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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市民本位与乐生主义——池莉小说解读之一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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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禹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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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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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期17-2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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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对市民阶层的日常生活的热切关注 ,是池莉小说创作的一根主线 ,由此出发 ,市民本位的价值观念和乐生主义的生活哲学构成了池莉小说的两大支撑点。在这里 ,市民本位指的是作者对市民生活状态的赞许和认同 ,而乐生主义则代表着市民阶层的日常生活信仰和行为准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池莉小说基本可看作是当代中国市民阶层的乐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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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池莉
市民本位
乐生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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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I206
[文学—中国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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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消费文学语境下“池莉现象”探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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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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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管理工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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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报》
2009年第3期213-21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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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从大众平民的现实生活选材和武汉地域文化的特色描写两方面来探讨"池莉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剖析池莉文本所具有的大众化、商业化、市民化色彩,以期对消费主义时代的文学创作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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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文学语境
消费主义
“池莉现象”
市民本位
武汉地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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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iterary lontext
consumerism
"Chi Li phenonmenon"
citizen-based
regional culture of Wu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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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I207.425
[文学—中国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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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指导都市报创新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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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新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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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新闻世界》
2002年第1期16-1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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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都市报
创新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
党性原则
市民本位
社会责任
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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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216
[文化科学—新闻学]
G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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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楚天都市报的“市民本位”考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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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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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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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新闻前哨》
1998年第1期5-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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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楚天都市报》的大采编室内,“想市民之所想”、“急市民之所急”、“帮市民之所需”、“解市民之所难”几行大字,醒目地张贴在一面墙壁上.对都市报人而言,这绝对不是空洞的标语口号,而是他们办报理念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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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楚天都市报》
市民本位
社会转型期
编辑部
受众
武汉地区
《扬子晚报》
报纸定位
办报理念
办报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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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216
[文化科学—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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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民法本位的人性基础论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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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礼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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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华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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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探索》
2006年第2期43-51,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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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课题<民法哲学研究>(批准号为03JD820010)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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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是人的创造物,法与人性之间必然地具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在阿奎拉看来,法的目的是共同善。格老秀斯认为,有人性然后有自然法,有自然法然后有民法。祁克指出,个人法是从主体的自由出发,规范个人相互平等对立的关系的法律;社会法是从对主体的拘束出发,规范有组织的全体成员的法律。庞德指出,对人的内在本性进行法律的社会控制之必要性,在于人的本性所包含着的扩张性、欲望与社会本性的矛盾。严复说,“治国之法”一定要合于“天理人情。”“天理”就是“自然之律”,“人情”就是“天赋之人性”。我认为,人性始终是难以实证的假定,性善、性恶、性善恶兼有、性个人性或社会性等都是基于不完全归纳的例证的抽象甚至纯属主观唯心的假设,反映了思想者对人之本体的追问和对人性或善或恶或杂或无或个别或整体性等的描画。性善论者珍视人的美好品质,性恶论者强调对人后天的教化和规范。个体性论者看重人的个体权利,社会性论者侧重社会、国家控制的必要。无论性善或性恶论者还是个人或社会性论者大多不反对法律的规范。法律当要合人性,尊重人之为人的自由和权利,而不可成了悖人性、灭人性的恶法。民法作为平等主体的市民或私人权利保护的最基本的法律当坚持合人性的市民之权利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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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性
自然法
民法
市民权利本位
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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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humanity
natural law
civil law
civilian right standard
soci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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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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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人性观照下的民法价值取向探索
被引量:3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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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礼强
汪文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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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华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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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7年第4期65-72,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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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课题"民法哲学研究"(03JD820010)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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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是人的创造物,法与人性之间必然地具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而人性始终是难以实证的假定,性善、性恶、性善恶兼有、性个人性或社会性等都是基于不完全归纳的例证的抽象甚至纯属主观唯心的假设,反映了思想者对人之本体的追问和对人性或善或恶或杂或无或个别或整体性等的描画。无论性善或性恶论者还是个人或社会性论者大多不反对法律的规范。法律当要合人性,尊重人之为人的自由和权利,而不可成了悖人性、灭人性的恶法。民法作为平等主体的市民或私人权利保护的最基本的法律当坚持合人性的市民之权利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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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性
自然法
民法
市民权利本位
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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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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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政治基础与民法取向
被引量:1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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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礼强
汪文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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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华大学人文学院
东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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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140-14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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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课题<民法哲学研究>(批准号为03JD820010)成果之一。课题负责人是章礼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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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得益于国家主义的整合作用,新中国获得了较为统一的国家形态,但国家主义也给中国的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市场经济文明运动,使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城邦之间的关系更多地成为理性化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一方面以个人自主平权为前提,另一方面又促进了个人主体意识的增长。不论公法、私法还是社会法,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对私权利的保障。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对私权利的最大损害来源于公权力的滥用。因此,在我国当前依法治国环境下,应当大力弘扬民法平等、自由的契约精神,坚持民法的市民权本位即私主体或民事主体权利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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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
政治基础
国家主义
法治国家
契约关系
市民权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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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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