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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生育权?——丈夫生育权问题的法理分析
被引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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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晓云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08年第3期83-87,共5页
生育权的权利主体系合法婚姻关系成立的"抚育团体"。夫妻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作为完整意义的生育权主体而存在。无论是出于夫妻感情破裂,还是因其中任何一方的生命权被剥夺,从而导致"抚育团体"破灭时,生育权的主...
生育权的权利主体系合法婚姻关系成立的"抚育团体"。夫妻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作为完整意义的生育权主体而存在。无论是出于夫妻感情破裂,还是因其中任何一方的生命权被剥夺,从而导致"抚育团体"破灭时,生育权的主体也就不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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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育权
抚育
团体
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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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谁的生育权?——丈夫生育权问题的法理分析
被引量:
1
1
作者
陈晓云
机构
福建警察学院基础部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08年第3期83-87,共5页
文摘
生育权的权利主体系合法婚姻关系成立的"抚育团体"。夫妻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作为完整意义的生育权主体而存在。无论是出于夫妻感情破裂,还是因其中任何一方的生命权被剥夺,从而导致"抚育团体"破灭时,生育权的主体也就不再存在了。
关键词
生育权
抚育
团体
夫妻关系
Keywords
reproductive rights
nurturing groups
conjugal relationship
分类号
D922.182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3.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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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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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谁的生育权?——丈夫生育权问题的法理分析
陈晓云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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