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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环境法律的实效性样式与正当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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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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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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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天津法学》
2017年第1期40-45,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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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5年度广东高校省级特色创新项目"系统论视角下的政府环境责任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2015WTSCX069
+1 种基金
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契约理论视域下环境法上‘生态人’模式之形塑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13YJC8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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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律体系,但在生态文明的视域下,距离"美丽中国"宏伟目标的实现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尤其在生态法治建设实践之中,环境法律的实施效果与社会认同均差强人意,这促使学界需要认真思考环境法律的实效性样式与正当性标准问题。环境法律实效性不强与政府环境责任缺失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而实现方式与保障措施的选择可以是强制性逻辑,也可以是自制性样式。对于政府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诉求,在合法律性的基础上,还应有正当性的要求。若要实现环境法律的正当性,则有赖于科学科技、程序正义以及效率均衡等诸多判断标准的确立,这也是未来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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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法律
实效性样式
正当性标准
政府环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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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nvironmental law
effectiveness of style
legitimacy of standard
governmental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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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6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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