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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诈骗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规则及其位阶关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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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宇
温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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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复旦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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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38-57,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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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犯罪构成的程序向度研究”(项目编号:WRH3457011)的成果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刑法解释的方法论拓展”(编号:16PJC009)
+1 种基金
上海市曙光计划(编号:13SG07)
“复旦大学人文社科青年融合创新团队项目”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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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诈骗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需兼顾客观经济衡量与规范价值判断,将客观经济衡量与主观的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皆纳入考量,并进行位阶化判断。具体而言,第一阶层应进行客观经济衡量,确定财产处分行为前后被害人财产是否具有交换价值上的减少。当被害人未获交换价值上相当的反对给付,即财产存在货币价值意义上的减少时,应在第二阶层考虑是否实现了足以弥补财产减少的被害人目的,以确定阻却财产损失是否成立。若实现了社会目的或交易无涉的个人目的,则可否定财产损失的存在。若在第一阶层的考量中,给付与反对给付交换价值相当,即财产不存在货币价值意义的减少时,则在第二阶层考量是否可因被害人的主观目的受挫(社会目的落空且个人目的不达),而存在使用价值意义上的财产损失,进而补充性地肯定财产损失的存在。与上述财产损失认定规则的位阶化相适应,可考虑进一步拓展财产犯中的财产概念,并提倡一种涵盖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两个维度的“广义的、功能化的财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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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财产损失
客观经济衡量
规范价值判断
个人化的财产损失
社会目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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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roperty Loss
Objective Economic Measurement
Normative Value Judgment
Personal Property Loss
Social Purpose Unobta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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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2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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