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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环境税收立法的若干基本问题探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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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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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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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55-5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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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收入公平分配的财税法促进与保障研究"(11AFX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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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我国当前的环境税收立法中,对环境税收概念的理解不应过于宽泛,以便对具体的税收内容进行详细的设计。新税种的名称应确定为"环境税",而不宜定为"绿税""环境保护税"等。环境税收的性质应定位为目的税,以突出环境税收立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化解当前环境保护资金短缺的问题。新税种的征收管理机关应明确为国税部门,以保障税款的足额、及时征收;同时,要强调环境保护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协同、配合。环境税应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的环境税收入用于治理跨地区、跨流域污染,地方的环境税收入用于治理区域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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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税收立法
税种名称
法律性质
征收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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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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