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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特殊情形下概括继受人整治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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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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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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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汉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107-11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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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山东科技大学2017年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项目名称:特殊情形下场地污染行为人之概括继受人整治责任的承担问题研究
项目编号:SDKDYC17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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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概括继受多在民法、公司法等私法中适用,场地污染整治责任虽为公法上义务,但因其不具有一身专属性,故可概括继受。在此基础上,针对概括继受人整治责任的承担中存在的特殊情形,例如:概括继受人对场地污染不知情、概括继受时无具体行政处分、概括继受时无法律规定,继受后适用新的法律规定,有无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等问题进行探讨,并且提出了应在场地的受让、使用、出让阶段进行土壤污染监管及责任认定,进一步完善概括继受人整治责任的承担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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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概括继受
知情与否
抽象公法上义务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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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Universalsukzession
informed or not
abstract obligations of public law
the principle of non-retroactivi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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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5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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