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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权问题探析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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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金良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55-63,共9页
存款保险机构的早期纠正权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详细规定。《存款保险条例》中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早期纠正的权力,但并未对权力的具体内容做出安排。该种监管权的原则性设计,既不能保证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目标的实现... 存款保险机构的早期纠正权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详细规定。《存款保险条例》中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早期纠正的权力,但并未对权力的具体内容做出安排。该种监管权的原则性设计,既不能保证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目标的实现,也难以协调"三大金融安全网"之间有效衔接。为了实现我国存款保险"双重功能"的制度目标,首先应以法律形式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是与中国银监会具有同等属性的监管主体,然后结合我国现有监管规范体系中的早期干预制度,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该项监管权能进行系统化的法律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早期纠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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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问题银行市场化退出机制的完善——以《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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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文辉 蔡芷纯 《福建金融》 2023年第8期69-74,共6页
问题银行市场化退出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一环,而存款保险制度则为问题银行市场化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存款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国高风险银行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完善,市场化处置方式不断拓展,早期纠正机制及存款保险基金规模也得... 问题银行市场化退出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一环,而存款保险制度则为问题银行市场化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存款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国高风险银行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完善,市场化处置方式不断拓展,早期纠正机制及存款保险基金规模也得以逐步发展。但在问题银行界定、早期纠正措施、法律规范体系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借鉴英美等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我国亟需在风险预警机制、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市场化退出法律机制等方面,完善问题银行市场化退出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问题银行 市场化退出 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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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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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漆铭 《时代金融》 2018年第2期53-56,共4页
伴随我国《存款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也引发各界广泛探讨。目前西方各国已建立较为成熟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本文基于美英两国相关机制的启示,结合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现状,引用海南发展银行倒闭的实例... 伴随我国《存款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也引发各界广泛探讨。目前西方各国已建立较为成熟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本文基于美英两国相关机制的启示,结合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现状,引用海南发展银行倒闭的实例,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在的问题,进而为相关机制的完善提出设计框架,并提出今后的发展重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破产 框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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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接管权现状及国际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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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蓉 《海南金融》 2022年第6期70-78,共9页
存款保险机构接管权是存款保险发挥风险处置功能的重要权力,对及时处置一般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具有关键意义。我国相关立法与实践在接管启动主体、接管条件设置、接管组织、接管权独立性、接管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尚不完善,... 存款保险机构接管权是存款保险发挥风险处置功能的重要权力,对及时处置一般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具有关键意义。我国相关立法与实践在接管启动主体、接管条件设置、接管组织、接管权独立性、接管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尚不完善,限制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接管权的有效运行。为完善存款保险机构接管权制度,结合域外相关经验做法,有必要明确接管启动主体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接管权的法律属性,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专门接管组织地位,设置授权性规定与义务性规定相结合、定性标准与定量标准相结合的接管条件,丰富接管权权力内容,协调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接管权与金融监管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形成运行高效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接管权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金融风险处置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接管权 金融风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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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设立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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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晨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22-27,共6页
万众期待的《存款保险条例》已于今年5月1号起实施,这一条例被视为中国金融法学界有着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件。它标志着我国隐性银行保险的结束以及显性银行保险的开始。关注此法律重大意义的同时,着手研究新法律带来的制度上的改变也显... 万众期待的《存款保险条例》已于今年5月1号起实施,这一条例被视为中国金融法学界有着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件。它标志着我国隐性银行保险的结束以及显性银行保险的开始。关注此法律重大意义的同时,着手研究新法律带来的制度上的改变也显得迫在眉睫。尤其是我国新颁布的《存款保险条例》中对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模式并未明确规定,而这一机构在存款保险法律关系中又处于核心地位,故对其设立模式的探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制大有裨益。由于国内涉及此方面的研究早已有之,但专门研究和探讨的却少之又少,所以通过各国模式的探讨,希望对我国金融法学的发展做微薄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设立模式 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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