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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法律行为概念的法理学重构——以“权能”概念为基础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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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驰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35-55,共21页
民法学者主张,法律行为概念为民法学专属,法理学或其他部门法学均不得僭越。中国法理学教科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因为过于简单而应当被放弃,但这不等于说,超越民法的普遍法律行为概念绝无存在的可能。借助权能概念,法理学可以主张法律行... 民法学者主张,法律行为概念为民法学专属,法理学或其他部门法学均不得僭越。中国法理学教科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因为过于简单而应当被放弃,但这不等于说,超越民法的普遍法律行为概念绝无存在的可能。借助权能概念,法理学可以主张法律行为概念的核心在于通过意志改变法律地位,同时坚称表意行为并不局限于民法。此概念成功的关键在于,应当将意志及其表达视为制度事实和言行行为理论中的宣告式言语行为。在作为构成性规则的授权规范的保证之下,特殊言语行为中的内容将被转变为制度事实。由此,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只是普遍法律行为概念在民事领域中的变种,它只具备内容上的特殊性,不具备民法学者基于私法自治所宣称的结构特殊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权能 授权规范 法律地位 宣告言语行为 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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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力概念辩疑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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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驰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1期43-58,共16页
权力是法律主体通过实施法律所规定宣告式言语行为、从而产生法律地位的资格,这里的法律地位与宣告式言语行为所包含的意愿相一致。法律权力概念具有普遍性,并非是由公法所专享的概念。法律权力既可以改变法律主体自身的法律地位,也可... 权力是法律主体通过实施法律所规定宣告式言语行为、从而产生法律地位的资格,这里的法律地位与宣告式言语行为所包含的意愿相一致。法律权力概念具有普遍性,并非是由公法所专享的概念。法律权力既可以改变法律主体自身的法律地位,也可以改变他人的法律地位,且不以他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法律权力具有构成性,它的核心在于使得行为人的意愿产生与之一致的法律地位,而不在于对行为人表达该意愿的行为加以规制。法律权力即便有时可以作为法律权利的构成因素,也不能将之视为法律权利的特殊形态,两者的内涵具有明显的差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权力 宣告言语行为 构成性规则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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