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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生育权?——丈夫生育权问题的法理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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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晓云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08年第3期83-87,共5页
生育权的权利主体系合法婚姻关系成立的"抚育团体"。夫妻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作为完整意义的生育权主体而存在。无论是出于夫妻感情破裂,还是因其中任何一方的生命权被剥夺,从而导致"抚育团体"破灭时,生育权的主... 生育权的权利主体系合法婚姻关系成立的"抚育团体"。夫妻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作为完整意义的生育权主体而存在。无论是出于夫妻感情破裂,还是因其中任何一方的生命权被剥夺,从而导致"抚育团体"破灭时,生育权的主体也就不再存在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育权 抚育团体 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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