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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教唆犯的二重性 被引量:48
1
作者 伍柳村 《法学研究》 1982年第1期17-18,共2页
教唆犯是指他人本无犯罪意思,而教唆犯给予他人以犯罪的意图,唆使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即是说,教唆犯只是犯意的启示者,他不参加犯罪的实行,他的犯罪意图一定要通过被教唆人的决意并且去实施他所教唆的犯罪行为,才能发生危害结果或者达到... 教唆犯是指他人本无犯罪意思,而教唆犯给予他人以犯罪的意图,唆使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即是说,教唆犯只是犯意的启示者,他不参加犯罪的实行,他的犯罪意图一定要通过被教唆人的决意并且去实施他所教唆的犯罪行为,才能发生危害结果或者达到犯罪目的。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这样一种特殊地位,从而就决定了教唆犯具有某些特殊性。教唆犯的犯罪意图既然必须通过被教唆人的决意,并且去实施他所教唆的犯罪行为,才能发生危害结果或者达到犯罪目的,否则,是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或者达到犯罪目的的;所以,就教唆犯与被教唆人的关系来讲,教唆犯处于从属地位,教唆犯具有从属性。但是,教唆犯给予他人以犯罪意图这一行为,它与单个人犯罪的犯意表示,其危害性是不相同的。单个人犯罪的犯意表示还没有发生社会关系,只是个人犯罪意思活动的流露而已,所以不能认为犯罪;而在共同犯罪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唆 罪意图 实行 地位 独立性 同案 罪意志 教唆行为 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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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 被引量:26
2
作者 周红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4期37-40,共4页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或玩忽职守而构成的犯罪。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普通公民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该类共同犯罪除具备一般共同犯罪的要件外,还有以...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或玩忽职守而构成的犯罪。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普通公民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该类共同犯罪除具备一般共同犯罪的要件外,还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犯罪主体全部或其中一部分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实施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 共同罪人 法人 职务 普通人员 实行 罪主体 普通公民 共同故意 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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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 被引量:25
3
作者 李敏 《政法论坛》 1986年第3期40-45,共6页
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也称片面典犯,或称为单向共犯 是指共同行为人的行为总和造成了某一犯罪结果,但共同行为人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通谋,而只有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另一方共同犯罪的故意,相应的对方无共同犯罪的认识。在这种犯罪形式中,... 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也称片面典犯,或称为单向共犯 是指共同行为人的行为总和造成了某一犯罪结果,但共同行为人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通谋,而只有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另一方共同犯罪的故意,相应的对方无共同犯罪的认识。在这种犯罪形式中,有共同犯罪故意者,成为单方的共同犯罪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 片面共 实行 罪行为 帮助 共同行为 罪的构成 罪结果 共同罪故意 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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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被引量:26
4
作者 余淦才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3年第2期62-66,61,共6页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他本身并不参与犯罪实施,只为实行犯提供犯罪意图,所以,有人把他叫做造意犯。这种造意犯在许多犯罪案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常常基于他们的造意而引起极为严重的后果。特别在当前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几...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他本身并不参与犯罪实施,只为实行犯提供犯罪意图,所以,有人把他叫做造意犯。这种造意犯在许多犯罪案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常常基于他们的造意而引起极为严重的后果。特别在当前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几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的案件中,以及在较为突出的青少年犯罪的综合治理中,我们都很容易发现有教唆犯的黑手伸入其中。抓住和斩断这些黑手,正确、及时地打击这种躲在幕后的教唆犯,对于深入揭露和预防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对教唆犯的定罪量刑涉及许多理论问题,国内外一直存在着意见分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唆 共同 实行 教唆行为 刑事责任 罪过程 我国刑法 罪既遂 危害结果 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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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唆犯 被引量:29
5
作者 马克昌 《法律学习与研究》 1987年第5期15-20,28,共7页
一教唆犯是从属于实行犯的从属犯,还是不从属于实行犯的独立犯,历来为刑法学者所争论。而如何理解教唆犯的性质。
关键词 实行 刑法学者 从重处罚 教唆行为 刑事责任年龄 从属性 间接正 责任能力 直接故意 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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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犯概念诸学说介评——从组织犯刑事立法出发的思考 被引量:16
6
作者 路军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86-91,共6页
组织犯是共犯者类型之一,围绕组织犯的概念界定产生了不同的理论学说,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特有类型说、等同说、一般类型说。组织行为的法典化有两种取向,即组织行为的总则化与组织行为的分则化。组织行为的总则化是在刑法总则中对组织... 组织犯是共犯者类型之一,围绕组织犯的概念界定产生了不同的理论学说,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特有类型说、等同说、一般类型说。组织行为的法典化有两种取向,即组织行为的总则化与组织行为的分则化。组织行为的总则化是在刑法总则中对组织犯做一般性的规定。组织行为的总则化有两种做法:组织犯的明示规定和组织犯的默示规定。组织行为的分则化其实质就是组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组织行为的分则化可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刑法分则中对组织犯和非组织犯规定不同的刑罚尺度,体现对组织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在刑法分则中直接把组织行为规定为具体罪。分则化的组织犯也就失去了共犯者类型的本来意义,是实质上的实行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 刑事立法 组织行为 刑法分则 理论学说 概念界定 刑法总则 打击力度 类型说 代表性 法典化 一般性 行为化 实行 默示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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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外勾结”犯罪应以特定身份者的行为定性 被引量:10
7
作者 肖介清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3年第2期42-43,共2页
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内外勾结进行贪污盗窃或者受贿之类的共同犯罪,即有特定身份者与无特定身份者共同实施,要求具有特定身份才能够构成某种犯罪的案件,如何定性,主张不一。笔者仅陈管见,以供商榷。 第一种观点认... 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内外勾结进行贪污盗窃或者受贿之类的共同犯罪,即有特定身份者与无特定身份者共同实施,要求具有特定身份才能够构成某种犯罪的案件,如何定性,主张不一。笔者仅陈管见,以供商榷。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认定犯罪性质。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1985年7月18日)中的解释,即“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活动的共同犯罪(包括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应按其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定性”,也就是说由主犯的犯罪特征决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身份 共同 罪预备 内外勾结 行为定性 实行 罪性质 罪特征 罪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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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问题的理论缺陷与立法建议 被引量:13
8
作者 左坚卫 周加海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1年第2期59-61,共3页
片面共犯是客观存在的犯罪情形,但我国立法对此处于两难境地,片面共犯不属于共犯,应当在立法上专门作出规定,其存在范围有片面的帮助犯、片面的教唆犯和片面的实行犯。
关键词 立法建议 片面共 帮助 教唆 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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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理论的初步比较研究 被引量:15
9
作者 贾宇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1年第2期34-36,共3页
教唆犯到底是由于自己的教唆行为本身而具有了可罚性,还是由于教唆行为引起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因其对他人该犯罪行为所加的原因力而具有了可罚性?因这一基本观点上的差异,在关于教唆犯的性质、教唆未遂、未遂教唆、教唆中止、实行犯中止... 教唆犯到底是由于自己的教唆行为本身而具有了可罚性,还是由于教唆行为引起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因其对他人该犯罪行为所加的原因力而具有了可罚性?因这一基本观点上的差异,在关于教唆犯的性质、教唆未遂、未遂教唆、教唆中止、实行犯中止、教唆与犯罪实行的不符合等问题上,自然有不同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主要的教唆犯理论与我国的教唆犯制度作些比较研究,将是十分有益的.【一】关于教唆犯的性质.教唆犯理论上有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区分.依客观说,只有当被教唆者实施了被教唆之罪,教唆犯才成立犯罪.因为,教唆犯虽已实施教唆行为,但毕竟不是直接构成分则各罪要件的行为,若被教唆者根本未依教唆而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唆行为 教唆理论 未遂教唆 教唆未遂 主观说 陷害教唆 实行 可罚性 客观说 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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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唆罪的设立 被引量:12
10
作者 卢勤忠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6期91-93,共3页
论教唆罪的设立华东政法学院卢勤忠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论教唆罪的设立华东政法学院卢勤忠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教唆犯是共犯的一种似乎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唆罪 共同 独立教唆 传授罪方法罪 实行 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罪结果 处罚原则 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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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为可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被引量:13
11
作者 谢彤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2年第1期53-55,共3页
在共同犯罪中帮助实施犯罪的 ,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提供事中帮助的 ,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主体资格 ,均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 ,其帮助行为实际上是实行行为而不是帮助犯的帮助行为 ;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的行为只能是事前帮助... 在共同犯罪中帮助实施犯罪的 ,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提供事中帮助的 ,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主体资格 ,均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 ,其帮助行为实际上是实行行为而不是帮助犯的帮助行为 ;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的行为只能是事前帮助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行为 共同 实行 帮助行为 辅助行为 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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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犯过限行为研究 被引量:11
12
作者 梁剑 叶良芳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100-105,共6页
实行犯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实行犯的过限行为可以划分为重合性过限行为和非重合性过限行为;量的过限行为和质的过限行为;对组织犯的过限、对实行犯... 实行犯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实行犯的过限行为可以划分为重合性过限行为和非重合性过限行为;量的过限行为和质的过限行为;对组织犯的过限、对实行犯的过限、对教唆犯的过限和对帮助犯的过限;故意的过限行为和过失的过限行为。对过限行为,应由实行犯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他共犯对实行犯未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对共同故意的内涵,如确定故意、概括故意、转移故意、突发故意等要注意正确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行 过限行为 重合性 共同故意 罪行为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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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片面共犯 被引量:16
13
作者 陈兴良 《法学研究》 1985年第1期49-51,共3页
在刑法理论上,根据共同故意的形式,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全面共犯和片面共犯。所谓全面共犯又称为双方的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全面的共同故意。而所谓片面共犯又称为一方的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 在刑法理论上,根据共同故意的形式,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全面共犯和片面共犯。所谓全面共犯又称为双方的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全面的共同故意。而所谓片面共犯又称为一方的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虽然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但主观上只具有片面的共同故意。例如:帮助犯明知实行犯在实行犯罪而故意地帮助实行犯,实行犯则并不知道帮助犯在暗中帮助自己实行犯罪。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帮助犯和实行犯之间,还发生在教唆犯和实行犯之间。因此,可以认为:全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典型形式,而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片面共 全面共 共同故意 教唆 共同罪故意 同案 我国刑法 实行 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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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概念与类型再研究 被引量:10
14
作者 刘士心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3-9,共7页
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其危害行为之全部或一部又基于另一罪过侵犯另一客体,而形成的一个危害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它可以发生在实行犯之间、实行犯与非实行犯之间,以及非实行犯相互之间。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其危害行为之全部或一部又基于另一罪过侵犯另一客体,而形成的一个危害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它可以发生在实行犯之间、实行犯与非实行犯之间,以及非实行犯相互之间。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想象竞合犯进行不同分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想象竞合 实行 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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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犯人分类刑事立法的再思考 被引量:9
15
作者 张明楷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期96-101,共6页
古今中外,对共犯人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但从分类的标准上看,不外乎两种分类:一是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将共犯人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有的还加上一个组织犯。笔者称之为分工分类法。二是依照共犯人在共同犯... 古今中外,对共犯人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但从分类的标准上看,不外乎两种分类:一是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将共犯人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有的还加上一个组织犯。笔者称之为分工分类法。二是依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有的还加上一个胁从犯。笔者称之为作用分工法。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后一种分类方法,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至于对教唆犯,则依其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归入主犯、从犯与胁从犯,教唆犯不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相并列的一类共犯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 首要分子 胁从 分类法 教唆 实行 我国刑法 刑事立法 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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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共犯的教义学——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被引量:13
16
作者 陈兴良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09年第2期432-467,共36页
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其定罪量刑都有别于单独犯罪。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具有较为鲜明的特色。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共同犯罪理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法条的制约。尽管如此,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还是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正... 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其定罪量刑都有别于单独犯罪。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具有较为鲜明的特色。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共同犯罪理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法条的制约。尽管如此,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还是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正在逐渐形成共犯的教义学。本文以我国刑法学中的共同犯罪理论的嬗变为经线,以共犯的基本问题为纬线,进行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从属性说 独立性说 实行 行为共同说 从属性 理论 罪构成 教唆行为 间接正 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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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共同正犯理论的反思 被引量:12
17
作者 张开骏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280-300,共21页
中外刑法学的正犯认定已摒弃早期的纯粹的形式客观说,而呈现出规范化或实质化的倾向。日本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囿于其共犯立法,为了对部分参与人合理量刑而发展出了过度实质化的正犯理论,提出了共谋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受到了我... 中外刑法学的正犯认定已摒弃早期的纯粹的形式客观说,而呈现出规范化或实质化的倾向。日本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囿于其共犯立法,为了对部分参与人合理量刑而发展出了过度实质化的正犯理论,提出了共谋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受到了我国刑法学界关注,并引发了肯定与否定的对立见解。共谋共同正犯肯定论没有说服力,它对形式客观说的批评及其自身的立论理由大都难以成立,正犯过度实质化和共谋共同正犯本身存在诸多缺陷。在我国共犯立法体系下,正犯没必要过度实质化,不需要采用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在我国引入共谋共同正犯无法避免其固有的理论缺陷,且对我国司法实务没有实益。我国刑法学应坚持实行行为的正犯标准;对实行行为进行规范理解,结合共犯人作用和处罚原则的刑法规定,从而妥善解决共犯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谋共同正 实行 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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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强奸罪的主体 被引量:8
18
作者 张明楷 《法学评论》 1988年第5期58-61,共4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是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文仅就强奸罪主体的几个问题发表一些浅见。一、关于妇女能否成为强奸罪主体的问题很多同志认为:“强奸...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是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文仅就强奸罪主体的几个问题发表一些浅见。一、关于妇女能否成为强奸罪主体的问题很多同志认为:“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子。在某些情况下,妇女可以作为教唆、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的共犯。”(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刑法学》修订本第442页)这几乎成为法学界的通说,然而,这一说法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第一,强奸罪的客观方面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换言之,强奸罪的实施行为由两个环节构成,一是实施暴力、协迫或其他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主体 社会秩序 强奸罪 社会危害性 违背妇女意志 男子 胁迫 社会关系 暴力 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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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区分制立法模式批判——以正犯、实行犯、主犯的关系为视角 被引量:11
19
作者 丁胜明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38-48,共11页
传统观念认为正犯等同于实行犯,但是通过对一些具体正犯类型的考察可以发现,当前理论中的正犯概念已经远远超出了实行犯的范畴。德日刑法对正犯做出扩张解释,源于区分制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错误地理解了决定刑罚的因素,混淆了分工... 传统观念认为正犯等同于实行犯,但是通过对一些具体正犯类型的考察可以发现,当前理论中的正犯概念已经远远超出了实行犯的范畴。德日刑法对正犯做出扩张解释,源于区分制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错误地理解了决定刑罚的因素,混淆了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的功能,引发了解释论上的混乱。只有通过学说重塑立法,将正犯解释为主犯,把帮助正犯解释为从犯,才能使区分制走出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行 区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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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合犯的共犯问题 被引量:6
20
作者 袁彬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5年第2期19-23,共5页
对合犯是指基于双方互为行为对象的行为而成立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概念,对合犯中只有少部分具有共同犯罪的属性,属我国刑法中的必要共犯。对属必要共犯的对合犯,不仅需要适用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而且还应适用刑法总则关于... 对合犯是指基于双方互为行为对象的行为而成立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概念,对合犯中只有少部分具有共同犯罪的属性,属我国刑法中的必要共犯。对属必要共犯的对合犯,不仅需要适用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而且还应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这是对我国传统的必要共犯处断原则的突破。在法律只处罚一方的对合犯中,法律不处罚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教唆、帮助行为,如果超出了对合关系中实行犯的定型的参与形式并且具有社会危害性和期待可能性,则可按另一方的教唆犯、帮助犯予以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 期待可能性 社会危害性 行为对象 相关规定 刑法分则 刑法总则 处断原则 帮助行为 参与形式 处罚 实行 教唆 帮助 适用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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