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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执行效力公证债权的确定和救济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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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登科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80-90,共11页
具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并非在债权人取得公证债权文书时就可明晰,而是需要经过先对将来给付请求权的债权文书公证、再由债权人单方申请后出具执行证书时才能确定。赋予公证债权以强制执行效力,在于其程序正当性和实体正确性。若公证... 具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并非在债权人取得公证债权文书时就可明晰,而是需要经过先对将来给付请求权的债权文书公证、再由债权人单方申请后出具执行证书时才能确定。赋予公证债权以强制执行效力,在于其程序正当性和实体正确性。若公证债权的确定程序存在错误,应分别情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或者不予执行;公证债权存在实体错误,公证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应通过诉讼救济。若存在“虚假”公证债权的履行和执行,致债务人的他债权人有债权不能实现之虞时,他债权人应可代位提起债权不成立之诉和不予执行之诉。若出现主体变更、扩张争议,因公证债权无判决既判力的标准时限制,应设立独立的主体变动诉讼予以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将来给付请求权 单方审查 程序错误 实体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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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复裁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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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睿 《争议解决》 2023年第5期2391-2396,共6页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一直坚持“一裁终局”原则,因其高效解决纠纷的优势而受到国际商事当事人大量适用。“一裁终局”原则因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从而能相对快速的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但在现存的裁决审查程序制度下,...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一直坚持“一裁终局”原则,因其高效解决纠纷的优势而受到国际商事当事人大量适用。“一裁终局”原则因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从而能相对快速的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但在现存的裁决审查程序制度下,其“一裁终局”的模式也使得当事人无进一步就裁决中的实体错误进行纠正的可能。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今的国际商事环境,本文欲探讨在保障仲裁高效解决纠纷的优势的前提下,通过仲裁制度的设计,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建立复裁机制,进一步提高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 一裁终局 实体错误 复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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