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一罪 被引量:1
1
作者 马婕 马荣春 《时代法学》 2017年第4期17-26,共10页
对一罪作出对称性分类并明确其所包含的具体种类,既有助于罪数理论的丰富与深化,更有助于定罪量刑的刑法实践。按照形式与实质的对应,一罪可分为形式的一罪与实质的一罪。其中,形式的一罪包括继续犯和连续犯,而实质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 对一罪作出对称性分类并明确其所包含的具体种类,既有助于罪数理论的丰富与深化,更有助于定罪量刑的刑法实践。按照形式与实质的对应,一罪可分为形式的一罪与实质的一罪。其中,形式的一罪包括继续犯和连续犯,而实质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与牵连犯;按照立法与司法的对应,一罪可分为立法的一罪与司法的一罪。其中,立法的一罪包括结合犯、集合犯、转化犯、包容犯与法规竞合犯,而司法的一最则包括形式的一罪与实质的一罪。在宏观层面上,一罪的分类牵涉并体现着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形式 实质 立法 司法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