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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适用范围及衔接对策 被引量:5
1
作者 赵勇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02-117,共16页
《新加坡调解公约》确立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跨国直接执行机制,其调整的国际和解协议需同时满足调解性、国际性、商事性和书面性要求。对比我国的规定和实践,“和解”的内涵与国内认识不一致,可能引起误读;“国际性”判断标准与国内不一... 《新加坡调解公约》确立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跨国直接执行机制,其调整的国际和解协议需同时满足调解性、国际性、商事性和书面性要求。对比我国的规定和实践,“和解”的内涵与国内认识不一致,可能引起误读;“国际性”判断标准与国内不一致,可能造成内外区别对待的问题;“商事性”范围与我国实践不一致,可能引起适用冲突。究其原因,既包括我国缺乏专业的商事调解制度;也存在缺乏个人调解制度和统一的调解员资质标准;还有“和解协议”缺乏可执行力等原因。为全面对接公约的实施,推进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要构建以《中国商事调解法》为核心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以规范调解员为中心的个人和机构调解并重的调解方式,确立以公共政策和第三人救济为重心的执行审查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加坡调解公约》 国际商事调解 中国商事调解法 个人调解 执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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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执行交互视角下执行证书制度的重构
2
作者 曹建军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02-114,193,194,共15页
执行证书的功能与定位直接关系到公证与执行程序能否顺利衔接,也是现有法律规范及新近执行法草案没有终局定论的关键问题。为调和公证机构扩张性审查范围与限缩性立法趋势之间的紧张关系,我国应当将证明权划分为可能构成侵权的责任范围... 执行证书的功能与定位直接关系到公证与执行程序能否顺利衔接,也是现有法律规范及新近执行法草案没有终局定论的关键问题。为调和公证机构扩张性审查范围与限缩性立法趋势之间的紧张关系,我国应当将证明权划分为可能构成侵权的责任范围(执行力的形式要件、实体要件、主观范围)与免于损害赔偿的服务范围(执行力的客观范围、时间范围)。公证核实义务的履行程序隐含着债权人的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债务人的异议机制低效用、公证机构的核实责任过重等问题,应当回归形式化审查及其形式化标准。执行证书已经形成由复查及其投诉组成的行业性内部救济机制,没有必要再配设外部性独立救济机制,以矫正司法实务围绕执行证书再生争议的倾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 执行 执行审查 执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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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分析
3
作者 滕艳军 朱斌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20期3-8,共6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这对于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意义重大而深远,应该深刻理解、全面...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这对于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意义重大而深远,应该深刻理解、全面把握。检察机关运用检察权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应着眼全局,结合办案实际,了解和掌握民事执行的办案全流程,并在此基础上,找准监督的着力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实施 执行审查 消极执行 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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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审查模式的转型与证明机制的强化 被引量:2
4
作者 曹建军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78-95,共18页
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有关执行要件事实的规范主要是从法院审查的视角出发,易引起立案审查、执行审查、实体审理的模糊与混同,且在外部制衡缺失之时很难贯彻“实体—程序”的二元区分标准。民事执行的审查模式存在职权主义取证... 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有关执行要件事实的规范主要是从法院审查的视角出发,易引起立案审查、执行审查、实体审理的模糊与混同,且在外部制衡缺失之时很难贯彻“实体—程序”的二元区分标准。民事执行的审查模式存在职权主义取证范围过度扩张的问题,有必要从当事人证明的外部视角为要件事实的快速查明提供事实信息与证据线索,遏制职权调查的扩张趋势并推进程序层面的审执分离。执行当事人、实体请求权、执行依据的实体审查程序应当明确当事人的应证事实、证明程序和证据方法,实体审理应在言辞辩论而非询问听证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审理;执行受理要件的程序性审查有必要提高立案庭不予受理裁定的标准,执行裁决要件的审查程序应明确适用范围且区分申请与异议。执行要件事实的审查体系在审查标准、救济竞合、统一裁决方面的规范化与证明机制在权利、程序、内容方面的充实化,将有利于实现以执行法官为核心的分权改革机制和以执行救济制度为重点的体系化制度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执行 审执分离 要件事实 执行审查 执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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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的执行力从何而来?——兼论“行政协议规定”第二十四条 被引量:1
5
作者 汪国庆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第3期41-47,共7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行政协议获得执行力的路径是回归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再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协议由于不是高权行政行为,因而不直接产生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行政协议获得执行力的路径是回归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再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协议由于不是高权行政行为,因而不直接产生行政强制执行请求权;进而,行政协议未经足以信赖的司法审查,证明行政权利义务的属性不具有高度盖然性,因而不具有执行名义的资格。行政协议只有在经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经历法院执行机关作出的足以信赖且具有正当程序保障的司法审查,才能具备执行名义资格,进而具备强制执行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执行名义 执行 执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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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范围及方式 被引量:1
6
作者 陈定良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第3期84-88,共5页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机关的一项新权力,在权力设置及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限监督、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为主,主动监督为辅及保障公平、兼顾效率等3个基本原则;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控制、处分性执...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机关的一项新权力,在权力设置及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限监督、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为主,主动监督为辅及保障公平、兼顾效率等3个基本原则;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控制、处分性执行实施行为、实体性执行审查行为以及执行人员消极执行、违法犯罪等行为;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包括抗诉、检察建议及移送刑事立案3种监督方式。抗诉主要针对具有审判权性质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影响较大的实体性执行审查行为,主要为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检察建议主要针对具有行政权属性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权利影响较大的控制、处分性的执行实施行为;而移送刑事立案主要针对执行人员存在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挪用执行款物巨大、贪污受贿等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监督 执行审查 执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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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
7
作者 王芳 《甘肃科技》 2008年第12期95-96,89,共3页
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涵义、构成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内部控制与企业其他管理的关系;结合我国国情说明了构建内部控制制度应注意的问题;最后提出内部控制执行的审查问题。
关键词 涵义与构成 管理关系 注意问题 执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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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权利外观优先保护之检讨——以名义股东股权被执行为例 被引量:18
8
作者 王延川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72-78,共7页
名义股东的债权人请求法院执行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时,实际出资人通常会提出异议,并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学界普遍认为此时应该以效率优先为理论基础,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也以我国《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为依据,确保债权... 名义股东的债权人请求法院执行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时,实际出资人通常会提出异议,并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学界普遍认为此时应该以效率优先为理论基础,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也以我国《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为依据,确保债权人对于登记外观的信赖利益。在我国,除非有善意取得等特别规定,股权登记只具有对抗效力,不能作为信赖登记的第三人被保护的理由。而《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只是登记对抗主义的规定,法院将其作为依据确保债权人的信赖利益是一种误读。执行程序中股权权属的认定,不应坚持外观主义原则,而应该回到实质主义逻辑上面,即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但是前提是该权属应该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外观 登记对抗主义 执行审查程序 确权程序 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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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衔接困境与突围——从调解协议效力的冲突切入 被引量:10
9
作者 赵泽慧 《商事仲裁与调解》 2020年第4期83-95,共13页
我国调解体系的一元化使得商事调解制度只能依附于人民调解而存在,故此国内商事调解协议与人民调解协议一样,并不具有执行力和终局力,这与我国已经签署的《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要求存在本质冲突。制度冲突所带来的适用的"两难困境&q... 我国调解体系的一元化使得商事调解制度只能依附于人民调解而存在,故此国内商事调解协议与人民调解协议一样,并不具有执行力和终局力,这与我国已经签署的《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要求存在本质冲突。制度冲突所带来的适用的"两难困境"将成为我国履行公约义务的严重阻碍,但我国在"法化"不足的背景下尚不具备条件对国内调解协议与国际和解协议一视同仁。因此可以在调解/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上按照国内和国际区分,对国内调解协议仍以司法确认制度赋予其执行力,对国际商事和解协议以直接执行机制辅之以执行审查制度,并明确审查范围及其构建方向,以期在制度衔接困境下寻求突围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加坡调解公约 和解协议效力 直接执行机制 执行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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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位与归位:审执分离改革中执行审查权的重构初探 被引量:6
10
作者 高明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1期114-120,共7页
本文首先以北京市E中级法院2014-2016年3年受理的执行审查类案件为分析样本,对执行审查权的运行情况进行实证分析。进而提出执行审查权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分析原因。之后对执行审查权的基本理论性问题进行探析,明确了执行审查权是执... 本文首先以北京市E中级法院2014-2016年3年受理的执行审查类案件为分析样本,对执行审查权的运行情况进行实证分析。进而提出执行审查权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分析原因。之后对执行审查权的基本理论性问题进行探析,明确了执行审查权是执行权的下位概念,虽具有司法权属性,但不同于执行裁判权,不是审判权。最后分别从执行审查权的合理配置、执行审查程序的规范与发展和执行审查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衔接3个方面,尝试在审执分离的改革背景下重构执行审查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执分离 执行审查 价值定位 合理配置 程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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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化原则下执行审查规则之检讨——从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展开
11
作者 占善刚 张梁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59-68,共10页
执行程序中被奉为圭臬的形式化原则,在实践中屡次出现理解与适用的偏差,导致执行审查流于完全书面审查。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似乎未能充分考虑本土化执行体系的自洽性,转向与域外执行制度靠拢,实质作用可能式微。实际上,形式审查仍是围绕... 执行程序中被奉为圭臬的形式化原则,在实践中屡次出现理解与适用的偏差,导致执行审查流于完全书面审查。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似乎未能充分考虑本土化执行体系的自洽性,转向与域外执行制度靠拢,实质作用可能式微。实际上,形式审查仍是围绕实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方式,但在我国执行体系中需要相称的审查模式与救济手段辅佐才更具实效。作为关键的听证程序,理应从表征省略实质审理的略式程序出发,明确公益性、意思自治性的限制。同时,基于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正当性来源,结合实体法的具体规则是执行审查规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审查 变更、追加当事人 形式化原则 执行听证 略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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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分离向何处去? 被引量:1
12
作者 王杏飞 《法治社会》 2023年第4期103-114,共12页
准确理解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是推进审执分离改革的理论基础与逻辑前提。当前对民事执行权性质存在不同的认识。从国家权力分工属性而言,有司法权说、行政权说与折衷说;从民事执行权的归属而言,有债权人说、国家说和折衷说。域外对民事执... 准确理解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是推进审执分离改革的理论基础与逻辑前提。当前对民事执行权性质存在不同的认识。从国家权力分工属性而言,有司法权说、行政权说与折衷说;从民事执行权的归属而言,有债权人说、国家说和折衷说。域外对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并无统一的立法模式与认识,执行实践也各具特色。我国民事执行“执中有审、执审糅杂”,对执行实施行为与审查行为亦未做严格区分。民事执行权是实现债权人私法上权益的国家强制力,旨在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益并维持正常的法秩序。以此为基点来审视民事执行权与谋划审执分离改革,执行审查权由法院专属行使,部分执行实施权从法院分离,探索建立多元执行机制,有利于实现当事人利益与执行效率最大化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执行实施权 执行审查 审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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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看我国的执行审查制度
13
作者 刘记福 刘小红 《株洲工学院学报》 2006年第5期49-51,共3页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虽规定法院组织机构设置应按“审执分立”的原则设立,但仅仅只是机构上的分立,在执行过程中,当第三人提出异议时,执行机构往往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从而“审执合一”,这是造成我国“执行乱”、“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虽规定法院组织机构设置应按“审执分立”的原则设立,但仅仅只是机构上的分立,在执行过程中,当第三人提出异议时,执行机构往往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从而“审执合一”,这是造成我国“执行乱”、“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笔者通过对我国执行审查制度在立法上所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借鉴国外关于异议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从而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中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的几点设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审查制度 案外人异议 审执分立 第三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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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对待执行程序中的商事思维扩张——再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中申请执行人的变更
14
作者 冯成丰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3年第2期20-35,共16页
我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中的变更申请执行人制度,深受金融体制市场化进程中利益博弈的影响,呈现出执行公法理念的缺失和商事思维过度侵入的弊病.以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代表... 我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中的变更申请执行人制度,深受金融体制市场化进程中利益博弈的影响,呈现出执行公法理念的缺失和商事思维过度侵入的弊病.以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代表的相关司法解释,突破了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构建的基本体系,将“权利承受人”的范围不断扩张至各种情形的“权利受让人”,产生系列问题.不良金融债权转让是具有商事属性的债权转让行为,但执行程序法不是商事部门法,执行审查机构不适宜为债权受让人当然提供免费的公权力“转让背书”.将变更追加程序视为“折中选择”的做法不仅错位了执行审查权的功能,也造成了商事债权利益无法实现的难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会产生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不同,只能在法律明确授权下有限扩张,难以通过外观形式审查的前置程序完成保障.在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当下,应恪守公法的界限,严格限定执行程序中的“权利承受人”范围,“松绑”执行审查权,以另行诉讼为主要程序选择,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流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转让 执行力扩张 权利承受人 执行审查 商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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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背景下国际和解协议跨境执行审查制度探究 被引量:1
15
作者 张志国 《北京仲裁》 2021年第1期161-176,共16页
《新加坡调解公约》确立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跨境直接执行机制,但出于对和解协议监督及维护执行地国家利益等方面的需要,仍有必要建立和解协议跨境执行审查制度。和解协议跨境执行审查制度在审查对象、审查内容、法律效果等方面区别于外... 《新加坡调解公约》确立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跨境直接执行机制,但出于对和解协议监督及维护执行地国家利益等方面的需要,仍有必要建立和解协议跨境执行审查制度。和解协议跨境执行审查制度在审查对象、审查内容、法律效果等方面区别于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兼具支持、监督、控制和解协议质量、权利救济等方面功能。同时,本文从制度模式、基本原则、审查主体、审查范围、权利救济程序等方面对跨境执行审查制度内容进行了分析,并就我国构建跨境执行审查制度作了初步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加坡调解公约》 国际商事调解 国际和解协议 跨境执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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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探究
16
作者 董少谋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122-125,共4页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明确规定,审判监督一章中也没有考虑执行监督问题。目前,在如何进行执行监督的问题上有各种观点。而更多的是理论层面针对审判权的运行发生的争论。但换一思路,以审执分离为原则,对法院...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明确规定,审判监督一章中也没有考虑执行监督问题。目前,在如何进行执行监督的问题上有各种观点。而更多的是理论层面针对审判权的运行发生的争论。但换一思路,以审执分离为原则,对法院在执行中的具体事项进行分类,对执行程序中的审判事项可以全方位监督、执行程序中执行审查事项可以有条件的监督、执行程序中执行实施事项无须监督则是完全可能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执分离 审判事项 执行审查事项 执行实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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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DSB裁决执行审查程序适用中的法律问题
17
作者 杜玉琼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14-117,共4页
WTO/DSU第21.5条是DSB裁决或建议执行措施的审查程序,该程序使DSB裁决的有效执行有了制度保障。然而,由于该程序条文上规定得太原则,太笼统,在适用中暴露出许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提起执行审查程序的主题资格、没有界定专家组的职责范围... WTO/DSU第21.5条是DSB裁决或建议执行措施的审查程序,该程序使DSB裁决的有效执行有了制度保障。然而,由于该程序条文上规定得太原则,太笼统,在适用中暴露出许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提起执行审查程序的主题资格、没有界定专家组的职责范围、该程序和第22条报复程序的适用顺序规定得模糊不清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对一些应对措施予以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DSB裁决 执行审查程序 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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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如何计算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18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6年第4期48-48,共1页
该案应如何计算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编辑同志:某行政机关以某单位销售不合格产品为由,大该单位作出数万元的罚款决定。该单位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起的期限内未提起的讼。处罚决定生效后五个月内,该单位分数次交付了部分罚款。之... 该案应如何计算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编辑同志:某行政机关以某单位销售不合格产品为由,大该单位作出数万元的罚款决定。该单位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起的期限内未提起的讼。处罚决定生效后五个月内,该单位分数次交付了部分罚款。之后近三个月,该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 法定期限 法定起诉期限 申请权 行政诉讼法 执行审查 市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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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权的构造 被引量:20
19
作者 童兆洪 《法律适用》 2003年第11期27-31,共5页
民事执行权构造是指民事执行权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根据分权理论,按一定标准对民事执行权进行合理分解,将不同的权力在执行机关内部进行再分配,由执行机关内不同部门、不同人员分别行使,改变以往民事执行权行使过度集... 民事执行权构造是指民事执行权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根据分权理论,按一定标准对民事执行权进行合理分解,将不同的权力在执行机关内部进行再分配,由执行机关内不同部门、不同人员分别行使,改变以往民事执行权行使过度集中的现象。民事执行权构造理论的研究,直接关系到建立科学合理、分权制约、规范高效的民事执行权运行机制,是权力资源的重新整合。正因为如此,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关注民事执行体制问题的同时,也关注民事执行权构造问题的研究,以实现民事执行权运行机制的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构造模式 运行机制 执行救济制度 执行监督权 执行异议审查 执行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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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无效认定程序体系论——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5号谈起 被引量:17
20
作者 毋爱斌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15-127,共13页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5号确立了法院依职权认定拍卖无效的规则,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撤销拍卖成交裁定的规则。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同的问题却给出不同的处理方...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5号确立了法院依职权认定拍卖无效的规则,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撤销拍卖成交裁定的规则。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同的问题却给出不同的处理方案,实有对司法拍卖无效认定问题进行系统思考的必要。司法拍卖应以公法性为基本定位,以程序安定性为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司法拍卖的无效认定应仅限于拍卖严重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司法拍卖的无效认定应以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后至执行程序结案前和执行程序结案之后为时间节点,分别确立不动产拍卖成交审查裁定程序、通过执行异议撤销拍卖程序和拍卖裁定审查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35号 司法拍卖无效 执行拍卖成交审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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