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 被引量:2
1
作者 周占生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20-24,共5页
法律规范的结构表明,其以对象标准为法效果标准指示对象。由此,法律思维的基本模式即是通过对象判断达成法效果判断。这一模式将思维目标归于法效果判断,而将思维路径之沟通归于对象判断。对象标准标志规范对象的某种共同性,以"认... 法律规范的结构表明,其以对象标准为法效果标准指示对象。由此,法律思维的基本模式即是通过对象判断达成法效果判断。这一模式将思维目标归于法效果判断,而将思维路径之沟通归于对象判断。对象标准标志规范对象的某种共同性,以"认同"为指示对象的方式,因而要求每一对象获得相同的法效果,司法者也须以"认同"为对象判断方式;而基于对标准的不同理解,概念法学主张"事实认同"及逻辑涵摄思维,评价法学主张"价值认同"及价值导向思维。实际上,对象标准兼具事实性与价值性,两者的"统一"与"分离"决定了法律思维路径既非单一的逻辑涵摄思维,也非单一的价值导向思维,而是两者在规范对象的"中心区域"和"模糊地带"的衔接或延伸。但需强调,价值性为对象标准的根本属性,价值认同是对象判断的基本方式,价值导向思维为法律思维的基本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结构 法律思维 对象标准 对象判断 价值导向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