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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第16条的限缩解释——以胎儿不能成为征地补偿对象而展开
被引量:
15
1
作者
谭启平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84-195,共12页
我国法上的胎儿利益保护问题,在规范调整上经历了从继承法、民法总则到民法典的发展变化过程。从权利能力制度的本质要求与民法体系解释两个维度来看,事实上无法得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并能成为民事主体的结论。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范...
我国法上的胎儿利益保护问题,在规范调整上经历了从继承法、民法总则到民法典的发展变化过程。从权利能力制度的本质要求与民法体系解释两个维度来看,事实上无法得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并能成为民事主体的结论。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范围,"视为"立法技术的运用要求限缩解释。同时,胎儿接受赠与存在立法、司法难题及道德和法律风险,胎儿不宜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不能成为征地补偿对象,民法典第16条之于胎儿接受赠与、损害赔偿和征地补偿的解释应特别谨慎,在适用中更应当予以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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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第16条
民法典1155条
胎儿利益保护
征地
补偿
对象
民事主体资格
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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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论民法典第16条的限缩解释——以胎儿不能成为征地补偿对象而展开
被引量:
15
1
作者
谭启平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84-195,共12页
文摘
我国法上的胎儿利益保护问题,在规范调整上经历了从继承法、民法总则到民法典的发展变化过程。从权利能力制度的本质要求与民法体系解释两个维度来看,事实上无法得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并能成为民事主体的结论。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范围,"视为"立法技术的运用要求限缩解释。同时,胎儿接受赠与存在立法、司法难题及道德和法律风险,胎儿不宜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不能成为征地补偿对象,民法典第16条之于胎儿接受赠与、损害赔偿和征地补偿的解释应特别谨慎,在适用中更应当予以抑制。
关键词
民法典第16条
民法典1155条
胎儿利益保护
征地
补偿
对象
民事主体资格
损害赔偿请求权
Keywords
artide 16 of the Civil Code
article 1155 of the Civil Code
protection of fetal interests
objects of compensation for land acquisition
qualifications of civil subject
claim for damages
分类号
DF52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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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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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民法典第16条的限缩解释——以胎儿不能成为征地补偿对象而展开
谭启平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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