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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检察机关批捕权配置的三种模式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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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友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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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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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43-56,191,192,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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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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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审查批捕的功能发挥很大程度上与检察机关批捕权的配置相关。随着检察内设机构改革与地方试点探索的发展,我国检察机关批捕权配置逐渐形成了三种模式。其中,侦查监督模式为检察内部分权制约的结果,但为保障案件质量,该模式下的批捕权被用作了控制侦查的手段;捕诉合一模式则是上述分权的反向操作,通过审查批捕与公诉的集权,试图解决侦查监督模式侦查控制失灵、办案效率低下等问题;批捕独立模式更多关注逮捕必要性审查之实现,通过内部机构的单独设置,保证审查主体的中立与超然,以实现审查批捕人权保障的法治功能。通过分析其生成脉络与理论基础,可总结出一些检察机关批捕权配置应遵循的基本规律,并以此得出模式选择的应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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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审查批捕
内设机构
侦查监督
捕诉合一
批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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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etention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nternal Institution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Combination of Detention Approval and Prosecution
Independence of Detention Appr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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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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