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亦是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终抽象”。不过,在瓦格纳(Gerhard Wagner)看来,冯·图尔(Andreas von Tuhr)的这两项判断并非自古皆然。首先,由于个案导向的思维,罗马法学始终未能抽象出一个一般性的权利...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亦是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终抽象”。不过,在瓦格纳(Gerhard Wagner)看来,冯·图尔(Andreas von Tuhr)的这两项判断并非自古皆然。首先,由于个案导向的思维,罗马法学始终未能抽象出一个一般性的权利概念,个人利益的保护体现在个案诉讼当中。这一局面直到温德沙伊德(Bernhard Windscheid)提出实体请求权理论,才为之彻底改观。其次,权利作为私法核心概念的历史同样年轻。萨维尼虽然使用了一般性的权利概念,但在他的理论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不是“权利”,而是“法律关系”。改变局面的,仍是温德沙伊德。他在1862年首版的《学说汇纂教科书》第1卷中为“权利的一般理论”单辟一编,奠定了它的核心地位,此等态势,直至今日仍未动摇。一般性权利概念之出现,也就意味着一般性权利理论之成型。展开更多
文摘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亦是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终抽象”。不过,在瓦格纳(Gerhard Wagner)看来,冯·图尔(Andreas von Tuhr)的这两项判断并非自古皆然。首先,由于个案导向的思维,罗马法学始终未能抽象出一个一般性的权利概念,个人利益的保护体现在个案诉讼当中。这一局面直到温德沙伊德(Bernhard Windscheid)提出实体请求权理论,才为之彻底改观。其次,权利作为私法核心概念的历史同样年轻。萨维尼虽然使用了一般性的权利概念,但在他的理论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不是“权利”,而是“法律关系”。改变局面的,仍是温德沙伊德。他在1862年首版的《学说汇纂教科书》第1卷中为“权利的一般理论”单辟一编,奠定了它的核心地位,此等态势,直至今日仍未动摇。一般性权利概念之出现,也就意味着一般性权利理论之成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