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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受贿犯罪保护法益的反思与不可谋私利性说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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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智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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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西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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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59-65,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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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美国规范量刑改革考察(1970s-2010s)及中国之鉴”(16YJC820023)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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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界定受贿犯罪保护的法益,应当既能与立法中受贿犯罪的相关规定协调,也能契合我国刑事政策的导向。而廉洁性说、公正性说与不可收买性说,由于预先设立了固有立场,因而解读受贿犯罪构成要件时无法脱离钱权交易的框架,未能准确把握受贿犯罪的本质,导致解释受贿犯罪的相关样态,以及既遂和数额界定等问题上出现诸多不协调之处;同时,无法将感情投资这一隐蔽性极强的方式入罪,也与刑事政策导向有所偏离。不可谋私利性说能够突破对价关系的框架,准确把握受贿犯罪不法的本质,因此不仅用于解读受贿犯罪相关规定更为合理,也能将感情投资纳入惩罚范围,是更具优势的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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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受贿犯罪
廉洁性说
公正性说
不可收买性说
不可谋私利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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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bribery crime
incorruptibility view
justice theory view
non repudiation view
non self-interest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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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2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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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受贿罪的法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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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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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西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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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30-3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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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关于何为受贿罪的法益,存在“不可收买性”说和“公正性”说之对立,“廉洁性”说为我国目前的通说,“公正性”说和“廉洁性”说均存在问题,当以“不可收买性”说为基本立场,从受贿者角度出发,将受贿罪法益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出卖性,这一表述契合受贿罪权钱交易之本质,能合理解释事后受贿、斡旋受贿行为何以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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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受贿罪法益
不可收买性说
公正性说
廉洁性说
不可出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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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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