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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迟延的合同解除规则释论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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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家豪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04-117,共14页
针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迟延,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构成要件即可解除合同。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之情形,直接落入“主要债务”的文义射程。合同解除法上的广义附随义务囊括了传统“债法上之义务... 针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迟延,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构成要件即可解除合同。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之情形,直接落入“主要债务”的文义射程。合同解除法上的广义附随义务囊括了传统“债法上之义务群”中的狭义的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只有迟延履行广义附随义务不符合合同目的,方落入“主要债务”的射程,此时需将“主要债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在履行迟延中,应将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并可采用类推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予以适用。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判断,以公式来表明,即为“重大违约(需结合个案判断)+并非债务人订约时不可预见或不可认识(当事人主观标准+理性人标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预见性的判断时点为合同订立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主张根本违约之一方当事人负担,但在如合同已明定给付日期等无争议之重要事项之场合,当事人无需负担举证责任。履行迟延中的合同解除权之发生不以债务人的可归责性为必要。在解释上,应当认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适用于非定期行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适用于定期行为。关于相对的定期行为之成立,除有“履行期日严守”要件之外,还须结合合同目的予以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履行迟延 主要债务 合同解除 定期行为 定期行为 合同目的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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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初论 被引量:4
2
作者 孙冬梅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年第5期69-70,共2页
与我国旅游业日益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现行的民法体系中,我国关于旅游合同调整的法律几乎呈一片空白。旅游合同的概念、特征,旅游双方当事人的特性,旅游合同的有名化是旅游合同中最基本的部分。
关键词 旅游合同 合同法 定期行为 当事人 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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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迟延履行时的合同解除权
3
作者 彭德才 王文珂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5年第1期32-34,共3页
迟延履行时的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因非定期行为和定期行为而有所不同,两者在构成迟延履行时各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合同法对此规定相对较为简单,许多问题未予明确。加之合同法对债权人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和债务人异议权的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学界... 迟延履行时的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因非定期行为和定期行为而有所不同,两者在构成迟延履行时各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合同法对此规定相对较为简单,许多问题未予明确。加之合同法对债权人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和债务人异议权的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学界和实务界对在迟延履行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及消灭方面出现认识上的不一致和司法上的不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定期行为 定期行为 迟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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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法上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的界定
4
作者 丁佳佳 《政法学刊》 2014年第5期53-57,共5页
通常情况下,德国法中的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难以发生界定困难的问题。但是在部分案情中这是非常难以实现的。传统的"抽象模式"并不正确,界定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的唯一标准是给付的可补正性。而债权人迟延或给付不... 通常情况下,德国法中的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难以发生界定困难的问题。但是在部分案情中这是非常难以实现的。传统的"抽象模式"并不正确,界定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的唯一标准是给付的可补正性。而债权人迟延或给付不能的原因仅影响之后的法律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迟延 给付不能 绝对定期行为
原文传递
对德国民法上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的关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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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佳佳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期32-35,共4页
通常情况下,德国民法中的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不会发生界定困难的问题。但是在部分案情中却会出现界定困难的问题。传统的"抽象模式"并不正确,界定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的唯一标准是给付的可补正性。而债权人迟延或... 通常情况下,德国民法中的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不会发生界定困难的问题。但是在部分案情中却会出现界定困难的问题。传统的"抽象模式"并不正确,界定债权人迟延和给付不能之间的唯一标准是给付的可补正性。而债权人迟延或给付不能的原因仅影响之后的法律效果。此点于绝对定期行为中亦可得到验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迟延 给付不能 绝对定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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