是维护权力分立。立法的抽象性从来就不是英美法上的传统与要求。通过分析我国实定法规范与事实可以看到,针对特定人、特定事项等的效力范围特定性立法具有正当性,无需对其特别约束。只有出于对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序权保障,在制定侵害性质权利义务完结性立法时,才应当检验其合宪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规范 法的一般性 立法 行政保留 普遍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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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有”“无”之争——论马克思规范性思想的黑格尔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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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育书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63-70,共8页
当前,历史唯物主义的规范性学说陷入了“有”与“无”的争论之中。这种争论对马克思规范性思想的理解过于表面,实际上,只有通过黑格尔哲学才能真正理解规范性思想的思想史内涵并化解“有”与“无”的抽象争论。马克思继承黑格尔对形式... 当前,历史唯物主义的规范性学说陷入了“有”与“无”的争论之中。这种争论对马克思规范性思想的理解过于表面,实际上,只有通过黑格尔哲学才能真正理解规范性思想的思想史内涵并化解“有”与“无”的抽象争论。马克思继承黑格尔对形式主义道德的批判,把道德规范称为“意识形态”,这使其规范性思想具有一定的“无”的特征。而在“有”的方面,马克思的规范性思想不在于建构抽象的规范,而在于马克思同黑格尔一起赋予近代以来的主观性道德以客观性内容,这凸显了马克思和黑格尔思想的深邃性。不仅如此,马克思还进一步超越了黑格尔的伦理国家方案,把抽象道德规范问题转化为社会经济关系问题,通过推动社会革命和建立新的社会交往形式来建立社会规范,并在此过程中扬弃了黑格尔的保守性内容和唯心主义特征,最终具有重要的规范性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历史唯物主义 规范 意识形态 抽象规范 伦理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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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规范合宪性审查的程序类型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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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29-38,共10页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立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心应当转向程序类型的建构。未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的合宪性审查职能,应以规范审查为主要内容,审查对象应扩大至法律,且应以事后审查为主。具体而言,可以设置的程序类型有...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立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心应当转向程序类型的建构。未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的合宪性审查职能,应以规范审查为主要内容,审查对象应扩大至法律,且应以事后审查为主。具体而言,可以设置的程序类型有抽象规范审查、具体规范审查和宪法诉愿三种。抽象规范审查在实践中作用不彰,又有可能成为政治争议的延伸;具体规范审查实现了合宪性审查机关与法院的联动,是比较有效的程序类型;现阶段宪法诉愿的对象应当限定为法规范,而不包括司法裁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抽象规范审查 具体规范审查 宪法诉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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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抽象规范审查程序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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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柳建龙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97-120,共24页
德国违宪审查制度是最具代表性的宪法保障制度之一。抽象规范审查是为弥补美式具体司法审查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客观规范审查程序。抽象规范审查是在由于联邦制而形成的规范审查、法官的规范审查权以及规范审查权集中于宪法法院等基... 德国违宪审查制度是最具代表性的宪法保障制度之一。抽象规范审查是为弥补美式具体司法审查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客观规范审查程序。抽象规范审查是在由于联邦制而形成的规范审查、法官的规范审查权以及规范审查权集中于宪法法院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基本法对抽象规范审查程序作了规定,联邦宪法法院则对之作了具体化。经由对基本法和联邦宪法法院法有关抽象审查的受理要件、审查依据、判决形式和效力、特别程序的规定以及相关学说与判例的介绍和分析,可以发现,即便在德国,抽象规范审查作为宪法保障制度所发挥的功能也非常有限,在缺乏具体案件的情况下,宪法法院不仅可能对法律难以有充分的认识,而且容易沦为咨询机关及政党斗争的工具,损害司法权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规范审查 客观释明利益 法规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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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抽象规范性文件问题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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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正林 李新天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1期90-99,共10页
高级人民法院以发布抽象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指导地方审判业务的做法不符合我国《立法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它的存在有一定现实的客观因素,需要进行系统性考察,不能简单地一废了之,也不能通过备案审查来强化它的合法性。高级人民... 高级人民法院以发布抽象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指导地方审判业务的做法不符合我国《立法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它的存在有一定现实的客观因素,需要进行系统性考察,不能简单地一废了之,也不能通过备案审查来强化它的合法性。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抽象规范性文件本质上属于制定抽象性规则的行为,与审判权行使的本质是相悖的,更重要的是,由地方法院进行司法解释不仅不利于全国法制的统一性,而且会加重已存在的司法行政化倾向。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建立立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的法制统一的观念入手,明确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构的职能,同时增加审级,使高级人民法院能够通过层级审判来监督和实现法制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级人民法院 抽象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性文件 层级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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