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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法总则之期间立法研究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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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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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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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49-159,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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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重大疑难问题研究"(14ZDC01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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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总则草案》第九章"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自第167条至第179条,共13个条文,分为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两节。就诉讼时效制度而言,《民法总则草案》相较于《民法通则》,基本的价值取向和制度框架并没有根本性改变,但在具体的价值判断结论以及立法技术安排上仍有一些值得关注的调整。出于建构未来民法典完善的期间制度的考虑,我国民法总则应当增设或有期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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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诉讼时效期间
除斥期间
或有期间
保证期间
异议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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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imitation of Action
Scheduled Period
Contingent Period
Guarantee Period
Inspection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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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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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认真对待或有期间——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分析范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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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包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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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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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研究》
CSSCI
2020年第1期45-56,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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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或有期间是决定当事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应权利的期间,分为法定的或有期间和意定的或有期间。或有期间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赋予当事人权利的同时加以一定的期限限制,有利于避免旷日持久的责任风险以及一方绝对的优势地位。保证期间、买受人异议期间、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异议期间、转租关系中出租人解除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的期间在性质上存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权利失效期间和或有期间之争。对期间性质的不同认识决定了上述期间和诉讼时效、除斥期间起算的差异,属于民法问题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当事人在或有期间内提出相应主张后,或有期间失去作用,转而进入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视阈,故或有期间具有另立门户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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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或有期间
公平原则
保证期间
异议期间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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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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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合同通知解除中相对方异议规则的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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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国喆
张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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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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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方法学》
CSSCI
2024年第2期48-61,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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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不法获益返还规则的体系化研究”(23BFX02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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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合同通知解除中,最终能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取决于解除方实质上是否拥有解除权,而非程序上相对方提出异议。相对方提出异议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应允许多样化的通知方式以降低行权成本,以鼓励相对方及时提出异议。异议的作出能够暂时阻止合同发生解除效果,解除方可请求权威机关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异议应受期间限制,相对方逾期提出异议则不发生相应效力。尽管可以事后通过提起违约之诉的方式启动法院对合同解除与否的审查程序,但可能面临合同不能被实际履行的风险。同时违约之诉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异议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双重限制在给予相对方多重选择的同时,能避免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达成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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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通知解除
异议行为
异议期间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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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notice of rescission
opposition behavior
opposition period
statute of limit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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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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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合同解除异议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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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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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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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苏商论》
2024年第3期101-104,14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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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异议权属于中国合同解除制度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平衡双方权益的特有规则,《民法典》对原《合同法》中合同解除异议规则进行部分修改与保留,将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扩大为双方当事人,并明确异议的内容针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而非合同解除的效力。但合同解除异议权制度仍存在异议权属性质不明确,异议期间性质不清及行使后果较大等困扰。本文认为,异议期间并非除斥期间或诉讼时效,无需法律强行规定;行使异议权后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应以裁决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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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解除
异议权
异议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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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ntract termination
Right of objection
opposition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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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729.23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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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合同解除异议制度探析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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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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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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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苏商论》
2024年第4期118-12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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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异议权属于中国合同解除制度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平衡双方权益的特有规则。《民法典》对原《合同法》中合同解除异议规则进行部分修改与保留,将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扩大为双方当事人,并明确异议的内容针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而非合同解除的效力。但合同解除异议权制度仍存在异议权属性质不明确,异议期间性质不清及行使后果较大等困扰。本文认为,异议期间并非除斥期间或诉讼时效,无需法律强行规定;行使异议权后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应以裁决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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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解除
异议权
异议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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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ntract termination
Right of objection
opposition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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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729.23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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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法律效力探析
被引量:3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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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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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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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6年第4期41-4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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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支付令
法律效力
督促程序
债务人
债权人
生效判决
债权债务关系
人民法
异议期间
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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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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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异议程序的设置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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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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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1998年第24期34-3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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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异议程序
注册商标所有人
商标注册
主管机关
在先权利冲突
利害关系人
异议期间
注册证
第三方
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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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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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货物异议期间的法理分析——兼与质量保证期间比较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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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宏
姜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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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唐山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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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2期113-11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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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常有买方对货物提出异议的情况,《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对买方提出货物异议的期间做了规定,这一期间与货物质量保证期间结合在一起,使二者产生错综复杂的联系。目前学术界关于货物异议期间的法律属性存在不同看法,本文在综合各个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对货物异议期的法律属性和特征进行法理分析,并将之与质量保证期间进行比较,指出二者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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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异议期间
质量保证期间
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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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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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律问答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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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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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静美律师事务所
广东涉外投资法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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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州化工》
CAS
2019年第21期9-1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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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Q:如何申请注册商标?A:1.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未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正式递交申请。2.申请递交后1个月左右,商标局会下发申请受理通知书。这是形式审查阶段。3.形式审查完毕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此阶段大概需1年到1年半时间。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也叫异议期间,为期3个月。5.公告期满,无异议的话就可领取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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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标注册证
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
申请文件
注册商标
异议期间
审查阶段
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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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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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或有期间概念之质疑
被引量:1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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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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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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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40-150,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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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或有期间概念的提出虽已有相当一段时间,且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之民法总则建议稿所采纳,但尚未经受学界的质疑与检验。就此概念的提出过程而言,未见提出者的详细论证。就此概念的界定而言,其定义存在内涵不清、外延不当等问题,甚至无法准确概括作为其典型示例的保证期间与买受人的异议期间。就此概念对民法学理论构建的意义而言,一方面其所要涵盖的法现象仅于特殊领域内具有正当性;另一方面,其可能旨在构建的保证期间、买受人的异议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关系,既非理论上的必然,又可能引发评价矛盾。新概念提出者承担对此概念的论证责任,而学界的责任则是对新概念提出质疑。因此,暂不将未经学说和立法实践充分检验的抽象概念纳入民法总则中,是谨慎立法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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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或有期间
保证期间
买受人的异议期间
民法总则
权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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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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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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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云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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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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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农家科技(理论版)》
2017年第4期68-6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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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常有法定责任说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说之分。特定物买卖在罗马法时期虽占主流,但近现代以来,种类物买卖逐渐占据了买卖合同的主导地位,这样仅仅适用于特定物买卖场合下的瑕疵担保责任便遭遇了巨大的障碍。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只是在某种程度上继续沿用了瑕疵的概念,却没有赋予瑕疵担保责任独立于违约责任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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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瑕疵担保责任
违约责任
检验通知义务
质量异议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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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TU746.3
[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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