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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解释论——以法释〔2015〕18号第24条为中心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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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伟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76-188,共13页
法释〔2015〕18号第24条的规定存在模糊之处,须从解释论的角度予以梳理。第24条中买卖合同的缔结具有创设担保功能的目的。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物权仅是学理上的概念,不应在以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审判实践中予以认... 法释〔2015〕18号第24条的规定存在模糊之处,须从解释论的角度予以梳理。第24条中买卖合同的缔结具有创设担保功能的目的。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物权仅是学理上的概念,不应在以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审判实践中予以认定。通过债的制度安排可以实现担保功能。当买卖合同因标的物的价格波动而具有担保功能时,其既不存在虚伪意思表示,也不因属于脱法行为而无效。在买卖合同可以有效存在的情况下,必须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是便于审判的技术性处理。如果借款人同时不履行民间借贷合同和买卖合同,则出借人因借款人双重违约而享有履行选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 担保功能 非典型担保物 履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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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纠纷裁判若干疑难问题思考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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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司伟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7期79-84,共6页
以物抵债纠纷所涉法律问题是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认定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时,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约定不明的,一般应认定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的新债清偿协议。在新债清偿型以物抵债的履... 以物抵债纠纷所涉法律问题是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认定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时,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约定不明的,一般应认定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的新债清偿协议。在新债清偿型以物抵债的履行问题上,债权人的选择应受到必要限制,其应先行使新债务履行请求权,只有在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新债务时,债权人方可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而对于债务人则有所不同,其可随时反悔而选择履行旧债务。此外,在新债清偿型以物抵债中,旧债务的诉讼时效因新债清偿协议成立及生效而中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物抵债 诺成 新债清偿 债务履行选择权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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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选择权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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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定娓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5期40-44,共5页
企业的诸多交易需借助合同来完成,但企业宣告破产后,不可避免会留下一些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本文将这种合同称为待履行合同。如何处理这些待履行合同,与破产企业、合同相对人、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我国《破产法》对《合... 企业的诸多交易需借助合同来完成,但企业宣告破产后,不可避免会留下一些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本文将这种合同称为待履行合同。如何处理这些待履行合同,与破产企业、合同相对人、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我国《破产法》对《合同法》中若干条款对比进行了限制,赋予破产管理人选择权,使其放弃没有多少利益的合同,继续能使企业财产增值的合同。但相关条款过于简单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变得十分复杂而困难,本文对《破产法》中相关问题作了分析和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履行合同 企业破产法 履行合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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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背景下融资租赁破产处置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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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斐民 《北方工业大学学报》 2022年第6期15-27,共13页
《民法典》对登记的融资租赁合同赋予担保物权效力,冲击了物权法律体系,对《企业破产法》实施也带来了挑战。出租人破产时,管理人有权行使合同选择权;承租人破产时,管理人的合同选择权优先于出租人基于《民法典》第752条的解除权。破产... 《民法典》对登记的融资租赁合同赋予担保物权效力,冲击了物权法律体系,对《企业破产法》实施也带来了挑战。出租人破产时,管理人有权行使合同选择权;承租人破产时,管理人的合同选择权优先于出租人基于《民法典》第752条的解除权。破产程序中,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继续履行的新生租金获得共益债务和租赁物的双重保障;在承租人的重整程序中,出租人对租赁物行使别除权和取回权还应遵守重整制度的特殊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融资租赁 履行合同选择权 破产取回 别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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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购房者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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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长波 罗琳 《楚天法治》 2022年第20期109-112,共4页
当前,关于购房者优先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基本内容的规定存在法律层面的空白,该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具体保护也缺乏明确规定.购房者的优先权前提,应包括已经支付50%以上房款,并且其名下应当只有唯一住房.在房屋买卖合同终止后,房款超过... 当前,关于购房者优先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基本内容的规定存在法律层面的空白,该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具体保护也缺乏明确规定.购房者的优先权前提,应包括已经支付50%以上房款,并且其名下应当只有唯一住房.在房屋买卖合同终止后,房款超过50%的购买者,其已支付的房款可以在购买房屋的变现款之内优先受偿.要想使我国住房市场主体权益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就必须充分利用经营者的主动性,适时地解决与此相关的各类问题,并与?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和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破产 购房者优先 履行合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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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居住权问题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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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博识 齐明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275-280,共6页
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机构在30余年的破产实践中探索出诸多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居住权保障问题的办法,但仔细观之,对职工居住权的保护仍然离不开特事特办、政府接盘、负担转嫁等公权的干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 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机构在30余年的破产实践中探索出诸多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居住权保障问题的办法,但仔细观之,对职工居住权的保护仍然离不开特事特办、政府接盘、负担转嫁等公权的干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居住权仍要回归法治轨道,居住权制度的建立为此打开一扇门,同时为现实中的债务人、债权人打开了更多扇门,导致破产中可能出现更多居住权与债权的冲突。在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对破产和居住权两种制度间的冲突,仍要立足制度内在逻辑,运用法治的方法予以解决,其关键还是对破产制度中的待履行合同选择权和破产撤销权的理解运用。同时,民事法律制度中与居住权制度相关联的各种规范,对处理此类问题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法 居住 履行合同选择权 破产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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