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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独立设置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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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远山 余秀宝 余正 《襄樊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48-56,共9页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即在法院内部设置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存在诸多弊端,如影响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案件审理周期过长、法院审判标准不统一、割裂知识产权案件的整体性和统一性。我国应在借鉴美德日等国有关知识产权法...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即在法院内部设置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存在诸多弊端,如影响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案件审理周期过长、法院审判标准不统一、割裂知识产权案件的整体性和统一性。我国应在借鉴美德日等国有关知识产权法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国情和司法制度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具体做法是按知识产权案件密集程度建立一审法院,并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在审级的选择上,宜以三级终审为最终模式;知识产权法院综合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同时,因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对纯技术性内容的判断有赖于知识产权法院中技术专家制度的建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模式 技术专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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