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被引量:55
- 1
-
-
作者
王华伟
-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91-208,共18页
-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刑法罪量要素的理论建构与实务应用研究”(20YJC820045)的阶段性成果。
-
文摘
合理划定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边界,意义重大。二次授权分析方案没有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处罚范围过宽,且难以说明为何区别对待初次获取行为和再次提供行为。合目的性考察路径虽然逻辑更加周延,但是个人信息公开的合目的性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和判断;而且,在信息已经客观公开的场合,仍然对信息处理者科以合目的性要求和义务,可能会压缩信息自由的空间。一般可访问性标准在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自由保障之间取得了平衡,是相对客观明确且易于认定的标准。在个人信息权的法益论立场下,应在对已公开个人信息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以信息的客观开放程度为标准,统一认定信息处理行为的刑事责任。在对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中,不应仅关注下游信息处理行为,更应反思上游信息公开标准的合理性。
-
关键词
已公开个人信息
二次授权
合目的性
一般可访问
客观开放程度
-
Keywords
publicly disclosed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ond authorization
conformity to purpose
generally accessible
degree of objective openness
-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