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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概括继受人整治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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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琳琳 《汉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107-111,共5页
概括继受多在民法、公司法等私法中适用,场地污染整治责任虽为公法上义务,但因其不具有一身专属性,故可概括继受。在此基础上,针对概括继受人整治责任的承担中存在的特殊情形,例如:概括继受人对场地污染不知情、概括继受时无具体行政处... 概括继受多在民法、公司法等私法中适用,场地污染整治责任虽为公法上义务,但因其不具有一身专属性,故可概括继受。在此基础上,针对概括继受人整治责任的承担中存在的特殊情形,例如:概括继受人对场地污染不知情、概括继受时无具体行政处分、概括继受时无法律规定,继受后适用新的法律规定,有无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等问题进行探讨,并且提出了应在场地的受让、使用、出让阶段进行土壤污染监管及责任认定,进一步完善概括继受人整治责任的承担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概括继受 知情与否 抽象公法义务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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