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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处理立法的“对价化”思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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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子越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54-59,共6页
在大数据时代,国家政府、信息业者对个人信息处理范围和数量的不断扩大与个人信息主体日益增强的安全需求所产生的矛盾日益加剧,急需出台系统性立法进行合理的规制。目前,学界在相关立法上的思路主要是"多元利益平衡"理论,在... 在大数据时代,国家政府、信息业者对个人信息处理范围和数量的不断扩大与个人信息主体日益增强的安全需求所产生的矛盾日益加剧,急需出台系统性立法进行合理的规制。目前,学界在相关立法上的思路主要是"多元利益平衡"理论,在国家、信息业者、个人信息主体之间谋求信息利益的让渡与平衡,但由于国家机关与大数据企业地位的天然强势,单纯的利益平衡主张无法得到有效落实,通过对个人信息处理立法"对价化"的思考,借助契约精神,对目前的立法理论进行补充,从而推动个人信息处理立法的进步,以更好地解决大数据时代信息数据开发与保护的矛盾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处理 多元利益均衡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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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对价化及其基本制度构建 被引量: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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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观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477-498,共22页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呈现对价属性。服务换取信息的对价化交易模式以个人对信息享有权利主体地位为前提,现行民事规范对此却界定不清。否认个人信息的私权属性或仅承认主体具有防御权能的观点,折射出对主体信息自决和客观交易现实的误解...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呈现对价属性。服务换取信息的对价化交易模式以个人对信息享有权利主体地位为前提,现行民事规范对此却界定不清。否认个人信息的私权属性或仅承认主体具有防御权能的观点,折射出对主体信息自决和客观交易现实的误解与漠视。考虑到个人信息的人格法益属性,应建构以信息自决为核心内容的主体权利制度,承认主体享有积极利用权能,并采用可撤回之同意作为行权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信息自决权 可撤回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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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同意撤回与个人数据对价化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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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雪婷 《南大法学》 CSSCI 2022年第5期16-36,共21页
数据主体享有个人信息同意任意撤回权,可随时撤回个人信息同意。这对个人数据对价化交易带来了巨大冲击,不仅有违合同严守原则,超出了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必要限度,还将导致“数据寻宝游戏”和对个人信息权益的超额保护。从长远来看,任意... 数据主体享有个人信息同意任意撤回权,可随时撤回个人信息同意。这对个人数据对价化交易带来了巨大冲击,不仅有违合同严守原则,超出了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必要限度,还将导致“数据寻宝游戏”和对个人信息权益的超额保护。从长远来看,任意撤回也不利于个人分享数据的经济价值和数据要素市场的构建。个人信息“选择退出”模式及任意撤回限制论均不足以回应任意撤回规则带来的挑战,应当运用分离原则和抽象原则,将个人信息同意与合同相分离。个人信息同意被撤回的,“数据换给付”合同仍然有效,处理者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主张履行不能,亦可根据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规则解除或终止合同。依照合同解除与否,数据主体和处理者的返还义务各不相同;撤回构成欺诈、权利滥用及“不合时宜”的,数据主体对处理者负有损害赔偿义务,同时,同意的撤回亦不排除个人对撤回前已进行的数据处理活动的损害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同意 任意撤回 个人数据 合同 数据要素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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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中数字服务合同的法律构造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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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磊 《信息安全研究》 CSCD 2023年第1期79-86,共8页
随着数字化服务的普及,欧盟出台《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指令》以填补欧盟法中规制数字服务合同的法律漏洞.研究了该指令规制数字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主体、调整对象、性质、对价、履行规范、消费者权益救济手段等,分析得出欧盟规... 随着数字化服务的普及,欧盟出台《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指令》以填补欧盟法中规制数字服务合同的法律漏洞.研究了该指令规制数字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主体、调整对象、性质、对价、履行规范、消费者权益救济手段等,分析得出欧盟规制数字服务合同在整体上呈现节制特征,个人数据对价化的观点冲击了GDPR的规则体系的结论.基于上述分析,结合我国已有法律规定,提出了我国规范和解释数字服务合同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服务合同 消费者 经营者 个人数据 同意 事前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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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对价化交易的定性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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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芳 《财经法学》 2024年第4期139-159,共21页
个人信息主体以同意个人信息处理换取特定服务,可称为个人信息对价化交易。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将这一交易类型构造为双务合同,将同意构造为对待给付,法律上并无任何理由限缩其意思自治的空间并挫败这种交易安排,民法上的人格权益优先和人... 个人信息主体以同意个人信息处理换取特定服务,可称为个人信息对价化交易。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将这一交易类型构造为双务合同,将同意构造为对待给付,法律上并无任何理由限缩其意思自治的空间并挫败这种交易安排,民法上的人格权益优先和人身债务不得强制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任意撤回权和捆绑禁止规则均不构成制度障碍。个人信息对价化交易在法律性质上可归入个人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应当引入《民法典》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制度,突破核心给付义务不受审查的原则,依据是否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基本原则与是否不当限制信息主体合同核心权利、加重合同核心义务两项标准,审查作为同意之原因行为的合同条款,以防止个人信息保护法知情同意规则被架空以及合同履行之必需场景被不当扩充。应当以双务合同中的交换关系为核心,同时兼顾个人信息保护法价值取向,配置特殊的履行障碍规则以平衡两造当事人之利益关系:个人信息主体违反同意之义务的,合同相对人并无履行请求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享有基于对待给付牵连性的合同解除权;信息处理者违反服务提供义务的,信息主体并无减价权,解除权发生条件可放宽至非根本违约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交易 待给付 捆绑禁止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 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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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作为提供网络服务的对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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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鸿亮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07-116,共10页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区分的学理框架有助于界定用户无需付款的网络服务合同中用户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服务的对价并非用户提供其个人信息,而是用户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理其个人信息。解释论层面,同意...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区分的学理框架有助于界定用户无需付款的网络服务合同中用户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服务的对价并非用户提供其个人信息,而是用户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理其个人信息。解释论层面,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构成提供网络服务的对价(对待给付),网络服务合同的对价性并不体现为牵连性,而是体现为条件上的联系或原因上的联系。功能论层面,同意处理个人信息作为对价涉及认定用户的同意是否自愿作出,进而影响同意的效力。“捆绑授权”情形下用户作出的同意无效,欺诈或误导情形下同意的效力须借助“跷跷板理论”进行场景化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处理 个人信息 告知同意 任意撤回权 捆绑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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