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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一罪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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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婕
马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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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扬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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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时代法学》
2017年第4期17-26,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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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对一罪作出对称性分类并明确其所包含的具体种类,既有助于罪数理论的丰富与深化,更有助于定罪量刑的刑法实践。按照形式与实质的对应,一罪可分为形式的一罪与实质的一罪。其中,形式的一罪包括继续犯和连续犯,而实质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与牵连犯;按照立法与司法的对应,一罪可分为立法的一罪与司法的一罪。其中,立法的一罪包括结合犯、集合犯、转化犯、包容犯与法规竞合犯,而司法的一最则包括形式的一罪与实质的一罪。在宏观层面上,一罪的分类牵涉并体现着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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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罪数
形式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
立法的一罪
司法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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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mount of crime
a formal crime
an essential crime
a legislative crime
a judicial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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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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