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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程序立法的德系演变与中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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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宝同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45-57,共13页
我国家事审判改革提出“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立法命题作为远景目标,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的实施提出更加迫切的家事程序专门立法需求,欲加速推动其立法进程需要先确定立法模式和体例。德国家事程序原采“民事与家事程序... 我国家事审判改革提出“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立法命题作为远景目标,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的实施提出更加迫切的家事程序专门立法需求,欲加速推动其立法进程需要先确定立法模式和体例。德国家事程序原采“民事与家事程序合一立法模式”而行“家事诉讼与非讼二元分化体例”,2009年转采“家事程序单行立法模式”并创制“非讼化之一元统合体例”。它主导了现代家事程序立法的模式转向,间接促成日本“分立文本下之二元分化体例”的缔造,直接引领我国台湾地区“统一文本下之二元分化体例”的诞生,最终塑成三种家事程序单行立法体例的鼎立格局,可概称为家事程序立法的“德系”演变。我国未来,应当立足于现代家事程序立法模式的转向趋势,选择“家事程序单行立法模式”,采行“统一文本下之二元分化体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事审判改革 家事诉讼特别程序 民法典 家事程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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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事程序专门立法的远期愿景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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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宝同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2年第6期56-62,共7页
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地方性探索始于20世纪末,2016年起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将其推向全国,试点工作明确提出“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立法命题作为改革的远景式目标。新近《民法典》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家事法正式采用“... 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地方性探索始于20世纪末,2016年起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将其推向全国,试点工作明确提出“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立法命题作为改革的远景式目标。新近《民法典》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家事法正式采用“实体与程序分立并行”的体系构造,未来更应加速推动“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专门立法进程。为此,不仅要顺应于世界家事程序发展的现代化趋势,狭义定位“民事程序”概念以剥离“家事程序”范畴而采取“家事程序单行立法模式”;更须立足于我国民事程序立法的客观性现实,折衷“二元分化”与“一元统合”程序法理,以选择“统一文本下之二元分化体例”而令“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非讼程序”协力并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事审判改革 家事诉讼特别程序 家事程序立法模式 家事程序单行立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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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抑或非讼: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探析——基于实证的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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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晋玲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41-50,共10页
我国《婚姻法》针对违法婚姻的不同违法情形,采用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立法形式,分别予以无效或撤销的不同处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审理程序并无相关规定,为了审理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 我国《婚姻法》针对违法婚姻的不同违法情形,采用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立法形式,分别予以无效或撤销的不同处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审理程序并无相关规定,为了审理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一)》中分别对审理这两类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做出了规定:无效婚姻采用二分法形式,对婚姻效力的认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其他纠纷采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撤销婚姻采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是处理违法婚姻的一种措施,诉诸法院后却分为非讼案件和诉讼案件,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进行审理,这样的处理方式既不科学也不合理,还人为造成了审理程序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解释的不明确及《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篇》的规定都是针对每一类特殊案件单独设立的程序,因此各地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纠纷案件时,适用的程序主要是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而很少采用特别程序,由此导致了审理程序中的一系列问题。可撤销婚姻纠纷虽然适用的程序明确,但在审理中却缺乏针对这类案件的特殊审理规则。结合我国正在进行的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背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对家事纠纷进行非讼化处理并制定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法,应是解决司法实务中包括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等家事纠纷案件由于缺乏专门的审理程序而导致的各种问题的可行之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非讼程序 家事案件非讼化 家事审判程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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